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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硕:甲骨文在商代并非档案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20:00:370

甲骨文为商代的“王家档案”,这种观点是本世纪50年代由著名考古学家陈梦家先生最早提出的。(注: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6页。)自80年代以来,“甲骨档案说”被我国档案学界所采纳,几乎所有的教课书和研究论文都认定甲骨文是我国目前所能见到的最古老的历史档案,“甲骨档案”一词随即产生。(注:周雪恒主编:《中国档案事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那么,甲骨文果真是商代的王家档案吗?本文拟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方家。

尽管目前我国档案界对“档案”一词的定义还存在着争议,但一般来讲,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归档集中保存起来的文件材料。它具有以下主要属性:(1)档案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记述的真实历史记录, 是第一手原始记录材料;(2)档案是由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经过一定方式转化而来,它必须是人们有意长期保存的文件;(3 )所保存的档案具有凭证和参考作用,即有查考利用价值;(4 )原始文件材料需经过整理、分类甚至立卷、编目,才能最后成为档案;(5 )档案应集中保存在专门的档案机构(档案馆、室)或其它特定场所。以上5 项属性是档案所特有的,尤以第2、第3项属性最为重要。

甲骨文是否具备上述档案的主要属性呢?下面让我们分析一下。众所周知,殷商时期,人们十分崇信鬼神,当时的一切国家大事乃至商王贵族们的私人生活,无不取决于占卜,占卜成了商王朝一切活动的先导。从事占卜的卜官,便成了沟通神与人之间的桥梁。他们选用通神灵物的龟甲和兽骨作为占卜材料,通过一套规定的程序进行占卜,卜毕将卜辞刻写在甲骨上。一片完整的卜辞,大体上包括叙辞(前辞)、命辞(问辞)、占辞和验辞等几部分。此外,甲骨文中也有一些表谱刻辞、记事刻辞、历法刻辞等非卜辞,记载了商代的世系、祭祀表谱、贵族家谱、历法及甲骨的来源、贡入者、所贡数量、整治者等,亦为商王朝的实际记录。因此,现在看来,甲骨文应是商代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记述的真实历史记录,是第一手原始记录材料。

但是,有这样一个关键问题:甲骨文在商代是否被人们视作应该永久保存的档案呢?或者说当时人们是否具有“甲骨档案”意识呢?从对甲骨文各种情况综合分析可知,对于这样一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即甲骨文并非商代当时人们有意保存的档案。

首先,商王朝后期并没有特定的存放所谓“甲骨档案”的场所。按理说,商王朝后期国家势力强盛,政局稳定,若有意存放“甲骨档案”,应设立一两处特定的档案存放地点。但实际情况是甲骨文出土地点十分分散,在小屯村东北、村南、村西南、村西、村中以及花园庄东地、南地甚至洹河对岸的侯家庄一带皆有大量甲骨文出土,(注: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著:《殷墟的发现与研究》,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安阳工作队:《1991 年安阳花园庄东地、南地发掘简报》,《考古》1993年第6期。本文所用甲骨材料,未注明者皆引自以上二文。)而零散出土甲骨地点更多,这说明当时人并没有把这些甲骨认作档案材料存放在一两处统一的特定场所。而且每一地点出土的甲骨文,时代大多较单纯,少见涵盖商王朝后期全部或大部分商王时期的甲骨文的出土地点,也说明甲骨文存放地点的不固定性。

其次,商代后期并未有意要把甲骨文当作档案长期保存下去。商代后期的建筑技术已十分先进,且盛行地上建筑,殷墟发现50多处宏伟壮观的宫殿基址即为明证。若殷人把甲骨文当作档案对待,理应辟出一两处条件较好的地上宫殿建筑作为存放甲骨之用。但现今发现的甲骨文,皆出土于室外灰坑或所谓的“窖穴”之中,不仅不能遮风避雨,而且这些坑没有经过特殊的防潮、防渗水加工处理,有的坑深超过4米, 如殷墟127坑深4.8米,小屯南地甲骨坑H50坑深10米,已接近地下潜水面, 故甲骨又有潮湿、浸水之虞。殷人舍弃条件较好的地面建筑而选择保存条件较差的地下坑穴存放“档案”实在不可思议。从灰坑本身来说,其大多不规整,坑壁未经过特殊加工;少数所谓“窖穴”,如127坑, 也不是专门的存放甲骨之所。因127坑填土分3层,其中下层最厚,中层才出甲骨,说明此坑在放入甲骨之前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此坑内出土甲骨杂乱无序,并非经慎重摆放,而是随便弃之坑内,从坑的北部倾入堆成斜坡状。之后,再用灰土覆盖。从坑内出土物来看,大部分甲骨坑皆是有字甲骨与无字甲骨并存,如127坑出土大量无字甲骨, 花园庄东地H3出土1583片甲骨中仅有刻辞甲骨579片;一些坑内甲骨与蚌壳、 石器、铜器、兽骨、陶器等夹杂在一起。这里不禁要问:在所谓的“档案库”内保存这么多无字甲骨和保存无文字的陶器、石器、贝壳等物有何档案价值呢?从殷墟127坑的存在年代来看,此坑的上层是墓葬M156, 其下为一大而浅的灰坑H117,H117之下为灰坑H121,H121之下才是127坑, 可见127坑时代最早。127坑时代公认属商代后期武丁时代。M156、H117、H121等遗迹时代亦属商代后期,其应晚于127坑。这就是说, 被有些学者誉为商代后期“档案库”的127坑, 在武丁之后同属商王朝时期即被人为的破坏、叠压,成为埋葬死者、取土坑或堆放垃圾之处。又如出土甲骨逾千片的花园庄东地甲骨坑H3,其时代属殷墟文化第一期(武丁时代),而H3本身又被同属殷墟文化第一期的灰坑H2所打破,也说明甲骨坑H3在较短的时间内即被人为破坏,人们没有把H3视作“档案库房”对待。

再者,甲骨文不具备查考利用价值,其存放状况根本无法查考利用。一方面,甲骨文没有经过整理、分类,更没有经过立卷、编目。从127坑、小屯南地出土甲骨文可以看出,甲骨文内容十分丰富繁杂,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天文、历法、医学、宗教甚至个人生育等方面,少见某坑出土甲骨内容单一或以某一方面为主的现象。诚然,甲骨文内容相当一部分是十分重要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无论当时或今天来看都无多大保存价值,这说明当时人并未对甲骨文内容进行系统的捡选整理,原始文件没有转化成档案。而且大部分甲骨坑甲骨排列混乱,不见用绳捆成束或用装具盛装的现象,更不见确凿无疑的编目现象。另一方面,一个人人都会明白的事实,那些掩埋于土坑内的甲骨文,根本无法供后人查考利用。也许有人会说:“甲骨档案”原本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库内,之所以被挖坑掩埋,是由于商王朝后期或商代末年大规模的内乱或外族入侵导致商人匆忙处置造成的。实际上,这种推测根本不存在。因商王朝后期政治相对稳定,国家势力强盛,没有发生大规模的内乱和异族入侵至殷都的事件,只是到帝辛(纣)时,才被周族攻灭。而大部分甲骨出土地点时代单一,且时代多属武丁至帝辛之前阶段,故不存在因内乱或战争失利而被迫撤离殷都之前对甲骨文慌乱处置的可能性。

陈梦家先生认为甲骨卜辞是商代的“王家档案”,其理由有4:(1)商代的社会,王与巫史既操政治的大权,又兼为占卜的主持者,所以卜辞是商王决定政事的记录;(2)卜辞集中的出土于殷都安阳, 而卜辞中所记占卜之地往往有在殷都以外的,可见这些在外地占卜之甲骨仍旧归档于殷都;(3)殷都的甲骨有很多是储积或累积于一处, 可能是当时储档之所;(4)从卜事刻辞推测,可能当时有人经管这些档案。

诚然,陈先生以上4条理由中的第1条是正确的。商王是商王朝政治事务中的主体,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那些专掌卜事的卜官们常常替鬼神发言,指导国家大事和国王的行动。因此,由商王、卜官主持的占卜活动而形成的卜辞应是政事的记录,是第一手原始记录材料。但认定卜辞为商代政事的记录,并不意味着卜辞即为档案,关键是当时人是否把这些“政事记录”经选择有意的长久保存下去,以便供后人查考利用。否则,今天我们只能认定这些卜辞是历史文献或古代文物,或者说其具有某些档案属性,而不能算作当时有意保存的、供后人查考利用的档案。从花园庄东地H3的发掘情况来看,殷人当时并不想让后人查考利用这批甲骨材料。该坑坑口距地表1.2米,平面近长方形,南北残长1.5米,东西宽1米,坑深约2.7米。坑内堆积分4层,于坑口下1.7米直至坑底甲骨集中堆放,在甲骨堆积层上填了0.5米的灰土,其上又填0.6米较纯净的黄土,然后再用夯打实,夯土层之上又堆0.6米的浅灰土。填土经夯打,这个特征与商代的墓葬相似,显然当时人不想让这批甲骨被后人盗挖掘出土,当然也就无意让后人挖掘出当作档案查考利用。

一部分殷都之外占卜的卜辞在殷都发现,并不能断然得出当时人把甲骨卜辞归档于殷都的结论。因为存在着这样几种情况:其一,有些卜辞中的验辞是在占卜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结果出来之后才能刻写在甲骨上。这就是说,占卜近日之事,其结果很快即可出来;但要占卜未来一段时期之事,如某一重要军事行动的胜败、当年农业收成、雨水是否充足、某地是否受祐等,短期内无法验证结果。因此,很有可能当时把在外地占卜未来较长一段时期之事吉凶的甲骨随身带回殷都,待应验之后再在甲骨上刻辞,从而完成全部占卜程序。其二,在殷都之外占卜,因受甲骨原料限制,每一甲骨要卜用多次,占卜一次甚至多次、数十次的甲骨仍要随身携带,以备后用。如帝乙、帝辛时代征人方的甲骨,有多片(如《珠》263)曾经多次占卜, 从首次占卜到最后一次占卜,前后经历1~2月时间,在此期间也用其它甲骨占卜。(注: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301页。)其三, 占卜在商代是一项十分神圣的活动,商人十分崇信鬼神,把占卜作为人与鬼神沟通的渠道,而甲骨本身又被商人视为通神灵物,因此,在殷都之外占卜所用甲骨,尤其是占卜重要事情的甲骨,不能随便弃之于野外,而应带回到商人认为是上帝、鬼神所在的殷都,在其宗庙附近掩埋,这才是对上帝、鬼神的尊重。

关于为何殷人要把甲骨卜辞掩埋于地下的原因,我认为这仍与殷人的鬼神迷信观念有关。殷人崇信鬼神,认为鬼神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大地、山川、森林诸神及先公先王的神灵皆位于地下;上帝虽在天上,但由于认为“天圆地方”、大地边缘与上天相连,故把占卜情况用刻辞的形式刻写在甲骨上,通过把甲骨深埋于地下,从而达到与诸神相通的目的。而殷墟发现的少量非卜辞的记事刻辞,记载着甲骨的来历、整治及卜官之名,也是有着与神通话、铭功求祐的目的,并不是这些卜官是经管档案之人。

至于陈先生所言殷墟发现的储积或累积的甲骨坑是“储档之所”的观点更值得怀疑。正如前文所述,由于甲骨文发现于许多处地点,若甲骨文是档案,则“储档之所”实在太多,且“档案”保存条件太差;殷人无意想长期保存甲骨卜辞供后人查考利用,127 坑等坑内甲骨是在武丁时期即已人为掩埋即为明证;有字甲骨与无字甲骨、陶器等物混杂在一起,这些说明甲骨卜辞非档案性质,甲骨坑也非储档之所。

档案学界认为甲骨文是档案,其证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 )在宫殿区周围的半地穴地下室是商王朝百官臣僚工作的地方和存放档案之处;(2)窖藏的甲骨大多有朝代可循, 有的窖是存贮一个朝代的,也有的窖是积累几个朝代的;(3)龟甲与兽骨分别存贮, 说明甲和骨不同用途而异地而藏;(4)有的龟甲被裁成鞋底的样子, 上面还有一个小的穿孔,可以供若干片龟甲穿扎起来,此即典册之“册”字的原形;(5)有的甲骨片上刻有“册六”或“编六”二字, 可能当时有了初步的整理。(注:董俭:《我国古代历史档案的瑰宝——甲骨档案》,《档案学通讯》1980年第4期。)

让我们分析一下以上几点证据。在殷墟宫殿区,目前考古工作者已发现50多座宫殿建筑基址,这么多房屋显然并非商王及亲属才能居住,也可辟作它用。商代后期,房屋建筑已普遍地上化,甚至普通平民也住在地面建筑之内,只有奴隶们才住在半地穴式房子之内,而显贵的官僚大臣不可能在阴暗潮湿且狭小的地下室内办公。127坑坑深近5米,殷墟E16坑距地表深至9.3米(潜水面)仍有甲骨出土,如此之深是无法存放档案的。故大部分甲骨坑应属掩埋性质,根本不是什么“档案库房”。诚然,有少量甲骨坑出土有包含几个商王时期的卜辞,但这种现象毕竟是少数,其形成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后期商王使人挖坑掩埋甲骨时,不慎将前期商王时期掩埋的甲骨挖了出来,后一并掩埋。关于龟甲与兽骨分别存贮问题,这也许是不同的占卜对象所用卜料不同;也可能有时代的因素,如康丁、武乙、文丁时期多见胛骨,少见龟甲。无论何原因,似乎从甲、骨分贮现象得不出甲骨即为档案的结论。何况龟甲与兽骨并非绝对都是分贮,许多甲骨坑龟甲、兽骨二者伴出,如殷墟127坑和E16坑、小屯南地H17坑、花园庄东地H3等。关于有的龟甲被裁成鞋底状和有穿孔问题,这毕竟也是个别现象,而绝大多数甲骨没有穿孔而为正常龟甲形状。若把甲骨定性为“典册”,需全部或大部分甲骨有穿孔,而不能仅是个别现象;而且有穿孔的甲骨还应该是成捆或成摞堆放,这样才符合典册的特性。而实际情况是甲骨堆放混乱,穿孔甲骨不成捆摞,且从花园庄东地H3的情况来看,一些无刻辞甲骨也有穿孔,说明这些甲骨穿孔的目的是把龟料穿连起来便于运输携带。此外,还有另一类穿孔,位置不固定,一般一版甲骨上有数孔,孔径较小,左右并列,这些穿孔目的是为了将同版断折了的卜甲用细绳相缀连,说明当时人们珍惜甲骨原料,在甲骨的使用上也存在着“节约”意识。至于认为有的甲骨片上刻有“册六”、“编六”二字从而断定当时已对“甲骨档案”进行初步整理的证据则难以成立。甲骨文中无“册六”二字,所谓的“册六”应隶定为“册入”,此“册”可能是人名,并非典册之意。而“编”字出现较晚(东周时期),甲骨文中还没有编字。

在属于“古代东方”地区的埃及和两河流域,公元前2000年左右,许多奴隶制国家即已形成了名副其实的古代档案,其种类包括石刻档案、泥板档案和纸草档案等。若把这些“古代东方”的档案与甲骨文相比,在是否具有档案的特性方面,后者显然相形见绌,甲骨文是否为当时的档案一目了然。

在档案保管方面,“古代东方”具有较高水平。埃及法老的宫廷内和宰相府内均设有档案馆。“古代东方”除部分铭文档案是露天放置之外,用其它材料制成的档案均保管在专门的档案库内或神庙内。其档案分类装在箱子里,或装在罐子里,或放在木泥屋和密封的屋子里。为了便于保管,当时对文件进行了初步编目。文件分为若干组,每一组由第一份文件的字头或首句来命名,然后按每组文件的顺序编上号。为了便于查找,还编有简单的目录。在苏美尔和巴比伦的神庙里,就有几万块泥板摆在醒目的架子上,而且备有一览表或目录。经考古发掘,许多档案几乎是原封未动地保存下来。

“古代东方”国家不仅妥善保存石刻、泥板、纸草等类档案,而且还广泛利用这些档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档案提高统治者的威信和巩固其政权;二是利用档案征收赋税;三是利用档案审理案件;四是利用档案为外交活动服务;五是利用档案发展科学和进行历史研究。(注:李凤楼等:《世界档案史简编》,档案出版社1983年版,第14页。)

从上可知,甲骨文的出土状况与“古代东方”国家对各类档案的保管情况相差甚远,甲骨文不是作为档案保存的;而且至今也无任何材料表明商代曾经利用甲骨文资料从事某项活动,这就再次证明了甲骨文在商代并非档案。

否定甲骨文在商代为王家档案,那么与“古代东方”国家年代相近的殷商时代是否有其它方面的档案呢?回答应是肯定的。殷商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奴隶制王朝,殷商文明在世界文明史上居于重要地位。商代应有人们有意保存的档案,但不是甲骨文,而是“典册”。《尚书·多士》记载:“惟殷先人,有册有典。”甲骨文中有“典册”二字,“册”字字形似竹木简之汇集状,“典”字字形象双手捧册之状。这些典册所记多是政治方面大事,由史官书写和保存,具有档案性质。因商代的典册书于竹木之上,经历3000多年,今天已难以见到实物。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否定甲骨文在商代是有意保存的供后人查考利用的档案,但由于甲骨文是当时社会实践活动的真实记录,那么以今人的眼光,是否可以说甲骨文具有某些档案特性甚至径直称作“甲骨档案”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牵扯到对档案涵义的解释,不同的学者可能有着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如同“金文档案”、“石刻档案”的命名一样,在目前没有其它更确切的名称可命名的前提下,不妨可以继续使用“甲骨档案”一词,但其含义是指以今人的眼光看甲骨文有着某种档案属性,可以说是商代人无意保存下来供后人查考利用的“事实档案”。但必须澄清的是:甲骨文在商代并不是人们有意保存的档案。

来源:《档案学研究》199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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