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承明:关于传统经济的通信(上)
【《中国经济史研究》编者按】著名经济史学家吴承明先生不幸于2011年7月8日与世长辞。吴先生学贯中西,淹通今古,给经济史学界留下了丰厚的学术遗产。对本刊的成长发展,吴先生始终给予热情的关怀和指导。在吴先生逝世一周年之际,本刊特发表方行先生整理的吴先生《关于传统经济的通信》,并约请与吴承明先生有较多交往的学者撰写回忆纪念文章,以纪念这位睿智可亲的前辈。
引言:新中国成立后不久,我就在吴承明教授领导下工作。六十余年的言传身教,使我获益终生。1978年,我开始研究清代经济史,有时提出一些问题和意见向吴老请教,有些文章也呈请吴老指正他每次总是回复我一封信,对我提出的问题和观点以及文章中论述不足之处,一一作答,并从理论上引申,以求题无剩义。从1982年至2004年,这类信函共达23件,约三万余字。这充分体现了他诲人不倦的崇高美德,也体现他与我之间一种诚挚的师生般情谊。遗憾的是,有些重要问题未能按吴老要求,作出改正,或进一步深入研究,有负他的厚望,至今深为愧悔。在这批信函中,吴老有许多真知灼见,我一直妥为保存。如今哲人已萎,睹物思人,眼泪潸然,悲伤难已。为寄托我的怀念和感激之情,特将全部信函,汇编成吴承明教授《关于传统经济的通信》的学术资料,加以发表,以惠同仁。此次整理,信函中开头一段中的繁文客套,一律删除,只保留与后文有直接关联的文字。结尾部分也都删除,只保留全部正文。信函按时间先后排列。不妥之处,请读者指正。
(一)
商人支配生产“成了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障碍”,是专指包买商制度而言的,因为它不破坏而是竭力保存旧的生产方式,即小生产。“真正的资本主义”是由小生产者分化而来的,即“两条途径”中的第一条。这是由于商业资本(脱离生产)“独立”发展的性质决定的。列宁说,这种独立发展“阻碍着农民的分化”。(全集3卷154)
包买商制度下,生产仍然是简单再生产,不是扩大再生产。生产者的目的是求生不是求富。并且,由于商人资本的多变性,在一个地方一个行业变为不利时,商人可迅速转入别的地方别的行业。
只是在有一个不断扩大的大市场的情况下,商人才要求改变生产方式。但第一步只是在商品加工过程中,如棉布流通中的染、踹。在有新生产方式的竞争的情况下,这一步可走得较远;例如由于有外国机器缫丝业的竞争,丝商才由收购生丝改为收购生茧,然后租厂雇工加工。茶也是这样。
不过,在商人雇主(或商人雇工)的形式下,就谈不到“障碍”了,因为它已改变或部分改变旧的生产方式。然而,如原稿中所分类,那种临时性的、季节性的农产品加工,和贩运商设立的作坊,是不同的。前者,劳动者仍是小生产者,不是无产者。后者,已多少具有工人身份。这条路一发展,就是三重过渡中的第一重:“商人直接成为工业家”,原是很好的一条路。
可是,这条路很难。在欧洲,照马克思说,这条路特别是在“奢侈品工业中”,“这种工业连原料和工人一起都是由商人从外国输入的”(资本论三卷375)。在中国,最典型的是后来(30年代)的橡胶业。在早期,只有丝厂。所以,实际上这条路多是半通不通的。
(至于盐商、鸦片商、钱庄老板投资开纱厂、面粉厂,那不是上述意义的“商人直接成为工业家”,而是在商业“积累货币资本”意义上的作用。)
商人雇主(商人雇工)虽谈不到“障碍”,其积极作用也很有限。这是由前资本主义商人资本的性格决定的。其性格是“独立存在”,独立运动(独立于生产),而关键是这种独立运动是以不等价交换为基础,有较高利润。尽管商人已有雇工,乃至开设加工作坊,他主要还是商人,这种性格未变。这种性格和利润结构,实际是扼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扼制,在橡胶业中非常明显。现代化大橡胶厂,几乎都是橡胶商号创办的。但在创办后,他们要求由商号控制厂的生产和分配,在控制不了时,仍要求由商号包销或独家经销,到最后,才不得不结束商号,并入工厂,这时,商人才成为工业家。
“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商人资本从它原来的独立存在,下降为一般投资的一个特殊要素,而利润的平均化,又把它的利润率化为一般的平均水平。”(资本论三卷366)这就是困难之所在。显然,当商人资本不只是经营商业,并且支配了生产时,这种“下降”和转化,就尤其困难了。在有支配生产的商业中(各种包买主、附有作坊的中药商、有垄坊的米商等),大约到1936年也还没下降多少。
总之,商人资本的存在和发展到一定的水平,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前提(资本论三卷365页),这是不容怀疑的。商人资本所以有这种积极作用,在于①它积累货币财富;②它开拓大市场。而不是因为它必然采取新的生产方式。商业资本的发展,使生产朝着交换价值发展,对旧生产方式起着或多或少的解体作用,这也是不容置疑的,但是这种解体作用有多大,首先并不取决于商业资本本身。至于用什么生产方式代替它,更是不取决于商业本身。
何以阻碍过渡?首先是分析(前资本主义)商人资本的本质,它是古老的资本形式,但它只有资本剥削的形式,没有生产的形式。封建社会商人资本的发展,是以小生产为基础的,这种商人资本的发展,不反映生产方式的改变。商人支配生产仍是剩余农产品的交换,而不是(像资本主义商业那样)全部商品的交换。
其次,商人资本支配生产,一般并不要求改变(它所支配的生产的)生产方式。这是因为它有广泛的活动余地来剥削小生产者,在这些生产(农产品加工)中,利用农民家庭和农闲劳动最有利。并且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地方变为不利时,商人资本多变的本性,可以迅速转移到别的地区和别的行业。只是在有一个不断扩大的大市场(如海外市场)的条件下,商人资本才要求改变生产方式,由小生产变为扩大再生产(工场手工业),以满足这个大市场的需要。即使在这种条件下,也往往是因为有外在的竞争,商人才不得不如此。例如,由于海外市场上丝厂的价格远高于手工缫丝,丝商才由收购生丝改为收购生茧,再租厂加工。
前资本主义商业,原是独立于生产,独立活动的。商人支配生产,并不改变,并且加强了它的独立活动的力量。而资本主义则是产业资本支配商业资本,商人变成奴仆。“在资本主义生产中,商人资本从它原来的独立存在,下降为一般投资的一个特殊要素”。(资本论三卷366)转变为产业资本的分离部分。显然,商人支配生产愈厉害,这种下降和转变就愈困难。
前资本主义商业,是从不等价交换中获取利润的。资本主义则要求等价交换,“把它(商人资本)的利润率化为一般的平均水平”(同上)在商人支配生产的情况下,它会用不等价交换保护落后的生产方式,这也造成过渡的困难。
“起初是商业利润决定产业利润,只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确立,生产者自己变成商人之后,商业利润才被归结为”平均利润。(资本论3卷320)这个过程恐怕到1930年代还未完成。商人支配生产在这里起着推迟的作用。
商人雇工(作坊)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的生产方式。其改变程度,决定于雇工的数目和雇佣形式。在主要是临时性、季节性的情况下,生产者仍然是农民,而不是无产者。在主要是农产品加工的情况下,加工的价值是有限的,商人基本上还是商人。但是不同商品情况是不同的。例如酿酒、制纸已不是简单的加工,而是制造了。
从支配形式说,丝织业和踹坊是不同的。丝织业中,①商人支配个体机户、络工、手艺人(这三种人都是家庭劳动者),这是主要的一类。不过支配这三种人的有的不是商人,而是工场手工业主。②商人支配小作坊(有雇工的机户),③商人自设作坊,雇工生产。
对丝织业,应说明此业已有了雇工生产的小作坊、工场手工业;但仍以商人支配生产为主,即以①为主,因为,机户大都是一户一机。
至于踹坊,不是独立作坊,不同于②,也不是商人所设,不同于③。它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包头”制。还应说明,染坊大概也类此,因无材料,从略。
踹坊,很有点像“(五)贩运商人兼营生产加工”一类,只是它已不是农产品加工了。
注:对讨论商人支配生产问题的来信。1982年2月
(二)
什么是市镇?第9页讲市镇的功能,它是农村产品外销的起点,又是输入农村商品的终点,即集散市场,以下三页都讲这种功能。我赞成这个看法。这是从商品流通理论上讲的,商品流通需要各级市场,各级市场功能不同。由于市镇的主要功能是集散商品,故趋向专业化。市镇专业化趋向比城市大得多,大城市多不专业化。台湾刘石吉研究了江南395个市镇,有桑蚕丝织市镇25个,棉花棉布市镇52个,米粮市镇l 3个,铁市3个,陶、靛各2个,刺绣一个。
但本文第6页所下市镇的定义却不是这样,而是定义为“商贾贸易”。这是“商贾所集谓之镇”(正德《姑苏志》)的说法,用店铺多少来区分市镇与墟集。我不赞成这个定义。集散商品不完全靠座商,而店铺不一定是集散作用。
另外还有两种市镇理论。
一是以人口(户)数为断,所谓“人烟凑集之处谓之市镇”(弘治《吴江县志》)。因市镇之设本为治安收税,地方志书载市镇始于元丰九域志,前此无有。唐以500人为上镇,300人为中镇,原指军;宋废军将,留镇监,其职务就是“主烟火征商”了。这个定义的好处是把市镇和建置联系起来,事实上我们统计市镇数只有依靠建置,历朝发展情况也靠建置。按人口定义,似与经济无关。其实不然。因经济学上有个城乡关系,城市经济与乡村经济大不同,两者对立矛盾,现代化就是城市化。但两者之间还有个中间层。晚近社会学家称为“似城聚落”(City.1ike Settlement),它半似城市,半属乡村;生活文化上如此,经济上也是半城半乡。现在我们讲社会主义市镇经济学,多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用于研究经济史,如吴柏均研究江南,取100—500户市镇6个,1 000—5 000户市镇12个,万户以上的6个。因他研究粮食供销,与人口关系密切。
另一理论,是把市镇作为一定范围(区域)的经济中心,它多在交通枢纽,有经济集中和向边区扩散的功能。这是根据“中心地理论”(Centrat place theory),是晚近经济地理学通行的理论,演化为卫星城理论。台湾的沙学俊、张秋实,我们的詹小洪都是用这个理论研究市镇。其好处是把市镇的作用同区域经济联系起来。不能全国去任意挑选例子,而要一个大区、一个大区地去研究本区市镇的作用,研究其水平。我们现在打破条条块块,建立以大城市为中心的经济协作区,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本文第三节封建政府扶持小农一节,与全文不甚协调。本文是讲小农再生产的市场条件,这些市场,无论是墟集、市镇或雇工、资金市场,都是自发形成的,不是政府布署的。政府只是治安收税,以至和买勒索,恐怕利少弊多。至于政府的仓储、救灾等,不构成“市场条件”,也不是为了小农的再生产。讲市场条件,可提到政府的干预(收税等),在清代,干预不太大。
本文结束语不够明确。结束语主要作了反面文章,说上述种种不可夸大。而未说明市场在农民再生产中究竟起多大作用。文中说:“市场是小农经济再生产实现的必要条件”(2页8行),小农是通过市场“以实现需求和供给的平衡,持续自己的再生产”(3页1—2行),好像没有市场,就不能再生产,农民就只能活一年了。本来,所有农业生产都是再生产,因为小农经济中,再生产的条件,即I(v m)=II c根本不存在,不必要,有了市场,才有这个条件。因此,在结束语中,就应明确,到了清代,小农经济已是市场经济了,或是半市场经济了,或是以自给生产为主、市场为辅的经济了。在国外,马若孟(河北农村)、Evelyn Rawski(湖南、福建)都认为是依靠市场的经济。黄宗智(山东、河北)是分为市场、半市场、自给三类。地区不同,一地区内作物品种不同,其情况也是不同的。
注:对拙作《清代前期农村市场的发展》的意见,文载《清代经济论稿》。1987年3月19日,系吴老来函年月,下同。
(三)
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基本方法是把生产者划分为自给型、半自给型、交换型甲、交换型乙四种类型。四种类型户的消长或“分配比例”,决定“结合”的程度,即封建早期和后期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化。
从方法论上说,划分四种类型是从微观上来考察,四者有不同的质。进一步是上升到宏观层次,考察全社会经济是什么质,这里只提“结合”,未明确中国封建社会究竟是什么质,是什么经济占统治地位。
从方法论上说,宏观的质,不是微观相加的和。宏观系统的运行,决定于各微观的行为。在这里,微观中的自给性生产(包括赋税生产)是宏观层次的稳定因素;而其商品性生产(交换行为)是宏观层次的变动(振荡)因素,它给予宏观新的质。一般说,变动因素到了宏观领域,有加强趋势(放大效应)。例如第四类农户占10%,到了宏观,其行为效果也许是20%。但另一方面,稳定因素有很强的惰性,而上层建筑是保护稳定因素的。这是控制原理,微观上自发的东西(受自然规律支配),到了宏观,就变成受控的东西。封建上层建筑(政府和学者们)尤然,所以总是重本抑末,重农轻商。
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在微观生产上,是互补作用,缺一不可。但两者的质不同。自给性生产是旧质,在宏观上表现为土地权利,在上层建筑上表现为封建主义,其代表是地主阶级。商品生产是新质,在宏观上表现为货币权利,在上层建筑上是钱神论,其代表是商人。所以到了宏观领域,特别是上层建筑中,两者的互补作用成为次要的,矛盾变成主要的。
生产是决定的因素,因而任何封建社会不能取消商品生产,而是不同程度地容纳商品生产。所谓不同程度,同制度(控制)有很大关系,领主制下小,地主制下大;分裂地区小,统一帝国大;保守派政权下小,开明派政权下大;等等。但是,容纳商品生产到一定程度,新质超过旧质,货币权利超过土地权利,尽管君主、大臣仍然存在,它已不是封建社会,至少不是典型的封建社会,而是资本主义或半资本主义社会了。
从方法论上说,划分类型的办法是可用的。五十年代农业合作化时,即将合作社按经营情况分为三类。六十年代考察农业经济,也是分为三类,一类户增多,三类户减少,表现进步。近年来仍有万元户、贫困户的用法,不过更多是引进了一些纯宏观的概念,如人均产值、人均国民收入、积累率、投资率等。这些是“纯宏观概念”,因为用在微观上毫无意义。阶级社会,贫富悬殊,何来“人均”?许多部门或单位,没有积累,或没有投资,何来“率”?它们纯是社会(宏观)指标。这类指标的运用,是根据“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这一原理。再如“粮食商品率”“农产品商品率”“农村消费结构”这些概念也是纯宏观的,用在微观上没有意义,如独立手工业户,根本不发生“率”的问题。
现在问题是,中国封建社会,例如乾隆(十八世纪),究竟是自然经济还是商品经济?我的看法,是由近及远。我认为,鸦片战争后,农村自然经济解体这一过程是确实存在的,为此,在“中资史”中设了两节,一节讲1840–1920年的解体,一节讲三十年代的解体。三十年代初,发生一次中国社会性质论战和一次中国农村社会性质论战,我认为,两次论战的结论是正确的,其结论之一即农村仍是自然、半自然占统治地位。解放以后,三中全会决议、直到最近赵紫阳的报告,仍是这种看法。1952年,征购粮食665亿斤,返销102亿斤,商品粮约占产量3088亿斤的18%。三十年代到1952年,人口是低率增长,所以三十年代粮食的商品率也不过如此。三十年代经济作物产值约为粮食的37%,以80%作为商品,全部农作物的商品率不过40%。乾隆到三十年代人口也无大膨胀,经济作物远不及三十年代,故商品率会更低。
注:对我一个讨论提纲的意见。此提纲未形成文章。观点在其他文章中引用过。1987年11月12日
(四)
文章我反复读过,用过深思。文章的最大好处是贯彻辩证唯物主义。所提各项观点,我都同意。下面是我自己的一些想法,供参考。
全文是论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结合,两者的互补作用和发展过程。因此,题目似可放宽,改为“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
这还有一层意思:在五、六年前,即孙冶方同志批我们社会主义理论中的“自然经济论”时,自然经济是个重要问题。目前已不是重要问题。目前,商品经济的研究是重要问题了。历史研究总是为现实服务的o
P.2说,自然经济“本身不具有特定的社会性质”,可存在于各种社会。商品经济更是这样,从奴隶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都有。历史家的任务在辩明其不同的质,不是说有买有卖就是商品经济。
P.2说,在历史过程中,“自然经济具有一系列阶段性的部分质变”。商品经济更是这样。但是,现在要研究的不是在不同社会中的质变(如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而是在同一社会,即封建社会中,它有什么“部分质变”。
文中对自然经济的部分质变并未讲清楚。按照P.6—10页“三层次”和“四种类型”的说法(我同意这种说法),自然经济在各层次或类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如在自给型中起主导作用,在交换型中仅是辅助作用了。这也可说是部分质变,但究竟是量变。商品经济就不同了,它变化很明显,以商品论:物物交换、剩余品交换、小商品交换、大商品(=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是截然不同的j是质变。
P.12—13一段似乎说,在封建社会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自然经济有一个发展或完善的过程。这点我还有点怀疑。这是从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说的,生产力发展,可生产更多样的东西。但从社会上说,自然经济是否发展了?就商品经济来说,则无疑问,是发展的,日趋完善的。
我认为,研究封建社会中,自然经济的发展或衰退,已经不是很重要的问题;重要的是研究它的反面,即商品经济,究竟发展到什么程度,更重要的,是什么性质。我提出“不完全意义的商品”,强调剩余品生产、小商品生产、大商品生产之不同,原因在此。
我觉得,大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生产,才是商品经济史上的分水岭,或大的质变。那就是资本主义了,但未必是机器大工业;在西欧,16世纪已进入真正的商品经济,也就是工场手工业和重商主义时代。这有两个意义:(1)不要以为市场上农产品多了,就是“变自给经济为商品经济”了,还要看那些农产品是怎样生产出来的。(2)不要以为机械化才能商品经济,粮食专业户还是手工为主,已是完全意义的商品生产了。
文中把独立手工业户(包括城乡)和小农并论,其区别在于自然经济成份或补充之大小。这点值得商榷。西方的行会(=封建)手工业者,在城郊都有小块地种粮种菜,但他们已是小商品生产者。我国的手工业者,在家乡有地,现在的专业户定义是70%收入靠专业,并非100%。封建社会独立手工业者马克思称为生产的“第二个历史阶段”,“第二所有制”,以区别于农户、农民家庭手工业。自给经济在这里已无足轻重,其“补充”作用限于生活资料。当然,文中用“痕迹”还是很好。总之,小商品生产者与农户大不相同。
P.21“大量出现的不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和下句“具有一定的专业分工的小商品生产者”,分别何在?我看,独立手工业者是典型的小商品生产者,尽管没脱离土地。
P.28的地方小市场,所谓使用价值的交换,不排斥经商人之手。没有商人经手的交换,在封建社会墟集上怕已是很少见了,有无商人中介似不重要。当然,地方小市场上的交换有不同性质,有的是剩余品,有的只是余缺调剂、品种调剂,是所有农户都能生产、因偶然原因而未生产或少生产的。这见恩格斯在资本论三卷中的跋。
文中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看作是互相结合、互相补充的(指在封建社会),共同促成封建经济的协调和发展。从历史上看是这样。不过,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究竟是不同质的,对立的。前者基于土地权利,主张使用价值生产;后者基于货币权利,注重交换价值生产。两者并不是完全和谐的。我们说:中国地主制经济(比西方领主制经济)能“容纳”更多的商品经济,这正是宋元以前中国封建社会发达的原因之一。但这“容纳”并非有意的调合、利用。历史上,人们不是抑商,就是轻商,究竟是末,不是本,因为它对封建经济来说,是异质的东西。系统论的理论,有异质的东西才能进步。商品经济代替自然经济是历史的必然,问题在于代替的程度和时间早晚,包括量的比重,也包括质的变化。马克思说,“中世纪”是剩余品的交换。“中世纪”一般指9至14世纪,这以后已不是中世纪了。15世纪,地理大发现,海外殖民,已是完全的商品经济。在中国,即弘治、嘉靖,还不能这么说,商品经济还不算发达,恐怕还是以剩余品为主。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之一。
注:对拙作《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封建经济论稿》。1987年10月25日
(五)
封建领主的家庭消费,不限于生存、享受、发展资料。分封土地的前提是提供军事义务。军队是领主家计中首要的支出,而兵器,甲胄、车骑也是较早商品化的东西。领主愈小(如骑士级),军费在其家计中所占比重愈大。较大领主都是一级政权。因而,教会、司法、行政以及官吏、牧师的费用都列入领主的家计簿。领主剥削农民,同时也向农民提供一定的服务:社会治安、宗教生活、评议诉讼以至交通、货币、市场等便利;这些服务都可计价(当然远小于地租量)。这是领主经济内部的交换(非物质交换)。
经济学用抽象法,把物质的生产、交换、消费从整个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考察。于是治经济史者也只研究地租和生存、享受、发展消费,未免把领主经济“简单化”。若从历史学、整体论、系统论的观点考察,情况就不同了。
地主制经济中,地主作为一个阶级,也负有军事、司法、行政的义务和同样的服务。不过,这种功能和行为已脱离地主家庭,而社会化了,不见于地主的家计簿。孤立地研究地主家庭生活,就看不见。宏观经济学的兴起,就是要补足这个缺陷。经济史,就其本来意义说,应是以宏观经济为基础。
总之,我的看法是:生产和交换是人类经济生活的基本行为(恩格斯)。从历史看,交换早于生产。生产和交换不仅是物质的,还有非物质的,随着社会进化,非物质的愈来愈重要。任何社会,物质的和非物质的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都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中国地主制经济中,这种商品化、社会化的程度高于西欧领主制,这是古中国人的骄傲。不过,商品化、社会化的发展,主要的不是决定于生产关系,主要的是决定于生产力。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化、社会化程度很高,那是由于生产力很高。社会主义社会,如果生产力不高(初级阶段),也还得致力于商品化、社会化。
注:对拙作《封建社会地主的自给经济》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封建经济论稿》。1988年2月15日
(六)
一、湘川粮食生产的小农与江南织布桑蚕的小农是两种类型,完全正确。但孰优孰劣,未可厚薄。作者似有厚此薄彼之意。如13页谓江南小农“其商品量是有限的”,未必是。按理,粮食生产是有限的(土地限制),手工业则可无限(如从北方运原料棉花来)。作者主要是从积累着眼:湘川小农有积累,江南小农则无。此亦无征。按理,同样劳动投于加工业能创造更大价值。事实上,江南小农还是比湘川小农要富些。并且,湘川余粮之能运出,正因为江南从事手工业(本来江南粮食是自给的)。以湘川之米易江南之布(和盐),优势在后者。依38页,江南小农原也可上升为地主,后来不行了。湘川是开发较晚,也有这一天。江南小农的手工业始终是副业,有种种原因,是须另外探讨。所以,本文专研川湘,似不必同江南比较优劣。
二、川湘是押租最发达地区,文中论押租非常精彩。押租有两重性,本文似乎偏重它是“地租之外的又一层剥削”(28页)“使佃农的积累转化为剥削农民的资产”(39页)这一面。对其另一面论述不够。这另一面是,它保障佃权,减轻常租负担。文中也指明,“押重租轻”在押租“初起之时”就是如此(30页)0也提到对缴大额押租的佃农等于“买田”(33页)。据我看,对缴小额押租的佃农,也是因祸得福。地主即田主,按年收租,这是封建古例。今要押租,减常租,表示地主地位没落了。急需钱用,只好减少经常收入;等于借债,每年所减之租即债息。从佃农说,地位上升了,等于有钱放债,年取其利。
押租不是永佃。永佃制行于江南,四川没有,湖南似也没有。但,湖南有换约之例,即缴押租,一佃十年,或二十年,或三十年,到期换约(湖南通志卷49)。这与永佃何异?有10一30年的佃权(我们现在仅给15年),佃农即可垦荒、水利、改良土壤,增加生产。永佃是个进步,因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文中也有佃农转佃他人之例(35页),以及“有押无租”之说(31页),这不就是永佃吗?我看,此曰押租,彼日永佃,其实有共同之处。具体建议是:论押租,可提到永佃。
注:对拙作《清代前期湖南四川的小农经济》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史研究》1991年第2期。1990年8月1日
(七)
地租率是租额占产量的百分比。西方则用租额占土地投资(地价)的百分比。刘克祥讲近代,是两者并用(租额占地价5—10%)。本文已有定义,自可不管地价。但由于中国早就土地自由买卖,地价确会影响地租率。证明材料是太平天国战争时。清前期,似未见。
本文(一)节的概念是:由地主供牛种发展到佃农自备牛种,对半分的地租率实际是提高了。第(二)节的概念是:由于复种、春作增加,对半分的地租率实际上是降低了。这个降低是写在“定额租”一节中,实际上分成制地区春花也是不交租的,也应降低。
那么,清初到乾嘉,地租率究竟是提高趋势、还是降低趋势呢?
地租率提高或降低的原因何在?本文屡提农业生产力提高了,它是地租率增加的原因(P.13),也是地租率降低的原因(P.18)。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没有证明。
生产力的提高可作分析(如无证明的话):(1)投入增加了,即劳动力、肥料、排灌(水浇田)的增加。这主要在南方(北方仅增井灌)。这应该反映为,南方地租率的提高或降低大于北方。(2)复种指数提高,经济作物扩大,高产作物推广(包括麦田变稻田)。这应该反映为地租率下降,因为地租是按正田粮食计算的。
还有一节,(3),清代农业生产力的增长得力于湖南、湖北、江西等丘陵地、山地和湖田的开发,四川的开发,西北的放垦和东北的放垦。因而耕地面积增大。这种增大,不都是劣等土地。但即使有1/3是劣等地(新垦地相当于劣等地),也要增加级差地租I。另外,江南原有的好地的改良,尤其是施肥,也会增加级差地租Ⅱ。这都是理论,未经证明。级差地租的存在以农产品有生产价格为前提,我以为,乾嘉时多少有了一些生产价格,因为粮价的变动是全国性的。四川、湖南、东北粮食流往江南。
P.23—24一段,押租增加了地租率。我想这种增加有保障佃农佃权的作用(十年到二三十年),农民可以投资土地,对农民不一定是不利的。
第(四)节的结论,我完全同意。地租率的变动十分复杂,要用种种影响地租率的因素去分析,不能用地主阶级的贪婪来说明一切。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对半分的地租率似乎从古到今没什么改变(尽管实际地租率有变)。并且,似乎也是中外一律;尤其像法国这种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也是对半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一半对一半呢,难道只是为了简单易算吗?我的想法是,在手工劳动的农业中,土地价值和劳动价值大体相当,而资本投入并不重要,主佃双方都投入一点。大的资本投入是由国家或领主用徭役或赋税执行,与地租无关。
注:对拙作《中国封建地租率》所提意见,文载《中国封建经济论稿》1992年2月14日
方行整理
2011年7月25日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100836)
来源:《中国经济史研究》2012年第2期
牟宝蕾:探寻神秘的哥窑
哥窑是中国陶瓷史上问题较多而又较复杂的窑口。通过对文献记载内容进行辨析可知,哥窑位于杭州的凤凰山上,烧造年代为元末明初,产品特征为黑胎或深灰胎,施月白或米黄色乳浊釉,釉面开片。基于这一认识,通过对墓葬、窑址、城址等遗址出土和海内外文博机构收藏的哥窑瓷器的年代及真伪进行了判别,同时就哥窑瓷器的研究提出应确立古籍记载、实物资料、科学测定“三位一体”的研究方法。我要新鲜事2023-05-25 21:37:0800008网友群里相约四川盗墓,河北人“投资”,撬开墓门后发现不对劲
相约盗墓被抓本文作者倪方六别以为是小说,这是一个真实的盗墓事件。几个从没见过面的网友在群里聊天时,相约盗墓,本想是在群里说着玩的,哪想几个人真的干上了,还找到了“投资方”。考虑到涉事者可能看到我这篇文章,而且现在都出来了,为了避免侵犯隐私,真名就不提了,但姓是真的,分别是何A、曹B、杨C、潘D、王E、欧F、唐G、贺H,姑且称之为“网上八兄弟”。我要新鲜事2023-05-26 13:12:530000项羽故居的三百斤霸王戟 已经无人拿动(项羽武器)
项羽的霸王戟现代人拿不太动。说到西楚霸王项羽,相信很多小伙伴都非常熟悉了,在秦末战乱期间,项羽曾带领诸多地方势力起义,一举灭掉残暴的秦朝,并成为了各路诸侯的领导者。项羽的英勇自然是无人能否定的,夸张一点来说,他并非凡人之躯。而项羽之所以能征战沙场,神勇无敌,除了他自己高超的武艺之外,还有就是曾陪伴他杀敌无数的兵器霸王戟。项羽武器我要新鲜事2023-04-09 03:39:240000专家挖出一座古墓 证明中国之前的历史(中国历史)
仰韶文化遗址证明中国有着6000年以上的文明遗址。我国一直都说自己是上下5000年,也就是证明中国在5000年之前已经有了国家的文化,但是这个说法并没有得到。全世界的认可,还有一些外国的学者认为中国的历史最多也只能追溯到3500百年之前,但是在这之后有不少的国家文物从土地下面出来,也可以一步步的正视中国历史了解到更多的过去。仰韶文化遗址我要新鲜事2023-05-10 23:58:0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