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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儿童的买家,值得被原谅吗?为何要让受害者去原谅仇人?

我要新鲜事2023-08-14 16:46:480

一对夫妻与失散十四年的孩子终于团聚了,看着当年年仅四岁就被拐卖的孩子如今已经长大成人,夫妻俩再也忍耐不住心中的激动,与孩子紧紧抱在一起。正当所有人以为这是一个大团圆的结局时,孩子一句“应该不会和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给了所有人当头一棒!

年幼时被人贩子拐走,转手又被卖到养父母家。如今得以与亲生父母相认,却不愿回归原生家庭。这就是一个被拐儿童的真实想法!比这更可怕的是作为“被拐儿童”买家的养父母,竟然还会和孩子一起生活,难道他们不该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吗?

这就要从我国的法律进程说起了。

艰辛的法制之路

1979年,我国《刑法》出台,这里对拐卖人口罪做出了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八十四条:拐卖不满十四岁孩子,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我们可以看出这里的量刑偏低。

毕竟那个年代我国刚刚走出风雨飘摇的年代,各界各业百废待兴,公众急于需要一部作为主心骨的法律来定调,维护基础的生活。立法的迫切性没有给当时的立法部门太多的斟酌时间,只能是先上马,再逐步调整。

加之当时我国的条件也不足以建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整个国家在公共场所的摄像头都没有几个,落后的条件让人口贩卖一度猖獗。比起修法,提升整体社会的监管力度,增加警队侦破能力,是更亟待解决的突破口。因此,修法的工作就被拖延了。

时间到了1997年,我国的《刑法》做出了部分修订,其中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对于处罚人贩子的处罚力度加强了。但是在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及最后一款却有这样的规定:收买被拐妇女、儿童,情节并不恶劣,或者没有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别人施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很明显,这是对“买家”们的“网开一面”。为什么会这样?

深究起来,我们会发现更深层次的原因。

封建思想荼毒当今社会

在全球范围内,拐卖人口的情况在各国都会有发生,通常被拐女童会被迫从事性工作;被拐男童则被迫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进行乞讨、贩毒、等犯罪行为;更有甚者,这些被拐儿童会被作为人体器官的载体而被贩卖。而在我国,却还有另一个原因:传宗接代

在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下,重男轻女、传宗接代是不少落后地区的传统思想。由于家中缺少男丁,为了给家里续上香火,就动起了买孩子的念头。对于这样的家庭,他们不会对孩子过多施暴,而是会从小给孩子洗脑,培养孩子的忠诚度,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

即便是十几年之后,孩子与原生家庭重聚,十余年的生疏感也会让孩子疏离“生父母”,而更倾向于“养父母”。毕竟“生恩”比不上“养恩”,换做是任何一个人,突然有一天得知:养育自己十几年的父母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父母。即便与亲生父母相认了,也很难对养父母恨得起来,于是就出现了开篇故事中的画面。而那些失去挚爱的亲生父母,在好不容易与孩子相聚后,为了照顾孩子的感受,也不得不亲口原谅了对面的“仇人”。

也许就是为了照顾这些孩子的感受,我国法律在对“被拐儿童买家”的处罚力度上偏小了。但法律保护了这部分孩子的感受,那对于其他孩子呢?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买家,才间接导致众多儿童被拐

今天轻饶了这些买家,明天就会有更多的买家出现,来实现自己家族传承的梦想。毕竟,对于这些买家来说,所要承担的风险实在太低了。即便哪天被警察发现,只要乖乖把孩子交出去就行了,毕竟孩子还是会回来的,而自己也不会受到多少制裁。法律的吓阻效力大打折扣。

对此,我们可以回顾一下我国历史上是如何对付人贩子的。

历朝历代的法制规定

秦朝,向来以严峻的历法著称,贩卖人口者,无论是主犯还是从犯,直接死刑。也就是说,购买被拐人口(不仅仅是儿童),都会处以死刑。

汉朝,虽然在汉朝初期“与民生息”,但对于人口贩卖的刑比秦朝更甚,不仅人贩子、买家会被分尸,他们的亲人都会在脸上刺字,即处以黥刑

唐朝时法律得以细化,人贩子处以绞刑,从犯即买家流放三千里

宋朝沿用了唐朝的做法,并且对办事不利的官员也开始追责、处罚

明朝的朱元璋是个狠人,对于人贩子那就是凌迟处死,比直接判死刑还难受。

蒙古人统治的元朝就简单粗暴了,一律死刑,不设轻重之分。

清朝吸纳了之前几个朝代的经验,对人贩子斩首示众,对从犯即买家处以绞刑,对于包庇者也要斩首,对于办事不利的官员,杖刑八十并处以革职。即便背后有洋人撑腰都没用。

由此可见,我国历朝历代对于人口贩卖都是深恶痛绝,对于人贩子和买家的惩罚都是非常严峻的!

除了纵向的时代对比,我们还可以看看世界各国在防止人口贩卖做过多少努力。

世界各国针对人口贩卖的对策

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数据统计:全球每年有120万儿童被拐卖,20年间由2500万人被贩卖。对于人口拐卖,各国都使出了自家的绝活。

美国的科技与狠活

在美国,每天有2100宗儿童失踪报告。研究发现,有76.2%的遭绑架遇害的孩子是在三小时内遇害的。因此美国很看重这要命的“三小时”

1981年,一名6岁的美国男孩亚当被连环杀手诱拐,两周之后亚当的头颅被渔民在河边发现。这一惨案推动美国立法,为失踪儿童提供报警服务,俗称“亚当”警报

在公共场所一旦受到孩童走失的报告,直接封锁所有出口并进行全面搜查。若十分钟内没能找到孩子,系统自动报警。警察出动来寻找孩子,直到找到孩子后,警报才会解除。

十余年后的1996年,另一个9随的孩子安伯突然失踪,四天后他的尸体出现在数英里外的小溪旁。安伯惨案又推动了美国的另一项立法,建立了“安伯”警报当有孩童失踪,就会触发该警报,届时广播电视、卫星电台、电子邮件、短信等各个平台都会散播该名失踪儿童的信息。到时候全美上下都是侦察兵,让人贩子很难在社会上立足。

为防范被拐,当局还建议家长每6个月给孩子拍一组全身照,并去警局录入指纹信息,以防孩子走失时能迅速响应

德国的孩童教育

在德国,防拐教育从孩童抓起。3岁的幼儿园小班同学就会被教育,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仅仅是老师的口头教育,更有模拟演练,以及实地参观警局,学习如何报警。这可比让孩子看几段录像,让家长签署几张声明管用多了

除此之外,德国还立法,禁止6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没有家长监护下自由行动;不满12岁,出门需有父母陪伴。法律的强制规定,让孩童父母也都不敢掉以轻心。

在德国,每年有10万宗儿童失踪事件,其中99%的孩子都被找回来了

日本的治本之法

在日本,人口密集,监控发达,想要拐走一个儿童难度很大,而且日本采用了治标治本多管齐下的方法。

先是加大了对“买家”的处罚,在日本法律里,买家与人贩子同罪,至少要被处十年以上的刑期,容不得孩子或亲生父母原谅。同时,日本建立了非常完善的收养体制,让大部分有需求的家庭可以合法收养孩子,不用再铤而走险去买被拐孩童了。大量买家的消失,让人口拐卖变成一个无利可图的买卖,自然也就少了。

横向对比世界各国的防拐策略,我们再看看

我国目前的防拐情况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里面,加大了对买家的处罚力度,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升级到了“可以从轻处罚”。也就是说,最少也到了刑事责任的量级了

在治本的层面上,我国逐步放开了独生子女的计划生育政策,让一些希望能够“延续香火”的家庭有更多的机会生育属于自己的孩子,从根本上减少了买家的出现。

在治标层面上,我国近些年来在公共场所添置的众多摄像头无疑会震慑到人贩子的行为,让他们知难而退。毕竟,超速、闯红灯的罚单可能几分钟就会传到手机上;一名走失孩童的寻回需要多久呢?

在执行层面上,公安部在2016年推出“团圆系统”,用于发布儿童失踪信息。在最初的572条信息发布后,有533名儿童被成功找回,找回率达到93.18%。截至2021年3月,发布4722条信息中,有98.1%的孩子被找回。虽然其中只有3.67%时被拐失踪,但系统的上线对于寻找到孩子的家庭来说,意义非凡。在系统推出三年的时间里,成功解救57名被拐儿童。

防止儿童走失,不仅是相关部门的职责,更是每个家庭,每个家长应尽的义务。同时,协助寻找丢失儿童,也是我们每个社会人的美德。最起码,我们要能分辨一些谣言与误区:

谣言1:“孩子失踪不到24小时,不予立案”。这是流传甚广的一则谣言!实际上孩子走失的前几个小时最为重要,我们的公安系统从未有过“不予立案”的规定,反而是非常看重这个时段。如果有谁家的孩子走丢了,别犹豫,赶紧报警。

谣言2:“我国每年有20万孩子被拐卖”。这已经是陈年的老谣了,但总会被时不时地翻出来再次传播一阵子。以后见到这样的帖子,直接无视,千万别信。

误区1:孩子都是被陌生人拐走的。在美国,有九成的人口拐卖是熟人下手的。可能是邻居、保姆、朋友,甚至是亲戚。在我国,这样的情况不算常见,但也不可能没有。

误区2:受害者都是被人身囚禁。其实,更多的情况是受害者被精神控制。在被拐卖的阶段,人贩子或者买家会不断给被拐儿童洗脑,即PUA:告诉他们是被家人抛弃的无用之人;恐吓他们逃离之后走不出去,甚至活不下去;警告他们一直处于被监控状态下,打消逃跑念头;培养他们忍耐、顺从,从而让被拐儿童更加听话。精神控制往往比身体控制,成本更低,更为有效,因此人贩子也更乐于用这种方法控制被拐儿童

除了以上的注意事项,

我们还有很多可以进步的空间:

譬如我国的立法虽然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对比“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买“被拐儿童“的处罚力度还比不上买”野生动物“,足以见得在法制方面,我们还有很大的调整空间。

在孩童收养体制上,我们还不是很完善。对于不少自己无法生育子女的家庭,想要领养孩子的难度如果过高,则会滋生非法买家;反之,如果领养孩子的难度下降,又有谁会去冒险做非法的事情呢?

在我国大部分家长都没有定期给孩子录指纹、上传资料的习惯。在孩子信息收集方面,值得整个社会地不断进步。

总而言之,我们在防拐、打拐工作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也许在未来很长的时间内,这仍会是我国面临的问题之一。儿童拐卖距离我们并不遥远,灾难可能会降临到我们任意一个家庭,防止灾难的发生,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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