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个8岁男童,引发“妻杀夫、子杀母”的人间惨案
(说历史的女人——第1428期)
中国古人最讲伦理道德,所谓人伦为大。但是这起发生在明朝的案件,却挑战了我们的道德之底线。但是错误之因,竟是因一个8岁男童,引发的“妻杀父、子杀母”的人间惨案。那么这个8岁男童到底是谁?为何会成为该惨案的诱发点呢?且看本期细说。
公元1496年,在北直隶广平府的广平县新上任一位知县,叫顾璘。
此人虽然年轻,但是才华横溢,名气很大,历史评价也极高,他是当时非常出名的“金陵三俊”之首,“三俊”其余二人为陈沂、王韦。
顾璘在广平县为官多年,政绩卓著,剿匪惩恶,深得民心。此外,在断案上,也颇有美誉。古人为官,尤其是地方官,实际上责任重大,不仅要管治安、还要做法官,大小事还必须都要亲力亲为,不然都会受到处分,轻则降职、重则丢命。
且说顾璘在广平县刚一上任,便遇上了一起比较棘手的案子。
先是一个叫欧阳大显的人来到府衙告状,诉称:
自己是被害人玄娘的哥哥,自己的妹妹嫁给方有文后,生活非常不幸,原因是方有文与前亡妻有一子,叫方如锦。这个儿子因为不喜欢继母,经常有不敬的行为,甚至把继母——也就是我的妹妹玄娘殴打。玄娘不堪这般受辱,觉得颜面尽失,便想举刀自杀,结果方如锦怕继母玄娘自杀,承担罪责,便来夺刀,结果又误伤了自己的父亲方有文。方如锦见此,怕背上弑父之罪,乃掉头抓住继母玄娘的发髻,将她给杀害了。这方如锦先杀生父,再杀继母,真可谓是大逆不道,恳请大人从严处决。
看罢诉状,顾璘还没来得及下令带方如锦审讯,方如锦的诉状竟也送到了案子前。
方如锦的诉状写道:
继母玄娘心狠手辣,手持刀子,砍我父亲脖子,使我父当场丧命,作为儿子,见父亲被杀,一时愤怒,急于复仇,乃夺了继母手中的刀子,将其杀死。如今我为父复仇犯了死罪,我无怨无悔,甘愿接受法律的惩罚,请求大人将我治罪。
知县顾璘看罢两份诉状,便知其中必有蹊跷:一方说妹妹玄娘被冤杀,指责方如锦大逆不道;一方说继母玄娘心狠手辣,自己愿意法律责任。
那么到底问题出在哪里?是什么导致了这起惨案呢?顾璘决定分两步开展工作:
第一步当然是亲自带人到现场,这是破案的基本步骤。
第二步既然出现人命,当然要检查尸体。
但是顾璘到了现场后,发现玄娘和方有文这二位死者尸体已经掩埋,这说明双方虽然互相控告,但是双方却不想让死者受到更多牵连,至少是想尽量将事情的影响压下去,所以他们不在第一时间报案,而是在尸体处理之后报案,说明该案必有隐情。
既然现场已经不存,价值不大,那么就只好开棺验尸了。顾璘带的仵作对尸体检验之后,尸检结果为:
方有文身中11刀,刀伤分布在后背和后勃颈,但有一刀最为致命,砍断动脉,使受害人流血过多而死。
玄娘身中一刀,部位为咽喉,乃为一刀毙命。
导致二人死亡的凶器为同一把刀,乃是厨房切菜所用之刀,血迹犹存。
检验已毕后,凶器被封存。
虽然尸检情况已经明了,但是症结依然存在,那就是到底是玄娘先杀夫、方如锦再杀继母呢?还是方如锦夺刀误杀其父、再杀其母?由于无法找到现场目击证人,顾璘认为只能先设法搜寻证据,方能正确判定。
于是,知县顾璘通过两人的死亡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那就是方有文的房舍四周邻舍林立,因此他既然身中11刀才死,那么在中刀的过程中,自然会因疼痛而发出喊叫、甚至呼救之声,如此其邻舍必有耳闻。所以,从这些邻居口中自然获得极有价值的线索的。
知县顾璘年轻有为,行事如风,很快就把方有文的邻舍,甚至连方家的族长,全部带到问询,结果案情很快就明晰起来。
原来方有文是一家杂货铺老板,原有妻子龚氏,并且育有二子,长子如锦、次子如绣。后来如绣患病不治而死,龚氏伤心过度也撒手人寰。如锦在私塾读书,家里无人照料,正当中年的方有文便续了一方妻子,便是三里堡欧阳家的女儿玄娘。
但是婚后,两人感情并不如意,原因有二:第一是年龄差距,老夫少妻;第二是性格因素,玄娘性格强悍跋扈,可是玄娘打骂丈夫方有文,方有文能忍;但打骂方如锦,方如锦便不能忍,原因是方如锦这时候年龄也不小了,所以方如锦干脆就搬到学堂做了寄宿生,每月回家也就两三次。
案发的那日,刚好是方如锦回家的日子,听到父亲和养母吵架,吵架的原因是继母玄娘总是把家财无节制地给娘家大哥。方如锦觉得这种事,自己管不了,便去把叔叔方有武和族长都叫来帮忙解决。
结果族长指责玄娘这种行为实为偷盗,是不对的。当然族长并非妄言,他说玄娘行为是偷盗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是《大明律·户律·婚姻·出妻》之条例: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多言、盗窃、妒忌、恶疾是可以出妻的。”
明朝法律规定出嫁的女子若偷拿夫家财产接济或给与娘家,是同盗窃,若要论处,便是偷盗罪。
但是玄娘性格泼辣,哪里把族长放在眼里,当时就大放厥词,族长是要颜面的,可是又不能和玄娘发生口水战,只能严厉地臭骂方有文,说他无能,对不起祖宗。方有文一看族长生气了,拿起一根小柳条就去抽自己的老婆玄娘,想教训她一下。
但是结果玄娘毫不示弱,跑进厨房,转眼便举着菜刀杀了出来,朝方有文身上一顿乱砍,转眼间方有文便倒在地上。
现场一片惊呆,但族长却说:“如锦,你还不快给你父复仇,杀了这个恶妇。”
方如锦原本就跟继母玄娘关系紧张,如今又见父亲被杀,再加上众人在侧,身为人子,眼看父死,不能复仇,如何立身?在古代,这种观念是非常深入人心的。所以,方如锦冲上去夺了玄娘的刀,同时把继母玄娘杀了。
在很短的时间之内,一处妻杀夫、子杀母的惨剧便上演了。这让在场的人,无不惊诧,连族长自己也没有意识到事态会恶化到如此不可收拾的地步。族长心里很清楚,这事传出去,不但对方姓家族不好,自己也会被治挑唆之罪。那么怎么办?唯一的办法,便是把事情压下去,因此他对在场的人下了一条令:谁也不许把此事说出,方有文和玄娘之死因为急症不治而故,其余的事,本族长来安排。
在古代,历朝历代的帝国在各地虽然都设有官吏,但是管理的对末端,权力最大的都是族长。而且大的大族长的权威性,甚至比知县还厉害。因此族长之令,也是必须要听从的。
且说族长在安排下葬方有文夫妇前,自然是要通知玄娘的娘家人的,当时玄娘家来的人是玄娘的大哥欧阳大显。他来到方家后,见妹妹身死入棺,想开棺看上一眼,可是族长阻挡,并暗中给与了欧阳大显一些好处。欧阳大显见有钱财,便拿了,虽怀疑妹妹死得蹊跷,但也不再追问。
可是事情没过多久,欧阳大显便从小道听说了妹妹玄娘的死因,乃是被方如锦所杀。于是便时常跑到方家敲诈,方如锦年少,也不懂经营,变卖了父亲的杂货铺,原本金钱不多,哪里经得起欧阳大显三番五次的索要?所以最后,当他没什么给欧阳大显的时候,欧阳大显便把他告到了府衙,便是开始的那一幕。
那么该案件的发生,最为关键的一个因素,实际也是最为细微的一个因素,是什么呢?玄娘为何不断偷拿夫家财产给娘家大哥呢?原来事情更复杂:
在玄娘出嫁方有文之前,她已经嫁过一次,并且育有一子,年方8岁。在方有文一方的媒人来说亲的时候,玄娘怕对方对她的条件不满意,便让媒人说她无子独身,也就是隐瞒了自己有一个8岁儿子这件事。结果亲事说成后,玄娘嫁了过去,8岁的儿子就留在大哥欧阳大显家里。可是欧阳大显非常贫穷,自己连娶老婆的钱都没有,哪有能力养活一个8岁的男孩呢?所以他只能全靠妹妹在夫家偷给财物来度日。
因此,在妹妹死的时候,他虽然怀疑妹妹死因蹊跷,甚至后来得知妹妹是被方如锦所杀,依然没有告官,而是敲诈方如锦,为何?他很清楚,告官之后,方如锦被判,自己也还是没有任何好处,还不如先要点好处过好眼下的日子。可是方如锦给了几次后,便拒绝再给,欧阳大显一看得不到好处了,就把方如锦告到了府衙。
顾璘梳理完案情后,发现案件的症结所在,其实就是一个8岁的男孩,造成了一个连锁的反应:生母玄娘为了让欧阳大显养活这个孩子,所以不断得从夫家偷财产,从而造成了她和丈夫方有文以及方如锦的矛盾,以致于互相伤害出现两条人命。
倘若玄娘说明情况,以方有文的性格,必然能够接受,甚至愿意玄娘把这个8岁的孩子带来一起抚养。可惜的是,玄娘选择了另外一种做法。
如此之案,如何裁断呢?知县顾璘也是颇为为难,原因是大明律对此类事情所制定的法律条款非常细。
若以《大明律·刑律·人命·谋杀祖父母父母》之条例来判断的话,玄娘杀丈夫、方如锦杀继母(大明律规定:继母如母),都是大逆不道,是要凌迟处决的。
知县顾璘想来想去,最终找到了另一条法律条款的援引,该条款为《大明律·名例·称期亲祖父母》之“义绝”。
何为“义绝”呢?义绝就是夫妻或夫妻亲属之间因有打、骂、奸等行为的发生,则视为感情断绝,官府不必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可下令强制离婚。因此,知县顾璘认为在玄娘杀害方有文的时候,他们的夫妻关系已经断绝,因此继而方如锦和玄娘的母子关系也不存在,所以方如锦杀玄娘,罪名就立即性质大变。
根据《大明律·刑律·斗殴·父祖被殴》来判定,方如锦的行为不过是父祖被杀害,自己没有报官处理,而是擅自杀掉了杀害父祖的人,如此之罪的惩处不过是“杖六十”。另外,方如锦擅杀玄娘还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在族长的教唆之下而动的手。
所以知县顾璘最后对方如锦的判决是:杖六十,释放。
那么族长既然有教唆罪在身,自然难免被惩,若按《大明律·刑律·人命·同行知有谋害》规定,是“杖一百”。若按《大明律·刑律·人命·尊长为人杀私和》之条款,该条款对族长的行为判定为“杖七十、徒一年半”。但是族长身份特殊,为尊长,所以知县顾璘最后结合《大明律·刑律·杂犯·不应为》之条例进行判定,族长杖八十,释放。
最后再说欧阳大显,根据大明律,其妹玄娘偷窃夫家财产给他,其妹有罪,欧阳大显擅用盗窃来的财物,同为有罪。此外,欧阳大显知道其妹被方如锦所杀,而不告官,选择私了,也是犯法的。欧阳大显罪名,轻则杖一百,重则判刑一年半。但是知县顾璘念及欧阳大显的一切行为,虽有诸多不对,都是为了养活那个8岁的孩子,行为有错,初心没错,故杖八十,释放。
该案非常简单,如此判定,也算公道。但是给人的启示却不少,我们每天都会面对很多的鸡毛蒜皮,引发诸多不快,但是任何时候,都要学会正确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避免不幸的发生。
(案先生,女,80后,专栏作家)
参考资料:《明史》《大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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