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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为何假冒伪劣商品少?惩罚措施见分晓

我要新鲜事2023-05-22 08:43:000

(说历史的女人——第1308期)

在人类史上,自产生商业起,因为利益竞争等因素,假冒伪劣商品就不可避免地随之登上了历史舞台。不过区别在于这种商业行为的轻重程度不一而已,但令人不解的是,相比今天,古代为何假冒伪劣商品少?通过惩罚措施可见分晓。本期我们通过3个方面来分析一下该问题。

假冒伪劣.jpg

(一)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时代和原因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古代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少,一个重要原因是古代商品经济不发达,商品流通少,自然假冒伪劣要少一点了。比如一个小国寡民的社会,大家自给自足,自己种粮种菜自己吃,自己养猪养鸡自己吃,那自然不会出现假冒伪劣现象。所以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应该是有商品流通的社会才有的现象。如此,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就不可能存在假货了。

在中国的商朝之前,大概是没有什么商品流通的,但从商朝开始,这一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在商朝,除了农业,手工业得到了发展,比如青铜器、陶瓷等都登上了历史舞台,这自然就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因为你生产的这些器物不可能都是自己使用,生产的多了就开始进入交换渠道:我给你一个瓷瓶、陶罐,你给我二斤黄豆,这就形成了买卖。事实上,从商朝开始,就出现了许多赶着牛车和坐着船从事长途贩运的生意人。这些生意人因为最先在商朝出现,所以后来就叫“商人”,或者“商贾”。

到商代后期,都城朝歌里就出现了专门从事交易的商贩,比如大名鼎鼎的吕尚(姜子牙),就曾在朝歌做生意,《战国策·秦五》中说,“太公望,齐之逐夫,朝歌之废屠”,就是说姜子牙曾在朝歌当屠夫,杀牛杀猪卖肉。后来他又曾在孟津开饭店卖饭。战国时的兵书《尉缭子》就有记载:“太公望年七十,屠牛朝歌,卖食棘津”。

一旦有了商品的出现,假冒伪劣的情况就会随之产生了。太史公曰:“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古就是经商的不二法门,这就为假冒伪劣的滋生提供了可能。

比如东汉张衡在《西京赋》所述:“商贾百族,裨贩夫妇,鬻良杂苦,蚩眩边鄙。”其注云:“先见良物,价定而杂以恶物,以欺惑下土之士。”东汉学者王符也曾指出:“今工好造雕琢之器,巧伪饰之,以欺民取贿。虽于奸工有利,而国界愈病矣。”这就是对当时市场上假冒伪劣的反映和批评。

(二)历朝历代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管控和处罚措施

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取决于法制化的程度。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有规范这一行业的相应法律的诞生,当然也开始对假冒伪劣行为进行制裁。在商朝,商业刚开始出现,国家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但到西周时,就有明确的法律出现了。

据《礼记·王制》记载:“用器不中度,不粥(同“鬻”,卖)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粗精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从中可以看出,政府对商品的要求很严,比如布帛的尺寸大小、数量、颜色等不符合标准的都不准上市出售。

如果是吃的东西,对人们身体健康有直接影响的商品,监管的更严。《礼记》有如此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即便是粮食或者水果没有长到成熟也是不能随便卖的,为防以次充优;“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于市”,连家养的牲畜、鱼类不到成熟期也不准杀掉销售。

春秋战国时齐国人编撰的《考工记》,书中记载了六门工艺的三十个工种的技术规则。其中还规定,用于交换的手工业制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残次品不能上市,“凡试梓饮器,乡衡而实不尽,而梓师罪之”,就是说,工师若检验梓人做的饮器不合格,工师就要处罚制器者,他的产品是不能随便上市的。

到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方面的法律越来越详细。比如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唐代,那时颁发的《关市令》就有这样的规定:“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校;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违者,杖七十。”

这个说的是无论官私的度量衡器具,每年八月必须送交有关的官府检验校正后方可使用,违者打七十大板。

对于在买卖中缺斤少两、弄虚作假的,《关市令》中也有规定:诸以伪滥之物交易者,没官;短狭不中量者,还主。”即凡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者一律没收;缺斤少两者必须退货。

而在《唐律疏仪》中则有更严格的规定:“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八十。”此处,“行滥”是指“器用之物不牢不真,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短狭”是指“绢皮不足四十尺,布端不满五十尺,幅宽不充一寸八尺”。这些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商品不合规定,即被定为假冒伪劣,你若出售了,就要打八十大板。

对于食品的管理更严,《唐律疏仪》中如此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

这一条是不是比较吓人?如果肉里有病毒,比如被传染病人接触过,必须立即焚毁,违者打九十大板;你若不把这样的肉焚毁掉,还故意卖给别人吃,让人生病了,那就不是只打板子的事了,还得叛一年徒刑;如果把人吃死了,则绞刑伺候!

大宋商业.jpg

到了宋代,商品经济更加发达,法律上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也更为严厉了。具体的律条上,宋代参考了唐代的法律,而又进一步深化了。比如《宋刑统》里也有和唐朝一样对出售有毒食品的非法商贩的处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

另外,《宋刑统》里还规定,生产出“行滥”产品的,以所得利润“准盗论”,即把生产出售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视同“盗窃”,按盗窃罪论处,这定性就厉害了。因为,在任何历史时期,对于偷盗行为,人们都是切齿痛恨的,判刑坐牢甚至杀头都是可能的。你想搞点假货卖卖,一旦被举报,可不是闹着玩的。

到明清时期,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更加明确化,如明朝的《大明律》和清朝的《大清律例》都有相关规定。在《大清律例》中的《工律》篇中,还列出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以及对采购的木料、石料质量低劣,建造的房子质量不可靠等方面的行为都有严格的规定,违者追究刑事责任。

古代当然对监督市场的官员也有问责制,《唐律疏议》中规定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州县有关主管官吏,若平定物价时有所营私舞弊、器衡检校不准确、纵容假冒伪劣商品入市,全部同造假售劣者同罪;即便不是故意为之,有监管不严疏忽的,也要减罪一等处罚,比如打八十大板的按七十大板打。

在立法方面,古人对商品的管控可谓很严格了,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制裁是毫不手软的。

(三)古代防范假冒伪劣商品的其他手段

古人在法律上对防治假冒伪劣商品规定的很详细,这当然是政府行为,另外,当时也跟现在一样,民间也有不少防范假冒伪劣的方法。据吴昆《古人也打假》一文记载,宋代有个叫任一郎的著名鞋匠,他做的鞋质量高,名气很大,上市后有不少人模仿造假,败坏“任家鞋”的名声。后来他就想了一个办法,把他做的鞋的内侧藏上一个小布条,布条上写着鞋子制作的时间和编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就相当于现在的商品的防伪标志,有不少商品上都有编码或者产品的序列号,你手机“扫一扫”就能辨别真伪。

古代还有一个“物勒工名”制度,什么意思?就是工匠要把自己的名字刻在所造的器物上,比如你做的瓷器,茶壶啊,酒杯啊,下面都刻有工匠的名字,这个当然有做广告的作用,但开始它不是为了广告,而是为了确保你的产品的质量。如果你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被人举报,你不承认是不行的,因为上面有你的签名。你赖也赖不掉。当然这也从某种程度上防止了别人仿制你的产品,可以起到防盗版的作用。因为一个人的签字总会有些独到之处,笔迹不是那么容易模仿的。

这个方法现在依然沿用,比如一些剪刀、切菜刀,一些陶瓷用品,上面往往还刻有工匠的名字。

这个方法还曾被官方强制使用。北宋王安石为相时就曾颁布《市易法》,其中规定药品专卖,药品由惠民局、和剂局制造,在药品上必须印上“药局印记”“和剂局记”字样,防止不法分子冒充官方制造假药。

在如今,你若不小心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了,你可以投诉,或者去商场退货。甚至有不少商场都有规定,你若对商品不满意,多少天内可以无条件退换;用支付宝在淘宝上买东西也可以这样。古代其实也有了这样的制度。在《唐律疏义》中就有规定,消费者买到的东西若在三天之内出现问题,到商家就可以无条件退换。不过退货时要有公证人验证,确实有质量问题时,可以退货,如果商户不给退货,消费者可以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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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消费者协会,古代也有类似的“行会”,这就是一种规范市场的民间组织。在北宋时就有规定,从事商业的商户必须在行会登记,行会的会长叫“行首”或者“行头”,负责检查商品的质量。消费者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到行会投诉,行首就要处理这些问题。

宋朝时,曾经发生过假冒伪劣盛行的情景:“如贩米而加以水,卖盐而杂以灰,卖漆而和以油,卖药而易以他物,如此之类,不胜其多。”宋高宗赵构得知后,进行暗访。据魏天安《宋代行会制度史》记载,高宗“闻街市卖熟药之家往往图利,多用假药,至服者伤生,深为恻然。”然后他就开始重视这个问题了。

结语:总的来说,若想从根本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只有建立严格的管控制度,并且能得以严格地执行,方可营造一个良好的商业市场。

(文/说历史的女人·一米暖阳)

参考资料:《战国策》《礼记》《宋代行会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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