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通奸是重罪,惩罚方式极残酷,元朝最狠明朝延续
(说历史的女人——第1147期)
构成通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要么男女双方有一方已婚,要么男女双方皆已婚。也就是说,双方必有一人或两人都是已婚人士。而婚姻,历来是被法律保护和道德所捍卫的。因此在中古时期,通奸是一种被禁止的行为。究其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通奸会毁掉正常、健康的婚姻关系,造成家庭不睦,影响社会安定;
其二是在以儒家为主导治国思想的古代,通奸是违背儒家伦理道德的行为。
也正因通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很坏,在古代历代帝王组织制定法律的时候,通奸历来都是以重罪对待,并且惩罚的方式也极其残酷,总的来看要属元朝最狠,后来明朝又延续,清朝进一步发展。
我们可以先看看历代历朝的法律是如何对待通奸罪的。
通奸被列为一种罪,最先出自《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实际,可能在《尚书》记载之前,大概对通奸行为的惩罚已经存在。)
不过,在春秋时期,乃至战国时期,对于通奸行为的惩罚,并不是十分严苛,列国制度不一,惩罚措施也不同,甚至民风彪悍的一些国家,对于通奸并没有非常严酷的惩罚手段,比如楚国、郑国。真正把通奸行为列入法律序列,列其为法律意义上的罪,并且有了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措施,当是秦始皇一统之后。
秦朝建立,国家立法,通奸是法律不允许的罪行之一。
《史记·始皇本纪》载曰:
“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秦律中,对于通奸行为的惩罚是处以极刑。而且秦律还规定,对此行为,如不告官,私自处理如杀之也无罪。
刘邦建立之汉,在诸多方面都是延续秦制,其中就包括法律。在汉朝,通奸依然是重罪,触犯必死。尤其是汉代在独尊儒术之后,通奸行为更是与社会伦理背道而驰,更不相容。
不过在汉文帝的时候,以仁治国,认为通奸处死有点残酷,他御笔一挥,略作修改,如果通奸行为不是太可恨的情况下,可以宫刑处置。
对于男人而言,汉文帝之仁,也是仁里藏刀,因为宫刑之男,尚不如死。
通奸罪的惩罚严酷变得柔和,当是隋之后的唐宋。
历史经历了五胡乱华的乱局,汉代文化,尤其是儒家道德传统已经受到挑战,有的被破坏,甚至被改变,汉胡杂糅。隋一统后,虽有规范,但也是在乱局之局面上重新建立的规范,与秦汉相比,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这其中也包括一些法律。尤其至唐,在隋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的法律《唐律》,其中对于通奸行为的惩戒措施,相比秦汉已经人性许多,死刑被废除,改为别的惩罚措施,有两种:
其一是:“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其二是:“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至宋,对于通奸行为的法律惩戒,延续唐律。由此可见,唐宋时期的社会风气比较开明。但是这种轻松的风气仅两代之后,就结束了。
元朝建立后,因其统治者为游牧民族,民风彪悍,行事粗野,但对于通奸行为也是不容。不过在制定这一条法律时,元朝的统治者倒是认真考量了汉文化的作用,不过他们也根据自己的习俗进行了充分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从法律意义上承认私刑,如果丈夫看到妻女与人通奸,当场抓住后杀死无罪。
第二个方面是,加重了对女性的惩罚,秦汉是直接处死,唐宋改为杖刑,元朝的可恶之处在于,除了允许私刑处死外,在帝国官方处理这类案件时,也采取杖刑,《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
“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但有一个前提是:
“去衣受刑。”
此法之目的,是加重对女性的羞辱,堪比汉文帝对男性之宫刑,都有一种让人尊严丧尽生不如死的效果。
要知道,在古代,尤其是北宋之后,女人被伦理捆绑更紧,贞洁大于生命。当众去衣裸体示众,已经是被社会道德判了死刑。所以,“去衣受刑”,基本是打一顿,羞辱一顿,然后等着该女子在周围人无情的指责中自杀。
朱元璋建立的明朝,是因为对元朝统治不满,可是朱元璋推翻了元朝的统治,却没有推翻元朝的一些制度,比如法律制度也是在元朝的基础上沿袭,略作修改。尤其是对通奸行为的法律惩罚,依然如故,主要也是两点:
第一是在《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和《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中,为了保护男性利益,本夫当场抓住现形,杀死奸夫淫妇无罪。虽然在最底层,但古代的大背景基调没变,依然是男尊女卑。
第二是《明律》对通奸罪的处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对于女性通奸者,依然是扒光衣服用杖刑,在数量上比元朝多了三杖。
此外,有关通奸罪,明朝又发明了一条,叫“刁奸罪”。所谓“刁奸罪”就是诱奸罪。《明律》法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多打了十杖,主要是诱奸的性质比较恶劣。
明亡,清朝建立之后,与前朝相似,诸多制度也是沿用前制,然后根据后世情况,进行一定的修整。在对待通奸一事上,清朝的法律,沿用明朝的法律。三种惩戒方式:
一是帝国法律允许“本夫”自行解决,如果就地处死了奸夫奸妇,无罪。
二是正常通奸行为,被告到官府,则依照《大清律例》:“杖九十。”
三是诱奸之罪,则依照《清律小注》规定:
“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
所谓加一等,就是多加20杖。
清亡后,民国时期,通奸罪并未被废除,写进了《暂行新刑律》,尽管至民国,封建帝制时代已经结束,但是对于通奸罪的惩罚依然很重。在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中规定:
“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民国之法律,虽然没有元明清之残酷,但数年徒刑,也是够受。
另外,与清以前之法律相比,民国略作了改变,对于通奸罪的对象有了新的认定,即只对婚姻内的男女以通奸罪对待,未婚女子与有婚男子发生关系,则未婚女子不在惩罚之列。
此后,在1928年和1936年,法律又对通奸罪进行了修订,无非是惩罚的年限逐步降低,从原来的4年有期徒刑和拘役逐次降为2年和1年。再往后,通奸罪在法律中废除。
实际上,在中古时期,对于通奸罪,除了官方法律层面的惩罚之外,还有诸多各种各样的宗族私刑,比如浸猪笼等。对于此类情况,历代对此也是默认。由此可见,在中古,一旦犯下通奸罪,基本类同死罪,人生基本没有翻盘的机会。
(文/说历史的女人·案先生)
参考资料:《史记》《唐律》《明律》《清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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