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毫无智商含量的奸杀案 如何定罪极烧脑 知县误定惨丢官
(说历史的女人之人间奇案系列——第1130期)
本案发生的时间:清,乾隆年间。
本案发生的地点:清,安徽省徽州府黟县。
本案涉案的人员:张景仁、杨全财、李氏、小王氏等。
第一阶段:案件起因——孤男寡女不方便,只好外出寻酒喝。
明日便是嫂子王氏父亲寿诞,不过每年嫂子的妹妹小王氏都会来到杨全财家,和姐姐、姐夫一块回家。在案发前一天,杨全财的嫂子像往年一样,在家等妹妹,可是等到傍晚,还没等到妹妹出现。所以就和丈夫,也就是杨全财的哥哥一块先回娘家了。嫂子临行前,对杨全财交代:小王氏到了后,因天黑不安全,就让她明天再回。

没多久,小王氏赶来了。杨全财就按照嫂子交代的,先让小王氏吃些东西后,之后就把嫂子王氏的房门打开,让小王氏住这里。这时候,哥哥嫂嫂都不在家,一个大院子,就杨全财和小王氏,杨全财觉得这样孤男寡女,很不方便,索性就锁了院门自己出去了。
晚上也没地方去,杨全财就来到小酒馆喝酒。小酒馆的老板和杨全财都是熟人,俩人还算能聊。结果当酒馆老板问杨全财怎么不回家的时候,杨全财就一五一十地告诉了酒馆老板。酒馆老板一听,说既然家里有人不方便,那你不如就在我这小酒馆里将就一夜算了。
杨全财自然愿意,本就不想回家,干脆多喝几杯,就晕乎乎地睡着了。
当杨全财第二天回家,一进门便遭到嫂妹小王氏的臭骂,说他是个混蛋,半夜开门想奸污她。杨全财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生气地问有何凭证?小王氏便说夜里有人拨她房门的门闩,她吓得从后门跳出,躲在后院草垛里过了一夜。
杨全财很冤枉,也很好奇,就和小王氏一块来到嫂子的房间,可是进门之后,看到的一幕,令他们惊呆了。
第二阶段:案件升级——嫂子床上的女尸。
杨全财和小王氏原本想到嫂子房间查看一番,结果进门后看到嫂子的床上竟然躺着一具女尸。小王氏吓得花容失色,杨全财也吓了一哆嗦,但是走近经过仔细辨认后,发现这具女尸竟然是邻居张景仁的老婆李氏。
杨全财赶紧跑去叫张景仁,可是张景仁看到自己的老婆已经变成一具女尸,非常恼火,他跑去找保长,说自己的老婆被杨全财奸杀。杨全财辩解,可是张景仁哪里肯听,就把他绑起来拉到了县衙,鸣冤叫堂。

徽州府黟县知县孙维龙就升堂审案,提审完张景仁、杨全财、小王氏之后,又提讯了保长以及他们的邻居,便大约已经知道事情的要害所在了。
四邻供述,主要有三个信息:
第一个信息是杨全财家庭条件很不错,而且为人谨慎、和善,与哥哥嫂子同住一院,却从未有过别扭,小王氏来这里也不是一次两次,每次都礼节有加。
第二个信息是被奸杀的李氏,此女品行倒是很糟,常被邻居称为六只手,喜欢偷鸡摸狗。
第三个信息是张景仁和老婆李氏的夫妻关系很一般,天天吵架,不过吵过就好,属于比较另类的夫妻。
孙知县通过各方提供的供词,知道这起奸杀案可能另有其人,至少杨全财的嫌疑是最低的,所以孙知县把嫌疑目标锁定为酒馆老板,并令衙役火速押来提审。
一开始,酒馆老板还以各种言语抵赖,孙知县一声喝令,大刑侍候。
可是用了刑,酒馆老板还不承认。
孙知县见此,脑子忽然想到一个法子,令衙役把酒馆老板家里的物品抄没,放在公堂之上,让相关人员来指认物品。

这一招算是歪打正着,原因是各方人员竟然在物品中发现了自己家的,杨全财看到了他家的宣德炉和唐伯虎的《行乐图》,张景仁则看到了他老婆李氏佩戴的饰物手镯和金簪子。
事情至此,也没什么悬念了,酒馆老板只好招认。
原来,酒馆老板听说杨全财家里就小王氏一人时,心就起了邪念。所以等杨全财喝醉睡着后,就偷偷拿了杨全财的钥匙,打开院门,想打开小王氏所住的房间,发现门闩上着,就拿小刀轻轻地拨。
酒馆老板费了老大劲,打开门来到床边,发现床上没有人,便点灯四下查找,这时竟然发现床下躲着一个女人,他不及细看,丢开灯,就手把那女子拉上床来奸污了。
酒馆老板完事后,很纳闷,因为整个过程,那女子也不反抗,更没乱喊,这时才想起问对方是谁?结果那女子的回答让酒馆老板很惊诧,因为她就是张景仁的老婆李氏。她出现在这里是因为,半夜本打算出来偷点什么,忽见杨家大门开着,就进来,直奔杨全财嫂子的房间,不过奇怪的是,她竟然走了后门。而这时候,恰巧后门已经被小王氏逃走时打开。这李氏就从后门进入房间,刚进入就听到拨开门闩的声音,李氏来不及躲藏,就势躲在了床底下。结果被闯入的酒馆老板强行发生性关系。
酒馆老板和李氏聊过后,发现身份已经被识破,同时又不想与李氏共同分盗杨家财物,遂心生杀意,一刀捅死了李氏。
酒馆老板行凶之后,不仅窃取了杨家财物,连李氏身上的首饰也一并取下拿走。回到酒馆后,杨全财还在睡觉,他就把钥匙放回杨全财身上,自己也回去睡觉了。
第三阶段:案件再升级——如何定罪极其烧脑。
至此,人证物证俱在,而且酒馆老板也供认不讳,案件就算审完了。
可是事情并没有如此简单,接下来还有一个大难题,那就是对酒馆老板如何定罪。
有关酒馆老板的判决依据有三条律例:
其一是《大清律例·刑律·贼盗·强盗》:
“凡强盗已行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其二是《大清律例·刑律·人命·谋杀人》:
“凡有心谋杀人的造意者,要斩监候。”
其三是《大清律例·刑律·贼盗·窃盗》:
“窃盗要计脏定罪,120两以上,绞监候。”
根据以上三条大清律例,无论哪一条,酒馆老板都是死罪难逃。只是三条律例,给出的罪名是不同的,而酒馆老板之罪行,三条律例都沾。那么该以第几条为其定罪?这原本是一桩毫无智商含量的奸杀案,但如何定罪还是极其烧脑的,稍有不慎,就会误定,结果孙知县就因误定罪名惨丢官职。
孙知县根据以上三条大清律,经过判定后,他认为酒馆老板的罪有两块,一块是盗窃,一块是杀人,当然不能以盗窃罪来判,而应以“谋杀人”来定罪,故定为斩立决。
可是当孙知县把案子和处理意见呈报到刑部之后,很快便给驳回。驳回的原因是孙知县对案件的裁决结论不符合案情的实际情况。
刑部的理由是酒馆老板杀李氏的前提是:李氏识破自己身份后,恐被要挟,才杀人。这不能算谋杀,而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故此,孙知县定的“谋杀人”罪名是不成立的,确切来说应该按故意杀人来定罪。
安徽省府结合刑部给出的意见,重新修改了罪名,按照“故杀罪”定罪,改判为斩立决。
就这样,酒馆老板被处决:枭首示众。
第四阶段:案件余音——孙知县误定罪名,惨被降级。
这个案件原本极其简单,孙知县对案件的审理,也颇为用心,并且在审理的过程中,也积极发挥了聪明才干,比如通过紧急搜捕酒馆老板的家中物品以取得案件的快速明朗。可是孙知县审案一流,却在定罪上有些微疏忽,导致对酒馆老板的量刑罪名出现问题,把“故杀罪”定为“谋杀罪”。实际根据前面所说,“谋杀罪”和“故杀罪”,看似类同,甚至结果都是直接处死,但是区别还是极大的。
这个定罪出现问题的直接结果,对于酒馆老板似乎关系不大,反正怎样定都是死,可是对于孙知县而言,却是事关乌纱帽。根据大清《吏部处分例》规定,凡被刑部驳回之案件,该省若能按要求积极改正,则可免除一年的罚俸处分,但是初审官员和转呈官员则处分难免,结果徽州府黟县的孙维龙知县就被降一级调用,算是丢掉了知县的乌纱帽。由此可见,在清朝做个地方父母官,不仅要懂政务,还要懂法律。(文/说历史的女人之人间奇案系列作者·案先生)
参考资料:《大清律》《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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