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世纪,爱德华一世使用了哪些方法来维护封建结构的稳定?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如果对爱德华一世的立法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其普遍倾向不是削弱,而是巩固封建领主的地位。这主要就表现在减少封建土地权益的不再流失。
发放许可证数量的下降是确定的,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通过向宗教土地转让土地来规避义务是错误的。
在军事役保有下,由土地保有人自备武装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士每年为国王服役40天,以满足国王军事需要。
很多封臣为了逃避履行军事役务,通过土地再分封的方式,将军事役务转嫁给下一级封臣。据梅特兰记载,爱德华一世时期,在同一块土地上曾同时存在8个保有制关系。
在同一块土地上同时存在多个保有制关系的情况下,国王和领主会损失权益更多。
封臣提供的骑士数量是根据领地的大小而定,而再分封行为会减少土地的数量和缩小地产的规模,导致了原本附着在该地上的军事役务无法实现。
假如是在战时,领主将难以征召骑士来作战,不能保卫王国。教役保有制下的土地应是教会或教士领有的自由施舍的土地,是出于慈善的动机,不附带义务。
到12世纪,当国王和封建主封赐给教会和教士土地时,名义上没有确定的义务,也不再收回。但俗界人士多是希望得到精神和信仰方面的慰藉。
因此,13世纪教会领地上形成一种有义务的地产,其义务主要是宗教义务,如祈祷、举行弥撒等。
封赐的教会领地还带有世俗性质的义务,因为许多这种土地是由中间领主分封的,而他们接受的这种土地是以骑士役为条件分封的,土地上已存在军事义务。
当他们将土地再转封给教会时,往往把土地上的军事役务也转嫁过去。而教会主要履行宗教性质的义务,这种转让行为会导致难以实现军役,当时有骑士通过此途径逃避义务。
从13-16世纪不动产法律的演变过程,可以说是一种逃避骑士义务的过程。正是由于宗教团体积累的土地往往会导致国防和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
1279年颁布法律规定无论授予人虔诚赠与还是欺诈转移的行为均被视为违法,使得封臣无法再逃避军事役务,使得领主能够获得完整的领主权益。
层层递进的中间领主直至国王的直属封臣持有大量土地,能够完整地提供军事役务,无疑保卫了王国疆域的防护。但骑士役的货币化和土地买卖的广泛流行使这种作用是有限的。
1290年《封地买卖法》禁止再分封的同时,确认土地买卖自由,从而使小所有者的数量和国王直属封臣进一步增加。
这就加速了阶层之间的流动性,他们后来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的重要推动力量。
“死手地”一词的起源,科克认为真正的原因和意义是从法令本身所体现的影响来看,领地附加的义务最初是为了保卫王国而设立的。
后来土地的买卖或捐赠等行为,使主要领主确实失去了复归、监护、救济权等权益。
教会拥有大量的土地,这些土地通过赠与或土地买卖以及其他方式落入教会手中,在亨利三世统治期间尤为明显。地产无论经过那种方式进入教会,都会使主要领主蒙受不小损失。
1279年法令是爱德华一世冒着与教会发生冲突的风险颁布的,为了防止当土地转让给教会团体时领主失去其附属性权益。
持续不断的再分封可能引起土地保有制的混乱,封臣逃避履行封建役务会使领主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以至于封建附属性权益被损害。但是土地死手律和买地法令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爱德华一世为封建领主做了很多,规定没收违反法令的保有地,并授予领主进占权。但他不容许权力的滥用,同样积极保证封臣的权益。
大量法律规定了扣押财产和发还扣押财产的命令,以及当封臣的领主难以履行其役务时,应当保护封臣。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立法具有合理性和可取性,有利于巩固封建结构。
事实上,多亏用益法,军事保有制下的附属性权益一直持续享有到16世纪,这是对健全的封建法律结构的证明,正如爱德华一世留下的封建主义政策。
他的政策实际上就是基于“正义”这一简单而直接的概念,正义被认为是中世纪的公理,即每个人都有的权力。
爱德华一世向封臣保证他们能够以同样的正义与和平持有土地,像确定土地的领主权一样。
该法令旨在保护中间领主的利益,编年史家也说明了直接领主的重要性,尽管事后看来,他们对规约的措辞往往是不准确的。
邓斯特布尔的编年史家在1279年指出,“在伦敦的同一届议会中,国王下令除非中间领主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否则宗教人士不得再将土地和保有地据为己有。”
一个世纪后,他的观点得到了莫城的编年史家的认同,禁止宗教人士在没有国王或直接持有财产的中间领主许可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土地、财产或地租。
国王在1292年的国会中发布了两份行政备忘录,其中一份与这个问题有关,规定王室官员在收到领主同意的书面证据之前不可发放许可证。
以及禁止授予人在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发放许可。这两项限制在实际中均已生效,多佛和巴顿的教会人士没有中间领主的同意都未获得许可证。
1291年布鲁恩修道院被拒绝颁发许可证,因为授予人无法继续履行其义务。
因此,1292年国王将这种保障措施纳入许可证管理程序的条例中,也反映了当时贵族对其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担忧。
13世纪末之后贵族没有进一步的抗议表明中间领主接受这一安排,而教会在进行任何收购之前,都要依靠王室和领主的同意。
土地转让许可证的最初权利属于贵族,而后来通过王权来帮助他们抑制土地转让,可推断最终控制权属于王室。王权被运用到一个全新的领域,已经扩展到土地所有权。
1279年法令具有强制性,禁止土地进入教会,即使最高领主同意,每个领主也有没收土地的权力。但很快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
爱德华一世也许从未认真考虑法律禁令的实际执行情况。而俗人不论阶层,都乐于捐赠,只要能设计出适当的保障措施来防止第三方蒙受损失。然而,法令并未解决问题。
当国王颁发许可证允许转让土地给教会时,这意味着关于这个问题国王的同意是充分必要的。法令颁布13年后,可以看出国王意图用许可证损害中间领主的利益。
尽管中间领主的损失作为颁布法令的主要原因,但法令对中间领主的影响是模糊的。信托是一种财产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用益制,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
中世纪教会的影响很大,发展了大量宗教信徒,他们希望死后能升入天堂,就将自己部分甚至全部土地捐赠给教会,并逐渐形成一种普遍行为。
这样越来越多的土地集中到教会手中,而土地是当时重要的财产,使教会的势力不断增加,直接危及国王和世俗领主的权益,是引发教俗冲突的重要因素。
教会与世俗领主由于土地问题存在利益冲突,当土地保有人死后没有继承人时,领主对土地行使复归权。
如果土地落入教会之手,该项权力就会落空,导致领主权益受损,减少王室的财政收入。为了调和这种矛盾,1279年颁布了《土地死手律》。
很多学者将这一法律作为信托制度的萌发,之后宗教信徒借此来规避法律。教俗关于土地财产权的争夺一直到16世纪结束,《至尊法案》规定没收修道院的土地和财产。
此外,同一时期,欧洲普遍存在着大致相似的控制土地沦为“死手地”的形式,但细节各不相同。
从整体上来说,土地死手律法令可视为世俗王权对教会无限制获得财富的一种正常反应。
爱德华一世颁布的《土地死手律》维护了封建关系的稳定,通过限制教会收购地产来打压教会势力。
通过禁止世俗社会赠与或以其他逃避役务的手段向教会转让土地,来保护领主封建附属性权益,保证军事役务的完整。
总之,该法令是巩固王权的必然趋势,但是不能夸大其作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令颁布后,僧俗团体或个人就想到规避法规的方法,比如租赁等方法。
除此之外,和教会团体拥有的财富有关。或许一些大教会已经有足够的财富,没有必要在法令厉行之际违背规定。
有一些小教堂,在面对高昂的罚款和申请许可证需缴纳的费用时无力承担,只有像林肯大教堂这样富有的才能坚持这么久。
已知43家林肯郡的教会在1279年之后就开始获得许可证,其中只有18家在1400年之后获得,6家在1420年后。
有些最穷的教会,如斯坦福德的纽斯特德和亨伯斯顿,在1310年之后就没有获得许可,但大多数人都是在14世纪后期才偶尔设法取得许可的。因此,对法令的实施效力要客观看待。
中世纪英王既不能靠自己过活,也不必靠自己过活。封建财政特权和税收构成中世纪国王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前者包括郡包租(领地租金)、协助金、继承金、监护权和婚姻控制权带来的收入以及王室采买权等。后者指丹麦金、盾牌钱、动产税、关税等。
中世纪前期,封建特权收入占国王收入比重较大,直到13世纪后期,税收结构发生变化。
虽然关税收入成为国王不可或缺的财政来源,但这些附加权利带来的利润仍是英王重要财源之一。1275年,爱德华一世建立了全国性的关税,年均关税收入15870英镑。
爱德华一世时期封建特权收入,如郡包租平均年收入13000-14000英镑,1302年因长女出嫁以每骑士领1英镑的价值征收协助金6832英镑。
在封建土地保有制下,国王对封臣享有一系列附加封建权利,主要包括继承金、监护权和婚姻决定权。
如大宪章第2条规定,一个骑士领的继承金为5英镑,一个伯爵领的继承金为100英镑。
上述都为国王带来收入,可见土地本身以及土地上的权益很多,如果成为教会地产将给国王带来不小的损失。国王不受法律的约束,仍有权限制直属封臣转让土地。
到14世纪初,国王的这种限制权变为向出让人征收一定的费用。1279年法令规定,直属封臣如果未经国王许可转让土地。
土地将被领主没收,后以国王向出让人征收一笔罚金代替没收土地。
据史料记载,爱德华三世时期,当直属封臣转让土地时,为了获得国王的许可,应将土地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交给国王。
如果未经国王的许可转让土地,则将土地1年的收益以罚金的形式交给国王。
中世纪后期,封臣向国王缴纳的土地转让许可费或罚金成了国王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直到1660年议会立法废除了封臣转让土地时要向国王缴纳许可费的做法。
罚金数额不小,出让人向国王申请许可证不仅持续时间长,而且也需要花费一笔费用。这对国王来说,增加了财政收入的途径。1299年以前的档案中有罚款记录。
例如,在1293-4年,贝汉姆、福德和斯坦福德的纽斯特德就有这样的例子。1299年后,支付罚款的许可证都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颁发的。
在许可证上有非法转让的情况,对出让人授予土地给柯克斯特德修道院这一行为罚款15先令。1298-9年的案卷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医院属于永生团体。
北安普顿圣约翰医院缴纳一笔罚款,以获得进入世俗领地的许可证。英国王室不太可能允许发放许可证时不支付任何费用,王室更加关注控制“死手地”带来的财政可能性。
因此可以将1279法令视为爱德华一世增加其收入的尝试。1279年法令具有强制性,禁止土地进入教会。
即使最高领主同意,每个领主也有没收土地的权力。但很快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爱德华一世也许从未认真考虑法律禁令的实际执行情况。
而俗人不论阶层,都乐于捐赠,只要能设计出适当的保障措施来防止第三方蒙受损失。然而,法令并未解决问题。
当国王颁发许可证允许转让土地给教会时,这意味着关于这个问题国王的同意是充分必要的。法令颁布13年后,可以看出国王意图用许可证损害中间领主的利益。
尽管中间领主的损失作为颁布法令的主要原因,但法令对中间领主的影响是模糊的。中世纪教俗冲突的同时,在英国的自治市镇的神职人员和俗人之间也经常发生争执。
它们不仅关系到市政当局的切身利益,还对国家立法产生了一些影响。这些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主教或修道院在城镇中有独立管司法权和自己的法律或惯例。
在大多数情况下,敌对双方之间的争端是由索科曼人要求免除缴纳城市税以及拒绝承认市政法院对他们所涉及的罪行或案件的管辖权引起的。
城市当局希望坚决控制城镇中的居民,让他们都服从市政法庭的管理,并承担他们的税收份额和其他繁重的役务。有时,双方之间的斗争非常激烈,以至于国王出面干预。
例如,1272年在同诺里奇修道院的仆人们的一场斗殴中,一些市民被杀了,市验尸官下令发出逮捕令,要逮捕修道院的斗殴者。
于是,修道院将市民逐出教会,并且不满足于使用精神武器,宗教信徒攻击市民并杀死了几个人。诺里奇市民作为报复,他们洗劫并烧毁了隐修会的主要建筑,并杀死了许多修道士。
不久之后,修道院召集了一群武装分子,杀害了大量市民,诺里奇主教下令封锁整个城市。最后,亨利三世和法官来到诺维奇,宣判了34名主犯死刑,并剥夺了该城市的自由。
1223年,菲利普·奥古斯都以同样的方式对诺伊恩进行了干预。通常认为转让地于教会更主要是因为索克曼,城镇中教会地产的封臣经常免税,使应纳税的总量下降。
从而减少了总市政收入,不得不提高税率,加重市民的负担。索科曼人免除支付地租或直接税的问题,在13、14和15世纪引起了许多激烈的争论。
1402年,市民抱怨征收十分之一和十五分之一的税收,而城市和自治市镇的宗教人士不愿意贡献自己的力量,他们反对缴纳世俗税收的要求得到了教会法的支持。
有时,神职人员被迫缴纳一定数额的税,但他们往往能成功地维持自己的豁免权,或达成某种妥协,即只对从事贸易的教会封臣进行征税,就像对商人征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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