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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荒频发时期,元代赈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6:48:400

#历史开讲#

有元一带灾害频发,灾情状况也是异常严重。面对频发的灾荒,构建一个较为完善、并行之有效的灾荒赈济机制,是元代政府需要长期担负的政府责任。元代赈灾机制的施行,主要是通过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相互配合,利用国家权力对民间殷实之家施行劝分之制,并鼓励地方精英群体对受灾区域的民众加以救济,二者相结合来完成。

元廷运用国家的灾荒赈济以及社会财富进行各种赈济救灾的举措,凸显出元代官方赈恤与民间救济相结合的救荒机制,是元代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相结合的产物。然而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之间,存在着政府政令的权威性与地方精英群体利益诉求之间的分歧。

元代时期灾荒事件频发爆发,由此亟需国家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灾荒赈济体系,才能够及时发挥政府职能,尽量减少灾害所带的不利影响。而元代政府制定的荒政中的各种举措与实施,是依靠各级行政部门以及政府间的配合来完成,因此元代政府才得以顺利施行各种赈灾措施,政府的赈灾方式也相对多种多样,诸如元廷凭借税粮、钱钞、募民入粟、赃罚钞等方法,进行筹集赈灾物资。

元代灾荒赈济制度中蠲免条例,元初中央便逐步建立了灾伤申检、体覆与减灾、救灾制度。在中统四年(1263),元廷根据地方田亩所遭受的不同受灾分数,颁布诏令曰:“被灾去处,以十分为率,最重者虽多,量减不过四分,从实递减三分、二分。”即元代政府所实行的灾伤申检、体覆的赈济制度。其中,以十分为准,损失最重者可蠲免科差四分;随后依次递减三分、二分。

此次元廷所颁发的诏令中,虽然明确了政府的灾伤申检、体覆的赈济制度,但是却没有表明政府规定的田亩损失和蠲免科差之间的对应关系。然而虽然有所缺陷,元廷却以颁布诏令的形式,彰显出元代官府的赈灾实情。

至元年间世祖又颁布《至元新格》,对政府实施的灾伤申检、体覆与减灾、救灾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如元廷颁布诏令:地方上损八分以上的田地免税;损失七分以下的田地,“免所损分数”。田地损六至十分,予以减免租税,并须申检;损一至四分的田地,则租税全征,不须申检。

政府所施行的各项田亩蠲免举措可知,元廷为保障各级政府部门的赈灾措施能够顺利的施行,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灾伤申检、体覆制度。世祖至元九年(1272),中央又严格强调了地方政府申检、体覆制度中,所应遵循的灾伤申报与审批程序,据《元典章》中“灾伤地税住催”条规定:“今后各路遇有灾伤,随即申部许准,检踏是实,验元申灾地体覆相同,比及造册完备,拟合辨实损田禾顷亩分数,将实该税石权且住催。”

元廷颁发的此则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灾伤申报的程序,即“申灾、检踏、体覆”体制。首先由地方政府申报辖区内,田亩的受灾区域与受灾分数,最终由户部对比各地方按察司(廉访司)的检验勘察后,上报各项数据,然后再实行各项蠲免地方田亩赋税的举措。

所谓申灾又称告灾或报灾等,有关地方政府申灾的时间限制,元廷曾规定:“各处遇有水旱灾伤田粮,夏田四月,秋田八月,非时灾伤一月为限,限外申告,并不准理。”中央明文规定了各地夏、秋时节,田地受灾分数申报到中书省的最后期限。检踏是指各地按察司(廉访司)等官员,对地方管民政府申报的田亩受灾分数进行检验勘察,地方有司官员每年根据地方政府所上报的各地田地,所遭受的水旱灾伤分数,进行检验勘察,然后如实上报中书省户部。

即户部按照元廷颁行的“检踏灾伤体例”条例,要求各地的按察司随时地方有司申报的检验灾伤分数(灾伤等级),以供中书省户部加以参考,按灾减免地税。体覆是指审查、审核,元廷以按察司对各路上报的灾伤分数,进行详细的审查、审核,至元二十九年(1292)以后,按察司改为廉访司,以廉访司进行负责体覆。

由上文中元廷颁布的各项减灾体例可知,中央建立了一套较为严格的灾伤申检、体覆制度,以期各级行政机构能够在灾荒时期能够正常履行政府的赈灾职能。尽管元代政府仍可称得上是“责任政府”,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政府所建立的赈灾系统,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仍然存有许多不足与缺陷。

如上述有关地方有司的灾伤申检中,元廷规定:地方上损八分以上的田地免税;损失七分以下的田地,“免所损分数”。田地损失六至十分,则予以减免租税,并须申检;而损失一至四分者,则租税全征,不须申检。此种以灾伤分数来衡量灾荒程度的制度设计,其本身便存有诸多不足,而在地方政府的实际执行中,也存在很大弊端,元代政府的申灾、检踏、体覆过程中,也是很容易出现一些问题。

如一是地方田亩损伤分数的界定,掺杂诸多人为因素,很难有一个固定的评判标准;二是“损八分”以上的田地,才得以全免租税,而损四分以下者,仍然全征其租税。而占据大多数的中小范围的灾伤分数却不得免除,地方农民很难从申检、体覆制度中得到实惠;三是元廷规定灾伤申报的时间有着严格限制,于民事不利。

如江南地区的气候条件与大都附近的天气不同,而元廷针对腹里所制定的灾伤申报时间限制——“秋田不过九月”,二者之间并附相符,而在超过朝廷规定的灾伤申报期间之后则不予办理,地方官员对此提出申辩,以至于发出“庶望官民两便”的期许。最后廉访司(按察司)在体覆、按察地方的灾伤情况之时,有时很难做到如实体覆,如根据元廷的规定,廉访司需每年申报水旱灾伤,然而在延祐四年(1317),平江、镇江两处却不曾履行其职责,以至于给当地民众造成了巨大损失。

由此可知,元代灾荒申检体覆制度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明显的缺乏灵活性。不仅如此,虽然元代制定了严格的申检体覆程序,但地方有司有时却无法即使有效发挥其职能除此之外,元代地方政府还需要随时面临者赈灾能力不足的问题,即地方政府无法取得足够的财权与财力,来支持其履行政府的支出责任。

元代政府虽然设立了多种多样的赈灾举措,但其主要的物资与经济来源,还是中央财政支持,以及地方备荒仓库中存储的物资。元代政府总体的财政经营状况,处于采收收支失衡的状态,尤其是自成宗朝以降,元廷财政状况日趋恶化,而此局面又始终未能及时得到改善。

除此之外,元代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分配,亦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地方政府的财政权力有限,同时地方官员又不得擅自动用所掌握的仓禀府库中的地方财赋。如若遇到灾荒之年,地方政府必须逐级申禀上行省、中书省,在得到批准之后,才能够开启仓禀府库进行救济举措,其行事效率低下。

而多数的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亦存在因经营不善而财政拮据的现象,其“经费不赀,帑藏有数,”故而地方政府无法及时、有效的施行其各项赈济举措。由于地方政府的财用不足、财权有限等等诸多方的限制因素,因此使得地方政府在赈荒过程中,就不得不将以地方精英群体为代表的民间力量与地方势力,纳入元代赈济体系,以地方精英群体为代表的地方势力的作用,也显得愈发重要。

元政府以“纳粟补官”与“劝分”之策,鼓励和引导地方精英群体积极参与灾荒赈济。元朝因袭前代的赈灾之法,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参与到政府所建构的灾荒赈济体系之中,以缓解政府自身面临的财政拮据、物资紧缺的状况。“入粟补官”与“劝分”之策的施行,便是在政府引导下民间力量纳入政府赈灾体系中的集中体现。

“入粟补官”与“劝分”之制,是元代政府应对灾荒时运用社会力量与财富赈济救灾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权力与社会财富相结合的产物。《元史》中记载:“入粟补官”之制为“费先王之政”,为元代所独创。然元代之前类似于“入粟补官”之举,历代早已有之,如前代所谓之“进纳官”即属于此范畴。

“劝分”作为一种社会救助现象在先秦时期业已出现,可谓是中国古代政府荒政举措中较为常见的行政手段,至宋朝时期更是非常典型,宋廷制定与施行了较为完善的“劝分”措施,此后的政府对“劝分”之策更是依赖。元代因袭宋制,通常为了鼓励民间有力之家,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的灾荒救济体系之内,元代政府“劝率富民出粟,官吏捐俸,振贷为糜以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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