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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福林: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及夏代社会性质研究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0:29:222

我国古代的社会性质问题是专家们长期探讨的重大课题,它直接影响到对于各个历史时代的社会结构的分析和研究。对于中国古史分期问题的探讨早在本世纪二、三十年代就已经开始,许多专家的真知灼见和卓识谠论,推动了这项研究向深入发展。正所谓历史研究得久了这研究本身也成了历史,可以说古史分期研究的本身已经形成了一部很有特色的学术史和史学理论发展史。在下面的讨论中,对于前贤和专家的关于古史分期问题的理论体系,由于个人水平所限,恐理解失当,故而不进行这方面的评析,而只是以叙述自己的看法为主,以求简捷明快。并且把重点放在说明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问题,并且进而探讨夏代社会性质。我对于这样的重大课题的探讨可以说是率尔操觚,不自量力的,文章的错误不妥之处定会不少,之所以贸然提出,只是想以此求得引玉的效果,使得专家重视并提出批评,从而使这项研究深入一步。

一 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问题

从夏代开始我国古代社会进入文明时代,这是多数专家的共识。我们探讨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问题应该着重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结构形态,一是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经济形态。我们先来看第一个方面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摩尔根研究的基础上,对于蒙昧、野蛮、文明这三个历史时代的演进过程作了深入的理论上的剖析,指出了人类社会由蒙昧到野蛮再进入文明时代的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注意了对于氏族、国家等问题的分析。人类社会由野蛮而文明,这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恩格斯在阐述了这一变革的过程之后指出:

现在我们来看看,在这种社会变革中,氏族制度怎么样了。面对着没有它参与而兴起的新因素,它显得软弱无力。……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①a]

氏族制度被国家所代替是文明时代的一个重要标志,按照恩格斯所依据的古代希腊、古代罗马和古代德意志人的社会发展实例,这个结论应当说是完全正确的。然而,对于中国古代社会而言,却未必合适,如果硬要在我国上古社会中寻找以地域划分国民,寻找氏族制度被国家所完全代替的证据,那将会徒劳无益。我国上古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之后很久,氏族制度都还和国家同时并存,表现出相当强大的生命力。就夏商西周时期的社会情况而言,并不能说这个时候氏族制度已经过时,已经被炸毁而代之以国家。在这个时期,氏族制度不仅一直存在,而且还由氏族而发展到宗族,使其社会影响更为强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部著作的结论部分说:“我们已经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探讨了氏族制度的解体。最后,我们来研究一下那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已经破坏了氏族社会组织,而随着文明时代的出现又把它完全消灭的一般经济条件。”[①b]可见恩格斯还是十分慎重地指明自己所提出的结论只是“根据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这三大实例”而得出的,并没有强调这一结论为所有国家和民族的上古时代的历史所适用。研究我国文明时代初期的社会发展道路,离不开对于氏族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的探讨。

进入文明时代以后的社会经济形态,是我们研究文明时代初期社会发展道路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关于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马克思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论断。他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②b]对于这段话含义的诠释是古史分期研究中的一个大课题。在这里我们不能详细探讨。但是应当指出的两点是,首先,马克思在这里强调了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要经过长时期的酝酿和准备才可以付诸社会实践的。在两个相邻的社会经济形态之间,有一个相当长时期的过渡阶段。在这个过渡阶段里面,旧的社会经济形态要将其“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而新的社会经济形态所赖以存在“物质条件在旧社会胎胞里成熟”。无论如何,这绝非是短时期内就可能完成的事情。其次,相邻的两个社会经济形态并不是纯而又纯的,而是旧的社会经济形态里面孕育着的新的社会经济形态,而新经济形态里面又有旧的经济形态存在,两者之间不可能一刀两断而互无纠葛。这样两个方面的认识,对于我们探讨文明时代初期的社会发展道路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还有一个问题是不能回避的,那就是刚刚进入文明时代的社会是否必定是奴隶制社会呢?从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论断中,找不出明确的答案,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古代”生产方式的含义究竟如何理解,至今尚无一致的说法。马克思没有明确说法的问题,恩格斯讲得比较具体。从恩格斯依据上古时代的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志人的材料所得出的结论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恩格斯说:“随着在文明时代获得最充分发展的奴隶制的出现,就发生了社会分成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的第一次大分裂。这种分裂继续存在于整个文明期。奴隶制是古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这就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形式。”[③b]恩格斯的这个结论,是依据古代希腊人、罗马人和德意人的材料而得出的。恩格斯并没有把它当成普遍性质的规律。值得我们特别重视的是,恩格斯在指出奴隶制的出现的同时又注意到了与奴隶制同时存在的农奴制。摩尔根曾经在《古代社会》一书中对于“家庭”这一用语写道:“这一用语并不比拉丁部落的严酷的家庭制度更早,这种家庭制度是在采用田间耕作和奴隶制合法化以后,也是在雅利安意大利人同希腊人分离以后发生的”,他强调了原始家庭中的奴隶制因素。因此恩格斯在阅读了马克思所写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以后,对于摩尔根的上述说法,特意加上一段说明。恩格斯指出:

对这一点,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servitus),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因为它从一开始就是同田间耕作的劳役有关的。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①c]这一段话表明恩格斯完全同意马克思关于家庭萌芽所包含的奴役形式的论断,认为马克思的这个论断是对于摩尔根说法的重要补充。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断中,我们可以体会到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原始家庭中所孕育的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萌芽,当社会步入文明时代以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奴隶社会,也有可能发展成为封建社会。马克思对于这一点还有另外一个论述。他说:

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了奴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②c]

从这个论述里面可以看到,奴隶制和农奴制并不是先后相续的两种社会经济形态,而是在“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的时候所同时产生的。恩格斯在1877年为他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纽约版所撰写的序言即《美国工人运动》一文中曾说“亚细亚古代和古典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即与其说是群众被剥夺了土地,不如说他们的人身被占有”。论者或据而言恩格斯肯定了奴隶制是人类社会所必经的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其实,恩格斯在这里是有所感而发的。他所具体针对的对象便是纽约工人运动领导者亨利·乔治的言论。恩格斯指出,“在亨利·乔治看来,人民群众被剥夺了土地,是人们分裂为富人和穷人的主要的、笼罩一切的原因。但从历史上看来,这是不完全正确的”[③c],其下面才是关于“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的一段话。亨利·乔治强调了土地被剥夺是社会阶级产生的原因,而恩格斯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身被占有”是更为重要的原因。恩格斯在这里所讲的“奴隶制”不仅包括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压迫,而且也包括了农奴主对于农奴的压迫。这样理解才符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专门探讨人类社会演进的经济形态时的基本思想。

通过前面的探讨,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那就是文明时代初期,社会结构形态可以是国家完全代替氏族制,也可以是氏族制在国家的形态下得以新的发展;这个时期的社会经济形态,可以是奴隶制,也可以是封建制。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对于文明时代初期的社会性质就会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分析。在研究由野蛮向文明迈进的相关问题的时候,人们一般把原始氏族公社作为人类社会组织的原生形态。尽管这种原始氏族公社会已经经历了漫长世代的发展衍变,但和文明时代的社会形态相比,仍然可以说它是原生形态。从这种原生形态派生出来的社会形态,则称为次生形态。马克思曾经指出:

农村公社既然是原生的社会形态内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不言而喻,次生的形态包括建立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上的一系列的社会。[①d]

对于这个论断,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由作为原生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的农村公社,可以演变为奴隶制社会,也可以演变为封建制社会,奴隶制和封建制都可以是由原生形态演变而成的次生形态。如果说原始家庭的奴隶制的萌芽可以演变为奴隶社会,那么原始家庭的农奴制萌芽则可以演变为封建社会。这样的结论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经济形态演进规律的思想,应当说是可以成立的。由此而引伸出的一个重要结论,那便是奴隶制并不是人类社会必经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社会经济形态。由原始时代而迈向封建制社会,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正常的演变形式。

还应当讨论一下关于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准的问题。这标准似乎毫无疑义地应当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其实在判断刚刚步入文明时代的社会性质的时候,未必完全拘泥于这一点。在社会生产方式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居于核心的重要位置,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在刚刚进入文明时代的时候,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影响远远赶不上人的依赖关系的影响。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中,在刚刚步入文明时代的时候,首先出现的是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形态,然后才是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形态。在社会的演进过程中,人的依赖关系和物的依赖关系呈现着相互消长的状态。无论是在夏代还是在商代都找不出人们拚死争夺土地以及其它生产资料的事例,社会上所出现的是氏族间的服从和人们的依赖关系。就是到了西周、春秋时期,土地也还没有成为社会所最为关注的大问题,当时的社会问题主要是如何组织人们来使用土地,而不是各种形式的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的争夺。

按照大多数专家的研究,我国上古时代是自夏王朝开始进入文明时代的,亦即由原始社会迈进了阶级社会。在近年的研究中,不少专家论证了所谓的“五种生产方式说”不仅不合乎马克思主义,而且不合乎我国上古社会发展的历史实际。许多专家指出,我国古代并不存在一个所谓的奴隶制社会。这些论证是令人信服的。现在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在我国上古时代,在原始社会以后,既然可以肯定不是奴隶社会,那么,它又是什么社会呢?如果说它是封建社会,那么它的具体情况又如何呢?我们关于夏商西周社会性质的探讨,可以说是对于这些问题进行回答的一个尝试。概括说来,夏商两代应当称之为氏族封建制的社会,而西周则是宗法封建制的社会,到了东周时期,宗法封建制社会逐渐解体,而趋于向地主封建制社会迈进。在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一点是,判断夏商周三代社会性质并不是因为其社会上存在着氏族、宗族,我们不能因为见到社会上有氏族、宗族的存在就断言其为氏族封建制或宗族封建制,我们所首先重视的是夏商周三代的氏族、宗族是当时社会生产的主要组织形式,在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中占有主导的统治的地位,是影响当时社会生产关系的主要因素。

二 封建与氏族

说夏代的社会性质是氏族封建社会,除了必须对于自古以来的氏族发展情况进行一些缕析以外,还必须对于最初的“封建”进行探讨,这样才能比较容易地说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概括说来,便是其社会上的主要的组织形式是氏族,其社会经济形态是封建制度,不过这个时期的封建制度与后来典型的封建制还不尽相同,应当说是氏族封建制。

“封建”一词在我国古代有其固定的含义,那就是封邦建国。旧说相传以为“封建”从黄帝的时侯就已经开始,曾经建有万国,其实,真正的封建是从夏代开始的,历经商代,到西周时期形成定制。东周时期,周大夫富辰谓“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这里讲的是周初的“封建”,其所封建的对象是“亲戚”,即同家同族之人[①e]。就“封建”而言,封建其亲戚固然可以如此其称;封建亲戚以外者,也是可以这样称呼的。例如周武王灭商以后,“乃褒封神农之后於焦,黄帝之后於祝,帝尧之后於蓟,帝舜之后於陈,大禹之后於杞”(《史记·周本纪》),这些受封者就不是周王的同家同族之人。按照《史记·五帝本纪》的说法,黄帝的时候,只是“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帝尧的时候只是“合和万国”,都还没有“封建”之事。当时的方国部落虽然很多,但只是服从于黄帝、尧、舜而已,都还没有接受什么分封。到了夏代,情况有所不同,正式有了“封建”,故《史记·夏本纪》谓“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在我国古史上,夏是正式开始“封建”的朝代。

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的“封建”[②e],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说的封建的含义有一些区别。封建制的生产关系的核心是农奴制,它表现了封建主对于农奴的经济剥削。在典型的封建制里面,土地和其它重要的生产资料归各级封建主所有,农奴没有完全自由的身分,在许多方面要受封建主的控制。在封建制度下社会上有完备的多层次的等级。关于封建的经济形态,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它有一个自身的长期发展过程,从其萌芽到其完备形式的出现也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作为社会经济形态所提到的“封建”,虽然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提到的封建的含义并不相同,但是这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某种联系。可以说我国古代社会开始封建,即开始封邦建国的时期,也就是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度开始出现的时期。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上出现的时间,与我国古代文献记载所提到的封邦建国的时间之间的吻合,这确是一件饶有兴味的事情。仔细考虑起来,这两者的吻合,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事情。作为封邦建国的“封建”所表达的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内容,而作为社会经济形态的“封建”所表达的则是经济基础的内容。这两类“封建”的吻合,正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吻合的一种表现。

氏族是文明时代诞生以前最主要的社会组织。在氏族之上,又有部落和部落联盟。但是作为基础的还是氏族。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后,氏族曾经长期存在,有些氏族还发展成为国家。我国作为文明时代初期的夏商西周时期的国家,实际上都是由氏族发展而形成的,并且这些氏族都有悠久的历史和顽强的生命力。氏族组织的长期普遍存在对于社会性质和社会观念,具有重大影响。古代的礼书上曾经把古社会的发展分为“大同”和“小康”两个前后相连的阶段,并且做出过相当精采的论述。“大同”时代高尚美妙的人际关系,正是原始时代原始民主平等原则的一个反映,我们从考古发现所见的新石器时代的居住遗址的情况,可以体会到当时的社会上确实存在着那种选贤举能、讲信修睦、门户不闭的情况。“大同”时代的那些标识,就是氏族内部的关系准则。在当时的社会上,本氏族的鳏寡孤独和残疾者都受到全氏族的帮助,和氏族的其它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物质财富归全氏族所有而“不必藏於己”,之所以不用在外出时闭户锁门,根本原因就在于私有财产的极其微弱,人们还没有盗窃乱贼的观念。“大同”时代的这种社会习俗可以用平等、民主、淳朴等来概括其性质。作为我国文明时代最初的一个朝代的夏代是直接承继原始氏族时代而来的,其社会结构中尚有原始氏族的浓厚影响。

三 夏代的氏族封建制

氏族封建制在夏代的表现可以分为社会结构形态、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关系三个方面来探讨。

从社会结构形态上看,夏代社会上的大量作为方国部落的氏族,与夏王朝之间存在着“封建”的关系,这是过去所未曾有的。《史记·夏本纪》的一段话对于我们探讨夏代社会性质问题至关重要,是篇谓:

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彤城氏、褒氏、费氏、杞氏、缯氏、辛氏、冥氏、斟戈氏。

按照这个记载,夏代的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等,都是禹以后“分封”的结果。经过封建之后的方国部落,便在社会组织上成为以夏王朝为主的方国联盟的成员。这与方国部落间一般的友好关系并不完全一致。夏王朝时期方国部落的数量很多,《吕氏春秋·用民》篇谓“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在这样的方国部落中,夏王朝进行封建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可以从古代文献的记载里面窥见其中的一些情况。东周时期,晋国的史官讲述古代的豢龙氏和御龙氏的沿革变化,谓:

昔有飂叔安,有裔子曰董父,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帝赐之姓曰董,氏曰豢龙,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故帝舜氏世有畜龙。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各有雌雄。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惧而后迁于鲁县,范氏其后也。(《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这位晋国的史官博识多闻,所以对于古代氏族的变化沿革情况知道得很多。他这一段话中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两点。其一,“帝舜氏世有畜龙”[①f],但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却“未获豢龙氏”,找不到畜龙的氏族。帝舜之后有豢龙氏,到了夏代却找不到,这说明夏王朝建立后曾经灭掉了一些氏族。夏的分封与灭国是很有关系的两件事,从某个角度上可以说只有灭国,才能有分封。《国语·郑语》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夏王朝所灭掉的氏族数量应当是很多的。禹的时候万数的诸侯,“至于汤而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用民》),其间所差的六、七千诸侯当为夏所灭者。其二,上古时代陶唐氏的后代刘累的氏族为夏驯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以更豕韦之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杜注谓:“更,代也。以刘累代彭姓之豕韦。累寻迁于鲁县。豕韦复国,至商而灭”。其事在夏后孔甲的时候,已届夏的后期,可见有夏一代在不断地进行封建之事。

经过封建的氏族是夏王朝统治的基础,许多氏族担负着夏王朝所委派的任务。例如羲氏、和氏为夏观测天象以制定历法。周族的先祖曾为夏的农官以主持稼穑之事,直到周穆王的时候,卿士祭公谋父还说“昔我先王世后稷,以服事虞夏,及夏之衰也,弃稷不务”(《国语·周语》)。周在夏代是以善于务农而著称的部落,世任夏王朝的后稷之官,一直到夏王朝衰亡的时候。另有封父,可能是专门为夏制作良弓的部落。《左传》定公四年载周封鲁以“封父之繁弱”。《荀子·性恶》篇说,“繁弱”为良弓之名。《礼记·明堂位》郑注谓“封父”为国名。“封父之繁弱”的说法表明,封父部落所制的良弓在上古时期是非常有名的。《唐书·宰相世系表》谓“封氏出自姜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其地汴州封丘有封父亭,即封父所都。至周失国,子孙为齐大夫”。所谓“至夏后氏之世,封父列为诸侯”,即指封父部落接受夏王朝的封建而为诸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刘累的氏族为夏豢龙,“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亦为一例。《左传》定公元年载“薛之皇祖居薛以为夏车正”,居于薛(今山东滕县南)地的夏朝车正奚种,可能是夏代善于造车的氏族首领而就封于夏者。商族的首领冥为夏的“水官”(《礼记·祭法》注),献身于治河事业,商族在夏代可能受封而担任治水事宜。史载“其在启之五子,忘伯禹之命,假国无正,用胥兴作乱,遂凶厥国,皇天哀禹,赐以彭寿,思正夏略”(《逸周书·尝麦》),此事或即古本《纪年》所谓的“启征西河”。若此,则彭寿曾经随启往讨“五观”之乱。彭寿为大彭氏的首领。在夏代,大彭氏武力颇为强盛,为祝融八姓之一,地在今江苏铜山县一带。在夏代所封建的诸侯中间,为其首领者,可能是昆吾氏,《国语·郑语》有“昆吾为夏伯”的说法,是为其证。夏代存在着以夏王朝为核心的方国部落联盟。这个联盟是由夏行封建而形成的,受夏之封者,便与夏王朝保持着一定的关系,也受到夏王朝的保护。

夏代的“封建”不仅具有政治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是夏王朝与方国部落间经济关系建立的标识。也可以说,夏王朝与诸氏族、方国间存在的贡纳关系是“封建”制在经济领域的一种表现。《尚书·禹贡》篇讲述禹治理九州山水之功,又讲了九州田地的好坏及贡赋财物的种类。虽然托名为禹事,实则是后世以夏代情况为准而写成者。其中有关于夏代封建与贡赋关系的一个重要记载。是篇谓:

四海会同,六府孔修。庶土交正,底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

这里的意思是说四海之内的氏族部落都归附了夏王朝,水、火、金、木、土、谷等六种物质也都治理完备。各处田地的优劣已经清楚,据此而定的赋纳皆得其正而不偏颇,征收财赋之事可以慎重地开始进行,因为已经可以按照三等田地而决定赋纳的数量,夏王朝也可以依据不同的赋纳而在中邦的九州之地赐土、赐姓[①g],还要依据这些方国部落与夏王朝关系的密切程度以及其德操而定出封建的先后次序。按照这个说法,“中邦锡土、姓”所表示的封建与“底慎财赋”所表示的赋税征发,两者之间关系极为密切,简直可以说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尚书·禹贡》篇所列各地赋纳的情况是以九州为序的,当时有无九州尚属疑问,即使有的话,这里在实际上指的也是指处于九州之内的各个方国部落。是篇所列九州贡纳,说明了夏代在九州的区域内所封建的方国与夏王朝的经济关系。《尚书·禹贡》除了列出九州方国部落所贡纳的物品名称以外,还排列出“五服”的情况。这“五服”当中与夏王朝关系最密切的是距夏王城五百里以内区域的方国部落,这个区域称为“甸服”,在这个区域里面夏所分封的诸侯向夏王朝的贡纳,以道里远近为差,靠近王城百里之内者缴纳带秸杆的谷物,其外百里者缴纳禾穗,再往外百里者缴纳带稃的谷物,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粗米,再往外百里者缴纳精米。可见甸服是夏王朝粮食的主要供应区。甸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侯服,是夏王朝各级诸侯的所在地。侯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绥服,这也是夏王的王政所通达到的区域。绥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要服,是夏王朝需要通过结好而方能施加影响的区域。要服以外五百里的区域称为荒服,这个区域里面虽然政教荒忽,但是夏王朝的影响依然可以到达。这种“五服”排列,非必为夏王朝所实有,但是其排列在《尚书·禹贡》篇中,还是反映了其作者对于夏王朝社会结构的某种看法。这些看法中有些存在着夏王朝的史影。例如,向夏王朝缴纳各种不同的谷物,就当为夏王朝所实有。

夏代所封建的各个方国部落跟夏王朝之间的这种的经济关系,是以前任何时代所不曾有过的,就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而言,这是一种崭新的形态,它反映了社会已经有了深刻的变化。这个变化就在于封建的生产关系已经由萌芽状态而渐趋成熟。古人常将夏商周三代相提并论,论述间显示出三代间的联系与区别。《礼记·祭义》篇谓“昔者有虞氏贵德而尚齿;夏后氏贵爵而尚齿;殷人贵富而尚齿;周人贵亲而尚齿”,尊老尚齿这一点是虞、夏、殷、周共通之处,但是每个时代所偏重的地方却不一样。夏以前的时代,社会人们的等级区别还不明显,所以人们所看重的“德”,而夏代社会上等级区别已经产生,故而“尚爵”,看重人的爵位。“爵”的称谓,夏代未必有,但社会等级的区别已经存在,故而后人才会有“夏后氏贵爵”的说法。后人谓“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礼记·檀弓》下),所谓的“施敬”,就包括有“贵爵”的内容,表示了对于社会等级的看重。社会等级与社会生产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夏代贵族与普通民众间的关系已经不同于夏以前的时代,已经不是原始氏族首领与普通成员之间的关系。

夏代的生产关系与商、周两代近似。孟子曾经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论述讲到这个问题。孟子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孟子·滕文公》上)这里所讲的贡、助、彻的含义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相关的诠释歧义甚多,但是孟子所讲的主旨还是清楚的,那就是夏、殷、周三代民众的赋纳制度是一致的。学者们尽管对于贡、助、彻的含义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但是对于孟子所言“其实皆什一也”所肯定的三代贡赋制度的一致性则没有太多的异义。关于“其实皆什一也”一语含义,明清之际的大学问顾炎武曾经有一段十分精当的说明。他指出:

古来田赋之制,实始於禹水土既平、咸则三壤。后之王者,不过因其成迹而已。故《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均均原隰,曾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然则周之疆理,犹禹之遗法也,孟子乃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夫井田之制,一井之地,画为九区,故苏洵谓万夫之地盖三十二里有半,而其间为川、为路者一,为浍、为道者九,为洫、为涂者百,为沟、为畛者千,为遂、为径者万。使夏必五十,殷必七十,周必百,则是一王之兴必将改畛涂、变沟洫、移道路以就之,为此烦扰而无益於民之事也。岂其然乎?盖三代取民之异在乎贡、助、彻,而不在平五十、七十、百亩。其五十、七十、百亩,特丈尺之不同,而田未尝易也,故曰“其实皆什一也”。……夏时土旷人稀,故其亩特大,殷周土易人多,故其亩渐小,以夏之一亩为二亩,其名殊而实一矣。国佐其对晋人曰,“先王疆理天下物土之宜而布其利”,岂有三代之王而为是纷纷无益於民之事哉?(《日知录》卷七)顾炎武的这个说法明谓三代之民所耕种田地的数量本无大异,所异者不过是取民田赋的贡、助、彻之制。民众耕种一定数量的土地,无论是夏代的贡法、殷代的助法,抑或是周代的彻法,都是将其收获的十分之一交纳给贵族。贡、助、彻这三种田赋制度虽然向民众所收取的数量比例是一致的,但是收取的方式并不相同。

夏代征收田赋是否为实物地租呢?我们先来看一下东周时人对于“贡”的看法。东周时人或有对于“贡”法十分不满者,和孟子时代略同的龙子曾谓:

治地莫善於助,莫不善於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滕文公》上)

按照龙子的这个说法和孟子所谓的“其实皆什一”之说,作为夏代田赋制度的“贡”法,实际上是将数年之间的收成情况平均,取一个中间的常数,以其十分之一作为民众应缴纳的田赋数量。若此,则夏代田赋的征收和实物地租之制并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就夏代田赋发展的水平看,是达不到实物地租水平的。或谓龙子之说,实为针对战国时期的情况有所感而发,并不是针对夏代情况而言的:

战国诸侯,重敛掊克,立定法以取民,不因丰凶而损益;且托贡法以文过,故孟子有激而云。其所谓不善者,特救战国之失耳,禹法实不然也。[①h]这个说法颇有见地。究其实而言,夏代的田赋并没有达到实物地租阶段。夏代民众的“什一”负担以“贡”相称,即意味着其间没有太多的强制成分,而是民众自动地将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交给贵族。夏代虽然是“大道既隐”(《礼记·礼运》)的时代,但毕竟去“大道”之时未远,还有“大道”可为依据,贵族征取民众的田赋还远没有达到横征暴敛的程度,民众对于“贵族”之“贡”也还包括着一些传统的成分,与原始民主还有较多的联系。龙子所谓“校岁之中以为常”的做法与周代的彻法比较近似,而与贡法则有较大距离。《夏小正》有“初服于公田”的说法,表明夏代已有公田与私田的区别。民众耕种公田,当取助法。《诗经·公刘》篇谓“彻田为粮”,公刘的时代相当于夏代,其行彻法,证明夏代有与周代类似的彻法存在。贡助彻三法,于夏、商、周三代似皆通用,只是立名取义有所不同,侧重点不一而已。尽管如此,贡法毕竟还是一种新的田赋制度,毕竟还是有了比较固定的田赋数额,顾炎武所说的“古来田赋之制,实始於禹”,可谓通达之论。殷代的助法和周代的彻法,都是在贡法的基础上进行增补和改变而成,并且所征收的数额与夏代无异。夏商之际,商汤征夏的时候,商的民众曾经向汤询问“夏罪其如台”的问题,商汤所举出的夏桀的罪状主要是“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尚书·汤誓》)。对于这段话的含义,过去理解得不够清楚,现在弄明白了夏代的田赋制度的大概情况,就容易释解了。夏所实行的是按什一比例的贡法,但是夏桀却要在此之外别外加重民众的力役,征发民力,以致引起民众不满,民众便采取跟他不合作的态度。这里提到“夏王率遏众力”为夏桀的主要罪状,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夏代并没有实行以力役为主的助法,所以夏的民众才对夏桀的征发力役特别反感。通过这些讨论,我们可以得结论说,夏代的田赋制度还没有达到实物地租的水平,但是其基本原则是和实物地租一致的,只是其征收方式带有较多的原始民主传统。

我们以上从三个方面讨论了夏代社会性质问题,一是说明夏代社会结构中氏族制占有主导的地位;一是说明夏王朝与诸氏族的经济关系是“封建”制在经济方面的体现;一是说明夏代的田赋制度是近于实物地租的贡法。作为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夏代的氏族封建制对于其后的商、周两代都有不小的影响。《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引《夏书》有“地平天成”的说法,意思不大好理解,杜注“地平其化,天成其施,上下相称为宜”,盖得其旨。我以为这句话很可能是对于新的氏族封建制度取得成功的一个赞扬之辞。关于夏代的情况我们现在知道得还太少,文献记载有限,又没有象甲骨卜辞那样的直接的资料可资利用,所以只能够依据后人的一些说法进行推论。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肯定夏代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说它是“氏族”的,表明其社会性质还有较多的原始时代的东西的遗存;说它是“封建”的,则表明其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若从这个角度说夏代是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之间的一个过渡时期,也不为过分。

来源:《史学理论研究》199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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