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建平:再论“古代国家”、“早期国家”与“国家”
2014年底,中国社会科学报对该年度中国“学术争鸣大事件”进行盘点,①其中指出,近年来中国学者结合自身的实证研究,开始反思摩尔根、恩格斯与韦伯的国家理论,对其国家定义和形成标志进行讨论。②这是一件好事,表明中国学者开始加入国际学术界普遍性理论的建树队伍中了。该文特别提到沈长云、王震中和笔者的不同意见。在国家形成标志问题上,我们在“公共权力”问题上的分歧不算太大,主要的争论在于,是否应该将“地区原则”与阶级作为标志。沈长云认为,作为国家形成的两大标志之一,“地区原则”不可放弃,血缘组织在早期国家中作为基层组织存在,并不影响国家的地区统治原则。③王震中强调,阶级、阶层和等级“之类”的存在与公共权力共同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二者缺一不可。④笔者的观点则是,应该以国家政权对“武力合法使用权”的掌控程度来辨别国家的形成与发展状况,“地区原则”与阶级“之类”,都不宜作为国家形成的标志。⑤
要将我们之间的分歧都做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文章篇幅就会太大。有鉴于此,本文主要讨论王震中与笔者的国家定义立论基础之间的一个重大不同。
王震中与易建平国家定义之异同
先来看看我们两个人的国家定义:
王震中:国家是“拥有一定领土范围和独立主权、存在阶级、阶层和等级之类的社会分层,具有合法的、带有垄断特征的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的政权组织与社会体系”⑥。
易建平:“国家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在相对稳定的地域内,这个实体的政权掌控了武力合法使用权,以之来支撑其处理公共事务。国家政权对权力的掌控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在最低阶段,国家形成的标志是,其政权掌控了合法武力来支撑其处理涉及全社会的主要公共事务。但是,这个时期仍旧存在着其他的组织或(和)个人未经国家政权授权分享武力合法使用权的情况。在最高阶段,国家政权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成为其唯一来源。”⑦
我们共同的地方在于,都强调了“垄断”性质的“公共权力”。但我们的表述方式各不相同,语义所指确切来说也有差异。在“公共权力”问题上,我们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王震中是把它当作国家的两大标志之一,而笔者将其看成是国家唯一的判断标准。
笔者与王震中还有一个共同的地方是,都抛弃了中国学术主流继承的摩尔根-恩格斯国家形成的地缘标志。我们都认为,面对中国材料,摩尔根-恩格斯国家形成的地区原则这样一种标志,并不具有普适性。⑧
王震中认为国家形成的另外一个标志是,“存在阶级、阶层和等级之类的社会分层”。他对此十分坚持,认为这是国家的核心内容之一,与他所称国家的核心之核心也即公共权力并列。⑨而笔者的看法是,阶级不宜作为国家产生的标志,“阶层和等级”等更是如此。“阶层”是一个定义过于广泛的词汇,用在此处指义模糊。“等级”则与阶级定义基础不一样,它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时间远远早于阶级。⑩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研究文明与国家起源的学者那里,“社会分层”是一个有着严格定义的学术用语,(11)它与阶级有些相似,但与“阶层和等级”并不直接关联。王震中并未对“社会分层”进行自己的特殊定义,便将“阶级、阶层和等级”这三者以及“之类”都称作“社会分层”,恐怕不是那么恰当。
我们的定义之间还有一个基础性的区别,这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对象。王震中明确说明,他的定义是关于“古代国家”的。笔者所说的“国家”则不带定语。笔者所说的“国家”也就是王震中所说“一般意义上的国家”(12),它自然也包括王震中的“古代国家”。
王震中的“古代国家”
关于“古代国家”与其他类型“国家”之区别,王震中并未给出太多说明。在具体内容上,他主要告诉我们的是,“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在“领土”方面的差异:“在现代国家中是有国界划分的,但古代国家却不完全是这样。”(13)在他看来,“古代国家”所谓“拥有一定领土范围”,只是指那个国家“所能控制的区域”,它随着国力消长,或收缩,或扩张;“国与国之间往往有一些属于无主地带或缓冲地带”。因此,他同意安东尼·吉登斯的看法,认为“古代国家的领土概念每每是有‘边陲’而无‘国界’,国界只是在所谓‘民族-国家’产生过程中才开始出现的”(14)。
在这一点上,我也与吉登斯和王震中的观点大致相同。所以在笔者的国家定义中,使用了较为模糊的“相对稳定的地域”这样的字眼,来代替更为明确意思的“领土”一词。笔者之所以使用“地域”而不是如马克斯·韦伯那样使用“领土”,(15)是因为中外都一样,尤其在早期,国家并非都一定存在着那么明确的“领土”观念与实际划分。虽然,笔者的定义并非只是关于“古代国家”的,而是关于所有“国家”的,包括“中世纪国家”与“近代国家”或者“现代国家”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国家”(16)的。
关于“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的不同,王震中还提了一句:“作为国家要素的‘政治组织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有这样的情况,即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是有区别的。”(17)具体不一样在什么地方,他没有告诉我们。之所以不谈,可能在王震中看来,这差异还不是那么重要吧,没有重要到像“领土”方面的差别那样值得强调。
但是,学术界在讨论国家包括早期国家形成发展的不同阶段时候,通常最为看重的,恰恰是王震中忽略不谈的“作为国家要素的政治组织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等等方面的区别。比如,王震中引用过的克赖森,将早期国家划分为三个类型或者三个发展阶段:未完全形成的早期国家(inchoate early state)或者“初始的早期国家”(“incipient early state”),典型的早期国家(typical early state)与过渡形态的早期国家(transitional early state)(所谓过渡,是指向成熟国家过渡)。(18)这三个发展阶段的差异都是在“政治组织和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及经济制度方面。在那里,我们看到克赖森判断早期国家从“初始”形态经过“典型”形态演进到“过渡形态”的根据是,贸易与市场一步步发展起来,公共职位的继承方式逐渐从世袭制度转变到以委任制度为主,土地制度从普遍的公有慢慢演变为越来越多的私有,法律从习惯法走向成文法,税收从“大部分是强制性的礼物与不经常性的徭役”发展成为“完善”的“税收体制”。(19)
又如,笔者本人是以国家政权对“武力合法使用权”掌控情况或程度的不同来做区分的,也即是以“作为国家要素的‘政治组织和相关的法律制度’”等等的发展状况来做区分的,将国家本身的发展划分为“早期国家”、“成熟国家”与“完备国家”三个阶段。(20)从一个阶段发展到另外一个阶段,都可以看到,国家政权(21)掌控的“武力合法使用权”一步一步扩大,直至达到最后一个阶段,它最终“垄断”了这种权力。相对应,其他组织或个人独立掌控的“武力合法使用权”,随着国家政权掌控权力的增长,一步一步减少,直至完全消失。
“早期国家”与“古代国家”:理解上的不一致
王震中所说的“国家”由“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或者“民族-国家”组成,这不仅与笔者所说的“国家”不同,也与通常学者所理解的“国家”并不一致。一般来说,学者定义国家,考虑的是国家本身的发展演变状况、构成要素、起源、形成与完善过程。王震中则以社会史分期来立论:“国家这一政治实体,若按照时代来区分,尚有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之别。也有人把古代国家称为‘传统国家’,把现代国家称为‘民族-国家’。”(22)以国家本身的构成要素与发展状况来立论的学者,通常都将国家划分为“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两大阶段。笔者本人在立论基础上也与大多数学者相同,是从国家本身的构成要素与发展状况来看问题的,虽然笔者的最后划分结果与他们的并不一致。笔者将他们的“成熟国家”划作“完备国家”,而将他们的“早期国家”划分为“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两个阶段。(23)
这样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将王震中国家的两个发展阶段与国际学术界流行的划分法以及笔者本人的划分法对应起来。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看待王震中的“古代国家”与我们通常所说“早期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后面一个问题,王震中自己有一个说法:“早期国家属于古代国家一种类型,也是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24)笔者不清楚这是他所理解的当代学术界流行的观点,还是他自己创新的看法。下面列表来比较王震中的国家演变类型与人类社会演进研究学术界较为流行的国家演变类型:
王震中:古代国家[传统国家:早期国家→晚(?)期国家]→现代国家(民族-国家)
国际学术界:早期国家→成熟国家
如果试图将这两种演变路径一一对应起来,笔者发现十分困难。要是不了解王震中本人的解释,大家应该很自然地会将他的“古代国家”对应于后者的“早期国家”,将他的“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对应于后者的“成熟国家”。但如前所述,王震中明确告诉读者,后者的“早期国家”是他自己“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遗憾的是,他没有进一步告诉我们“古代国家”后来的发展演变形态是什么。他也并未说明,他的“现代国家(民族-国家)”与学术界流行的“成熟国家”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要将王震中的“现代国家(民族-国家)”对应于后者的“成熟国家”,后者的“早期国家”之后就会缺了前者“古代国家”的发展形态也即“晚(?)期”形态。如果要将王震中“古代国家”的发展形态也即“晚(?)期”形态对应于国际学术界通常所称“成熟国家”,那么,后者就无相应的概念来对应于王震中的“现代国家(民族-国家)”。
从王震中明确将克赖森与哈赞诺夫谈到的“早期国家”解释为“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25),以及将恩格斯、韦伯、弗里德、塞维斯、弗兰纳利、吉登斯、桑德斯、卡内罗、哈斯所界定的“国家”统统划入“古代国家”(26)这两点来看,王震中应该是将学术界通常讨论的“成熟国家”当作他自己的继其“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早期国家”之后发展起来的“晚(?)期国家”。如果真是这样,正如前面所看到的,流行于学术界的“国家”类型之中,又并无相当于王震中“现代国家(民族-国家)”的形态。
当然,王震中的“古代国家”似乎可以包括笔者的“早期国家”和“成熟国家”,他的“现代国家(民族-国家)”至少在时代上也应该可以对应于笔者的“完备国家”。问题在于,王震中的“古代国家”仅仅产生于“古代”,“现代国家(民族-国家)”仅仅出现于“现代”;而笔者的“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可以出现于国家产生以来的任何一个时代,包括“古代”,包括“中世纪”,包括“近代”或者“现代”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笔者所说的“完备国家”确实只出现于“近代”或者“现代”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但笔者所称之“近现代”又绝不仅仅出现过“完备国家”。在世界“近现代史”上,同样发现有过“早期国家”和“成熟国家”。
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对应的困难,原因首先在于,王震中所理解的学术界流行的“早期国家”与“古代国家”两个概念,与通常大家所认识的不相一致。并且,他大概也没有完全注意到,后者所称“成熟国家”,其实就是韦伯所定义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27),也就是笔者所定义的“完备国家”(28)。
在“早期国家”之类概念出现之前甚至以后,许多学者,包括塞维斯、弗里德和卡内罗这样的大学者,通常都是在韦伯定义基础上来使用“国家”这个术语的,他们并未弄清楚韦伯所说“国家”所可适用的时代,(29)因而,错误地认为,在原始社会解体之后产生的国家就是韦伯所说的“国家”。根据笔者的研究,韦伯所说的“国家”事实上形成的时间,大致是在王震中所称“现代”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30)因而也可以勉强地称作“现代国家”或者“近现代国家”。也因此,当代学术界许多研究国家起源的学者在韦伯所说“国家”基础上所谈到的“国家”,实际上无法出现于“现代”或者“近现代”之前。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韦伯所说的“国家”是国家发展演变过程中的“完备”形态;既然如此,这种国家也就不可能直接出现于原始社会解体之后。国家一产生,不可能即以完备形态出现。正是看到了这个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之类的概念,开始了将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划分为不同阶段的过程。(31)
笔者在这里进行这样的讨论,用意不是在指责王震中哪些地方做得不那么恰当,而只是想指出,王震中的早期国家与古代国家的概念及其之间的关系,是与学术界流行的认识不一致的。毋庸讳言,王震中的理解确实有一些重要的硬伤。例如,他将哈赞诺夫与克赖森的“早期国家”解释为“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又如,他将他所曾经列举的恩格斯、韦伯、弗里德、塞维斯、弗兰纳利、吉登斯、桑德斯、卡内罗等人所定义的“国家”统统划入“古代国家”。在后面一点上,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似乎是因为王震中并未那么仔细研究韦伯国家定义中“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这一论述。(32)下面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古代国家”与“强制性权力”
从“欧美学术界”(33)关于国家概念的诸种说法中,王震中归纳出来几项谈论较多的“古代国家”的特征,(34)其中最为重要的第一项使“国家区别于前国家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具有强制性权力”或称为“公共权力”,或称为“合法的垄断的武力”、“暴力”,或称为“国家机器”、“政权机构”等。第二项是说国家社会也是阶级社会,在国家里已有阶级或阶层分化或称为“社会分层”。第三项是说“国家里的国民已超越了血缘关系而被地缘关系所替代”。严格来说,王震中所概括的三项,其中两项都多多少少还值得进一步研究。这里只提出与本文有关的“强制性权力”等等来讨论。王震中将国家所拥有的“强制性权力”与“公共权力”、“合法的垄断的武力”、“暴力”、“国家机器”或“政权机构”这几个概念全都等同起来,仔细琢磨的话,这是很可以提出疑问来的。
第一,国家拥有的“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机器”或者“政权机构”,的确可以行使强制性质的权力,但它又不仅仅是一种“强制性权力”。比如,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期,国家有权动用救济物资来救济灾民,在这种活动当中,国家所用之权就不一定都是“强制性权力”。正因为如此,灾民完全可以拒绝救济。国家所做的许多服务性质的工作,都不一定需要使用“强制性权力”。仅仅从这一点就可以断定,国家拥有“强制性权力”,但它并不等同于“强制性权力”。
“带有垄断特征的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强制性权力的政权组织”,这一王震中国家定义中的“政权组织”,应该可以与他所说的“国家机器”或者“政权机构”互换,但也正因为如此,“政权组织”或者“国家机器”或者“政权机构”这个主语就绝不能与其定语“强制性权力”互换。两者不是等同之物。
第二,国家拥有的“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机器”或者“政权机构”,经常使用“暴力”,但不能简单地将其等同于“暴力”。理由之一正如前面所论“强制性权力”。理由之二,“暴力”不加“合法”一词限定,就难以区别于街头混混等等的非法暴力了。
第三,任何一个国家肯定都拥有“合法的……武力”,但并非历史上所有我们称之为国家的组织都拥有“合法的垄断的武力”。那种“合法的垄断的武力”只出现于王震中的“现代国家”,而未能发现于他的“古代国家”。
“武力合法使用权”的发展,或者,恩格斯所说“公共权力的设立”,是一个渐进演变的过程。它从开始出现,到被这种权力的行使者合法地“垄断”,是在大家认为国家已经建立数百年上千年,甚至数千年以后。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笔者曾经讨论过的中国。笔者曾经举例说明,甚至晚至明清民国时期,仍旧存在着“武力合法使用权”掌握在国家政权之外私家手中的情况。这种材料大家最为熟悉的就是广泛存在的祠堂刑事惩罚权。下面,抽取几个笔者曾经谈到过的例子来看看:
刘继庄《广阳杂记》卷4:镇江赵氏宗族有二万余丁,设了总祠一人主持,族长八人辅佐,族中聪明正直者四人为评事,“复有职勾摄行杖之役者八人。祠有祠长,房有房长。族人有讼,不鸣之官而鸣之祠,评事议之,族长平判之,行杖者决之”(35)。
张萱《西园闻见录》卷85:河北真定县有寡妇私通他人,“其族长耻之,合群从殴杀之。”(36)
建宁孔氏规定:“至反大常,处死,不必禀呈。”(37)
晋江县《洵海施氏族约》规定:“族中既立有族房长,事可质平,皆当据实秉理,会有爵者诣大宗祠,平心剖析孰是非,大杖小罚,就祖宗前释怨修好。倘强悍罔从,逞凶兴讼者,通族公讨,正暴戾也。”(38)
广济《刊水张氏宗谱·家规》:“乱伦灭理,形同禽兽,公议处死。”(39)
麻城《鲍氏宗谱·户规》:“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杖六十”,“宰杀耕牛,窝藏匪类者,杖一百。”(40)
易玉山《鄂东见闻纪略》:“有的户长在宗祠内私设公堂,浠水何家寨何氏大祠就是这样。何姓户长每逢三、八日进祠,处理案件,俨然成为一座衙门,他们经常用扁担打人,子姓无力反抗,政府从不过问。”(41)
广济《胡氏宗谱·公议禁约》:“本户设立户分,凡大小事宜俱要听从处置,不得轻递控告,健讼成风,如不先经户分,擅赴公门者,合族公处,倘户分不公,必依公议处治。”(42)
以上例子足够说明,在古代,甚至晚至明清民国时期,中国的国家政权也并未完全“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我们不能因此就说,甚至晚至明清民国时期,中国还未建立国家。显然,王震中使用“带有垄断特征的……强制性权力”来界定他所定义的“古代国家”,似乎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外都大量存在国家政权以外的个人与组织拥有“合法”的“强制性权力”这样一类历史材料。也正是在这一个核心问题上,王震中误解了他所列举的“欧美学术界”关于国家概念之时代基础的许多说法。
大致而不是绝对按照在王震中《关于古代国家的概念定义与标志》一文中出现的顺序,笔者来列出前面提到的诸家关于国家定义、国家概念以及他们关于国家的论述,具体来看看到底是指什么。
韦伯:王震中所举诸家之说本意分析(一)
王震中首先提到的是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在一个给定范围领土内合法垄断了武力(暴力)使用权的”组织。(43)
关于韦伯国家定义所指,王震中的认识有时候陷入了自相矛盾之中。有的时候,他认为,韦伯的国家是指“古代国家”。有的时候,王震中又认为韦伯所定义的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特征”(44)。在后面一点上,王震中还引用了安东尼·吉登斯的话,来对韦伯的定义进一步解释:“韦伯对‘国家’的界定包括下述三个要件:存在着固定的行政官员,他们能坚持合法地垄断暴力工具这一要求,他们还能在既定的地域内维持这种垄断。韦伯的定义已凸显出暴力和领土权这两个特征。”(45)正如王震中告诉我们的,古代国家不像“现代国家”那样,拥有那么明确的“领土”意识;古代国家是只有“边陲”而无“边界”的。(46)仅仅从这一点上来看,王震中所理解的韦伯“国家”应该就是他自己所称“现代国家”或者“民族-国家”,而不是他的“古代国家”。更为重要的是,吉登斯阐述韦伯界定的核心在于,“存在着固定的行政官员”“坚持”与“维持”“合法地垄断暴力工具”。看来王震中是同意这一点的,那他所理解的韦伯所说的国家就更应该是“现代国家”了。如前所述,“垄断暴力工具”的“国家”只是到了王震中所称之“现代”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才开始出现。(47)
王震中还引用了吉登斯关于“国家”的另外一个解释:“日常用语中的‘国家’具有双重含义……‘国家’有时指政府机构或权力机器,有时却又指归这种政府或权力所支配的整个社会体系。尽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两种用法并不会产生混乱,但我们仍须探究此术语在这两种用法之中的差异。因而,当笔者指政府的行政机构时,笔者将用‘国家机器’一词,而当笔者指我们周围的社会体系时,笔者则用社会‘社会’(原文如此——易建平)或‘文化’一语。不过,‘社会’和‘文化’本身也是模糊不清的。”(48)说实话,从吉登斯的话里,笔者实在看不出来,在哪个地方他指的是“古代国家”,而不是通常大家所说“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也即包括了王震中的“早期国家”与“晚(?)期国家”在内的“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或者“民族-国家”在内的所有类型的国家。
有意思的是,王震中在引用了上述韦伯和吉登斯有关国家定义与概念的论述之后,指出那是“与西方政治学中较一般的界说是一致的”(49)。所谓“较一般的界说”,意思应该是,韦伯和吉登斯所指“国家”,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而不是王震中在另外的地方所言“古代国家”。关于这一点,王震中还拿出“最近出版的《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所论述的“国家”来做证明:“在一拥有由它的公民或臣民构成大量人口的领土内运行的一套有组织的机构及其制度。它有一个法律体系控制社会的活动和调节属于它的个人和集团的冲突的要求,这一法律体系受到独占的合法强制的支援。就国家的消极功能而言,它保卫其领土完整而不受外来侵犯,维持秩序和维持它的公民的安全。一个国家承认其他国家的平等的主权,并加入受国际法约束的国与国的关系中。”(50)毫无疑问,这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不是特殊类型的“古代国家”,因为这种国家拥有“独占的合法强制”,也即韦伯所称垄断的合法武力或者暴力。尤其是最后一句,“一个国家承认其他国家的平等的主权,并加入受国际法约束的国与国的关系中”,对此足以充分证明。在古代,并无我们现在所说“国际法”;一个“国家”也并不一定会“承认其他国家的平等的主权”。
恩格斯与弗里德等人:王震中所举诸家之说本意分析(二)
关于恩格斯,王震中认为他是最早全面系统论述“国家与前国家社会之间的区别,也就是研究国家的起源”的学者。(51)王震中引用了恩格斯谈到国家的很长几段话:
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
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
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52)
在文章中,王震中特别强调了恩格斯所说史前社会与国家(53)的两个区别,指出“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是恩格斯提出的“古代国家”形成的两个标志。王震中还认为,恩格斯所论述的国家概念“特别强调了它的阶级性,强调了它属于阶级社会的特征,也强调了它的公共权力”。除了国家的定性之外,在具体内容上,这都是正确的。笔者在这里可以提出的疑问是,在上述引文中,恩格斯在哪个地方告诉了我们,他所说的“国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而是特殊类型的“古代国家”?恩格斯是认为,“现代国家”或者“民族-国家”就没有“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和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的设立”这两个标志吗?它就没有“阶级性”或者没有“属于阶级社会的特征”吗?
当然,恩格斯在这里重点论述的是国家的产生、产生的原因、国家与氏族社会的区别以及国家的本质特征。但是,他并未说这讨论的只是社会史分期上的“古代国家”。我们现在的研究充分表明,国家既可以在古代产生,也可以在中世纪产生,也可以在“近现代”产生;(54)但这都并不妨碍国家是有“公共权力”的,是有“阶级”的,虽然,王震中与笔者都认为,(早期发展阶段的与王震中所说“古代”的)国家并不一定都“按地区划分它的国民”。
另外一个问题是,恩格斯是第一个全面系统论述“国家与前国家社会之间的区别,也就是研究国家的起源”的吗?显然不是。我们知道,恩格斯的国家起源理论基本框架来自摩尔根。这一点他自己说得十分清楚。恩格斯所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副标题就是,《就路易斯·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而作(Im Anschluβ an Lewis H.Morgans Forschungen)》。恩格斯进行这一工作的主要动因,是他在整理马克思的手稿时,发现了后者在阅读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时所做摘要和批语,并对此进行了充分利用。因此,我们在谈到恩格斯的国家起源理论时候,不应该忽略摩尔根的贡献,这既包括后者的成绩,也包括他的局限性。当然,也不应该忽略马克思的贡献。
摩尔根是科学人类学的主要创始人,他进行了亲属关系系统的研究,为人类社会的早期进化路径描绘出来了一条从简单到复杂、从原始到文明的线索;他论证了氏族社会存在的普遍性与血缘关系在原始社会的重要性;他还探讨了生产力发展、血缘关系的表现形式、财产关系的变化与社会进化等等之间的关系,将人类从原始社会到文明社会的演化划分出来三大基本阶段。对于摩尔根的主要理论,恩格斯基本上都予以继承并加以了发展,这其中也包括了前者“国家与前国家社会之间的区别,也就是研究国家的起源”的学说,包括了摩尔根所提到的国家产生的两个标志,包括阶级及其冲突理论。(55)
按照现代学者的分类,摩尔根与恩格斯都属于古典进化论者。20世纪40年代以后,新进化论崛起,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早期社会演化与国家起源研究问题上,新进化论学者中最具影响力的是塞维斯与弗里德。很多中国学者将塞维斯、弗里德跟摩尔根、恩格斯对立起来,这是不恰当的。在他们之间,首先应该看到的是,学术上的一种继承关系。王震中正确地指出了这一点。他举出的例子是,恩格斯关于国家和阶级论述对弗里德的影响。弗里德认为,国家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分层而出现的,“是超越血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力量建立的复杂机构”(56):
国家是一种由正式和非正式的专门机构和部门(specialized institutions and agencies)所组成的集合体,它的目的在于维护分层秩序。通常,国家的关键特征在于以下基本组织原则(Usually its point of concentration is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organization):等级制,占有基本资源上的不平等,服从官吏,保卫所拥有的地域。国家既要对内维护自身,又要对外维护自身。它使用物质的手段,使用意识形态的手段,通过拥有军队,通过在其他相似部门确立认同感,来实现这一目标。(57)
王震中对弗里德以上论述的评论是,后者所说的“社会分层”,类似于恩格斯说的阶级;国家的“目的在于维护分层秩序”、国家的“基本组织原则”有“等级制,占有基本资源上的不平等,服从官吏,保卫所拥有的地域”等,都与上文恩格斯所说,“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是一致的。说国家“是在超越血缘关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权”,也与恩格斯所说国家“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是一致的。说国家是由各种机构和部门组织起来的“集合体”——“社会政权”,说它拥有“军队”等,也与恩格斯所说“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58),是一致的。(59)
王震中的看法大致是正确的。还可以补充的地方在于,弗里德国家理论的核心在于,第一,国家是由占优势的社会分层为了保卫自己的地位而组织起来的;(60)第二,弗里德将韦伯“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这一内容借鉴了进来。关于第一点,从某个角度来看,这有点相似于恩格斯所说:“由于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由于它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所以,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61)关于第二点,弗里德告诉我们,国家声称,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它拥有使用赤裸裸暴力的最高权力。这往往意味着,战争与杀人由国家垄断。其他个人或者团体,不经国家允许而使用武力杀人将会受到组织起来的国家的惩罚。(62)这清楚地表明,弗里德所说的国家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是韦伯定义的国家,也就是笔者所谓的“完备国家”,而不是王震中所说的“古代国家”。在“古代国家”那里,应该可以肯定地说,武力合法使用权并未达到全部被统治者“垄断”的程度,正如前面讨论过的。当然,从这一点来看,弗里德以完备形态的国家来与原始社会比较,给人一种国家一出现就是完备形态的感觉,这样做是不恰当的。他们那个时代的学者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古典进化论在平等的原始社会与不平等的国家社会之间的一道鸿沟,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怎么在这之间架起一座桥梁。(63)最后,塞维斯与弗里德比其他人更好地完成了这一工作。(64)但是,他们以及其他学者却都忽略了,刚刚出现的国家与完备的国家之间,仍旧存在着巨大的距离。在这一段距离之间筑起连接道路的工作,还要等待十来年后,以克赖森为首的一批学者,使用“早期国家”这一工具来进行了。(65)当然,直到现在,克赖森他们的工作,也并不能说已经完满完成了这一任务。(66)在这方面,我们依旧有许多事情可做。
作为与恩格斯观点相似学者的例子,王震中还提到了肯特·弗兰纳利,提到了他关于国家的论述:“国家社会是‘高度分层’的、有合法的武力和在居住上非血缘性。”(67)王震中引用了弗兰纳利“对于国家与前国家社会……区分”的很长一段话:“国家是一种非常强大,通常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具有一个职业化的统治阶级,大致上与为较简单的各种社会之特征的亲属纽带分离开来;它是高度的分层的,与在内部极端分化的,其居住形态常常基于职业分工而非血缘或姻缘关系;国家企图维持武力的独占,并以真正的法律为特征;几乎任何罪行都可以认为是叛违国家的罪行,其处罚依典章化的程序由国家执行,而不再像较简单的社会中那样是被侵犯者或他的亲属的责任;国民个人必须放弃用武,但国家则可以打仗,还可以抽兵、征税、索贡品。”(68)
王震中对弗兰纳利的说法做了概括,认为后者所论国家之必要条件有三:高度的社会分层(即阶级分化)、血缘关系在国家组织上为地缘关系所取代,以及合法的武力(即公共权力)。王震中认为,这与恩格斯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69)王震中的概括显然依旧忽略了一个关键点,那就是,弗兰纳利所论借鉴了韦伯国家定义的核心内容:国家是一种“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的组织,所谓:“国家企图维持武力的独占……几乎任何罪行都可以认为是叛违国家的罪行,其处罚依典章化的程序由国家执行……国民个人必须放弃用武”。也正因为这一点,说弗兰纳利的国家是“古代国家”,王震中的判断恐怕不太容易成立。
塞维斯:王震中所举诸家之说本意分析(三)
王震中在对塞维斯的国家界说进行判定时候,出现了前面讨论弗里德与弗兰纳利时候同样的情况。他引用了笔者概括塞维斯观点的这样一段话:“一个真正的国家,不管怎样不发展,与酋邦以及其他更低阶段的社会之区别,突出地表现在一种特殊的社会控制方式之中,也即武力合法地掌握在社会的某一部分人手上,他们不断地使用武力或者威胁要使用武力,以此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手段。在国家社会中,这一部分人垄断了武力,或者说,在他们之外,不允许其他个人或者团体(非政府的个人或者组织)未经他们许可而使用武力,这是国家权力的最为简单也是最为突出的标志。”(70)王震中评论说,在这里,塞维斯所说国家社会里那种制度化的强制性的约束力、垄断了的武力,就是恩格斯所说“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表面上看起来,王震中并没有错。认真分析一下则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区别。“国家社会里那种制度化的强制性的约束力”,塞维斯清楚地说明是一种“垄断了”的武力。“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恩格斯却并未明确进行这种界定。
关于国家权力是一种“垄断”权力的问题,塞维斯还多次进行了强调,尤其是在辨别国家与前国家社会包括酋邦之间区别的时候:“酋邦社会的上层分子……的‘权威’并未得到那种垄断武力的政府的支持,酋邦缺少镇压的暴力;”(71)“在一个平等的社会里,使用暴力的权力,并没有被一个公共的权力或者任何其他一个权威所垄断,因此在那里,并没有合法手段来压制内部冲突;”(72)“国家垄断武力,强调使用武力,可以明白无误地宣示自己的权力。”(73)
这些足以证明,塞维斯所论国家,确实“明白无误地”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是韦伯所提国家,是笔者所称之“完备国家”,并非王震中所谈特殊意义上的“古代国家”。虽然,如前所述,塞维斯与弗里德等人一样,以完备形态的国家来与原始社会直接比照,并不恰当。
克赖森与哈赞诺夫:王震中所举诸家之说本意分析(四)
王震中所引克赖森的定义是直接关于早期国家的:
早期国家是一种有三个层次(国家、地区与地方层次)的权力集中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它的目的在于调控社会关系。它那复杂的分层社会,至少分成了两个基本阶层,或者说,两个新兴的社会阶级,也即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两个阶层或阶级之间关系的特征是,前者实施政治控制,后者缴纳赋税。早期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共同的意识形态,这又是以互惠为基本原则的。(74)
王震中认为,克赖森上述早期国家定义中所说权力的集中、新兴的社会阶级——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等等,“当然属于古代国家最基本的特征”(75)。这种说法是值得讨论的。上述特征适合于任何一种类型的国家,包括王震中的“现代国家(民族-国家)”,而不仅仅他的“古代国家”。而所谓早期国家,克赖森明确说明:“介于非国家组织和成熟国家之间的社会形式,我们称之为早期国家。”(76)前面指出过,学者所谓“成熟国家”也就是韦伯所谓的“国家”,也即“是一种在一个给定范围领土内(成功地)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的人类共同体”。这种国家,恰恰在古代是找不出来例子的。克赖森所说早期国家,最终不是向王震中“古代国家”的“晚(?)期形态”过渡,而是向那种统治者“垄断了武力合法使用权”的所谓“成熟国家”过渡。正因为如此,克赖森才会将他的“早期国家”划分为三种类型,其最后一种即是向成熟国家过渡的“过渡形态的早期国家”。(77)
在上述问题上,跟随克赖森一同研究“早期国家”的哈赞诺夫也持大体相似的观点,差别只是后者的表述还比较粗线条:“早期国家是指最早的、真正原始类型的国家,是紧接着原始社会解体之后的国家。早期国家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它构成了这一地区或那一地区或长或短的国家发展链条的第一环。”(78)这种“早期国家”,只是“或长或短的国家发展链条的第一环”,与我们通常所说某一特殊的社会史分期无关,因而并非像王震中所说那样“属于古代国家一种类型,也是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其实,哈赞诺夫本人已经说得十分清楚,“早期国家是指最早的、真正原始类型的国家”。正如原始社会不是仅仅发现于人类历史上的“古代”一样,“原始类型的国家”也还出现于社会史分期上的“中世纪”与“近现代”。
其他学者:王震中所举诸家之说本意分析(五)
王震中认为,桑德斯、卡内罗与哈斯所论也是关于“古代国家的概念”或者“定义”的:
桑德斯:社会等级分化和向国家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种强制机制的发展。(79)
卡内罗:“国家是一种自治的政治实体,其领土由许多公社组成,有一个权力集中的政府,它有权征募兵员或者劳动力,征集税收,颁布与强制实施法律。”(80)
哈斯:“我想用最普通的术语把国家定义为:具有实行中央集权的专门化政府的社会(81);”我把国家定义为一个分层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管理机构控制着基本生活资料的生产或谋取方式,从而必然对其余居民行使强权。(82)
上面三个人的论述,当然也并非一定特殊关联于王震中所称“古代国家”,他们讨论的同样首先是关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他们都是研究早期人类社会演化的学者,兴趣集中在人类从平等社会向等级社会、分层社会尤其是国家社会的过渡问题,因而在他们关于国家的上述界定中,可以看得出来,重点落在早期国家之上。但是,正如前面所述,“早期国家”并非一定都是“古代国家”。
上述三个人中,最有影响的是卡内罗。有意思的是,卡内罗上面的国家定义,因为提到“其领土由许多公社组成”,这与他自己所界定酋邦“是一种由若干公社所组成”(83)的内容比较,最容易让人联想到刚刚形成的国家。然而实际上,卡内罗在别的地方,在将其国家界说应用到自己实证研究中去的时候,明确表明他所说的“国家”是王震中所说的韦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例如,在研究哥伦比亚the Cauca Valley的酋邦社会时,卡内罗指出,当时,习惯法仍然盛行,有些犯罪行为,允许有关当事人自行处置;甚至,除了极个别的之外,事实上几乎再没有什么记载,表明犯罪行为发生后,政治官员采取过什么措施,因此,这表明在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惩罚行为的垄断武力使用权的政府(a government monopoly on the use of force),也即国家,尚未存在。(84)既然卡内罗所说“国家”是“垄断武力使用权的政府”,那就绝不会是王震中的“古代国家”,而是韦伯所称的“国家”,是王震中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
有必要再说一句题外话。笔者在别处证明了韦伯的“国家”不可能是“早期国家”,也不会是“古代国家”。(85)韦伯所说的国家实际上只出现于通常所说“近代”或者“现代”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换句话说,卡内罗在这个问题上,也如当代许多主流的国家起源研究学者,包括新进化论旗手塞维斯、弗里德这样的最有影响力的学者一样,在定义国家的时候,错误地将韦伯“国家”的核心内容应用于刚刚从原始社会脱胎出来的新生“国家”。(86)
顺便还提一句关于centralized一词翻译的问题。卡内罗把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表述为“权力集中的政府”,哈斯把它界定为“中央集权的专门化政府”,王震中特别强调了其间的区别,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界说。(87)其实,这里“权力集中”与“中央集权”并非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原文都是centralized一词,中文翻译不同而已。(88)
此外,王震中还提到了约翰逊和厄尔的说法:“国家与酋邦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规模更大,总的人口更多,族群成分更复杂,分层更严格。随着地方的、阶级的和其他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增加,规模与内部分化的整合遇到进一步的困难。这个层次上的整合已经不是世袭精英非正式的控制方式所能够满足的了。它要求国家官僚制度、国家宗教、司法制度和警察暴力。”(89)王震中认为,与前国家的酋邦相比,约翰逊和厄尔强调在人口规模、族群复杂、社会等级、阶级分化等方面国家要胜过酋邦,他们也指出“国家官僚制度、国家宗教、司法制度和警察暴力”都是前国家社会所没有的。(90)王震中的判断是正确的。
在涉及国家类型时候,笔者以为,约翰逊和厄尔的论述是比较中性的,既可以适用于王震中的“古代国家”,也可以适用于他的“现代国家”或者“民族-国家”;虽然因为与前国家社会酋邦直接做比较,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刚刚产生的国家,而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国家,的确又是在社会史分期上的“古代”。但是,这不足以让我们得出结论,约翰逊和厄尔的论述仅仅适用于“古代国家”,而不适用于其他时代的“国家”。
结束语
将本文以上的讨论总结一下,可以得出结论,王震中以时代来划分“国家”,要想在逻辑上站立得住,在材料上经得起检验,恐怕还要做一些工作。首先需要解决一些基本的问题。比如,自己“古代国家”与“现代国家”或者“民族-国家”同学术界通常讨论的“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之间的关系。比如,大家通常提到的“早期国家”、“成熟国家”、“古代国家”、“现代国家”与“民族-国家”的确切含义。比如,克赖森与哈赞诺夫的“早期国家”,恩格斯、韦伯、弗里德、塞维斯、弗兰纳利、吉登斯、桑德斯、卡内罗和哈斯的“国家”,其准确的内涵与外延。
在一般性的学术讨论当中,史学界与其他学科的许多学者,的确经常不经意地使用“古代国家”、“中世纪国家”、“近代国家”或者“现代国家”这样的以社会史分期法来划分的“国家”概念。他们在这样做时,讨论的重点往往不在“国家”本身,因而多半未对这些词汇细致地进行分析甄别。专门讨论国家本身构成要素、定义与发展演变过程的学者,则更多地使用经过反复论证的“初始国家”、“早期国家”、“成熟国家”等等这样的专门术语。(91)那些平常习惯于使用“古代国家”或者“现代国家”一类词语的学者,一旦谈到国家的发展过程,往往不知不觉地以为,前者包括“早期国家”甚至“成熟国家”,后者就是“民族-国家”。这其实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这里尤其值得强调的是,“早期国家”与“古代国家”,看似相似甚至相同,其实,在学术界,尤其在世界史学术界,这两个概念是有着重大区别的。虽然,在出现的具体时代上,它们也有可能交集。不进行具体的说明解释,直接将学术界流行的“早期国家”放进自己“古代国家的早期阶段”,甚至,直接将“早期国家”与“古代国家”两者等同起来,显然并不恰当。
总体来看,“古代国家”与“早期国家”以及笔者所定义之“成熟国家”,(92)在内涵上形成某些交集,其实体在“古代”也有可能并存,但它们是不同的概念,不可以混淆起来使用。“古代国家”之“古代”,主要是社会史分期上的一个概念。“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之“早期”与“成熟”,指的则是“国家”本身的两个发展阶段,讨论的是人们之间两段特殊政治关系存续的时期。“古代国家”可以包括有“早期国家”与笔者所定义之“成熟国家”;后两者都可以出现于“古代”。但是,“古代国家”只出现于“古代”,“早期国家”与“成熟国家”却不仅存在于社会史分期上的“古代”,而且也出现在这种分期上的“中世纪”与“近代”或者“现代”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93)
此外,人们通常谈到的“民族-国家”,并非是指国家本身发展的后期完备阶段,而是指,其成员互相之间拥有民族认同感的这样一种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这样一种国家,在许多人看来只是在所谓“近代”或者“现代”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才开始出现的,因而,许多学者想当然地将“民族-国家”等同于“近代国家”或者“现代国家”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国家”。实际上,如果说“民族-国家”的核心内容在于其成员之间相互的民族身份认同,那么,古代的许多国家,尤其是早期国家,都可以是这个意义上的“民族-国家”。而“近代国家”或者“现代国家”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国家”与“古代国家”一样,首先是一种由出现时间顺序来限定的国家,它未必一定牵涉到国家某种特定的构成要素。何况,所谓“近代”或者“现代”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国家,甚至当代国家,其相当比例成员互相并不拥有民族身份认同感的例子,随处可见。因此,笔者以为,将“近代国家”或者“现代国家”或者笔者所称之“近现代国家”与“民族-国家”等同起来,像王震中所论述那样,细究起来,还是很可以提出一些疑问来进行讨论的。
来源:《世界历史》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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