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宏:分与合——关于三星堆文化命名的省思
长期以来,围绕四川广汉三星堆遗址、三星堆文化以及相关文化遗存的命名问题,中国学界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三星堆遗址先秦时期遗存从最初被归为一个文化类型,到后来被分为二至四个考古学文化,经历了分分合合的整合认知过程。三星堆文化早期遗存应属新石器时代,而不属于青铜时代。三星堆遗址祭祀区8个器物坑是迄今所知成都平原青铜时代最早的遗存,就目前的认识,其年代不早于距今3200年。因而,将原三星堆文化早期遗存析分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考古学文化——“月亮湾文化”的建议是合适的。此外,原来被划归三星堆文化的三星堆遗址祭祀区器物坑,和被划归为十二桥文化的成都金沙遗址祭祀区遗存前后相继,具有相同的知识系统和价值系统,将其作为成都平原最早的青铜文明,命名为“三星堆—金沙文化”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一处遗址可以且往往包含多个考古学文化的堆积,因此遗址分期与考古学文化分期应该做严格区分。这是1950年代关于考古学文化定名讨论以来,考古学界的共识和常识。但围绕三星堆遗址、三星堆文化以及相关文化遗存的命名问题,却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经历了多个阶段,呈现出若干主流观点。到目前为止,学界讨论仍方兴未艾。对其学术史脉络的梳理,有助于深化认识,推进研究。
一 分分合合的整合历程
(一)一分法——“三星堆遗址文化”
1934年,三星堆遗址首次发掘简报以英文刊出,时任华西协合大学博物馆馆长的美国学者葛维汉等,将月亮湾地点发现的先秦时代的文化遗存称为“汉州文化”,汉州系广汉的古称。随后在1940年代,郑德坤正式提出了“广汉文化”的概念,用以指代在这一带发现的先秦时期以玉石为主的遗物组合。在考古学发展初始阶段,以较大行政区划命名考古学文化的情况较为多见,但因存在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很快即被以最小地名命名的方法所取代。不过“广汉文化”的提法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三星堆器物坑发现前夕。
上述把成都平原先秦时代文化做一体叙述的研究视角可称为“一分法”。值得注意的是,进入1980年代,这种“一分法”一直延续下来。三星堆遗址第一篇正式发掘简报虽然提出了“三星堆文化”的命名,但意指三星堆遗址第一至四期,也即全部先秦时期的遗存。报道1986年春季发掘的简讯中,发掘者仍认为在汉代层下的“第15层至第7层属‘三星堆文化’堆积,时代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西周早期(距今4800~2800年左右)”。由上述1987年简报及相关学者论文中对“三星堆遗址文化”的提法看,彼时对于遗址与考古学文化分期差异的认识仍不甚清楚。
甚至进入21世纪,有学者仍认为已辨识出的“成都宝墩诸遗存与广汉三星堆遗存应属同一文化……三星堆文化从距今5000年至3000年之间的发展变化是明确而连续的”。直到近年,仍有类似的表述:“(三星堆遗址)一至四期的堆积在地层上是连续的,文化上是传承延续的。……从在一个遗址上集以上几者为一身,人类古文明在一个遗址上长时间地演绎了一个完整的过程这个意义上来说,也是中国唯一的标本。”关于三星堆遗址的最新研究仍有着重划分遗址大期而淡化考古学文化辨识的倾向。在这里,三星堆文化的概念被淡化,代之而起的是强调三星堆遗址一至四期的文化遗存都很丰富,文化上是传承延续的,时间跨度超长。
(二)二分法——宝墩 三星堆
1980年代,已有学者推断三星堆遗址下层(一期)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而三星堆遗址上层属于青铜时代前期文化。进入1990年代,有学者开始明确意识到应将三星堆文化限定在属于青铜时代的三星堆遗址第二至四期。如宋治民指出,“笼统地用三星堆文化命名来概括这四期,似不够科学,……必须清楚地加以说明其不包括第一期”。此后,多有学者认可这一观点,认为就三星堆文化而言,“第一期为新石器时代遗存应予排除”,“可以一、二期分界将其区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文化”。
早在1993年,孙华在将三星堆遗址原四期遗存中的第二、三期合并为一大期的基础上,认为“三星堆遗址的三期遗存,实际上应当视为同一文化系统下的三种不同的考古学文化”(详后)。鉴于与三星堆遗址第一期相类的遗存在成都平原其他遗址尚无发现,他建议将这类遗存命名为“边堆山文化”(以四川北部的绵阳边堆山遗址为典型遗址),以便与可命名为“三星堆文化”的三星堆遗址第二期遗存区别开来。这就明确地将三星堆遗址第一期遗存从“三星堆文化”中剥离开来。随后,随着新津宝墩等成都平原新石器时代末期城址群的发现及“宝墩文化”的提出,三星堆遗址一期属于宝墩文化,至少二者属于同一文化类型的认识逐渐得到学界的认可。但近年又有学者提出三星堆一期文化与宝墩文化“两者可能分属于两个不同族群”的观点,同处成都平原、年代与文化面貌近同的文化遗存,是否达到了可区分为不同人群遗存的程度,尚有待进一步验证。
(三)三分法——宝墩 三星堆 十二桥
在成都十二桥遗址发现之前,广汉三星堆遗址及三星堆文化几乎是成都平原青铜时代文化研究唯一的关注点,三星堆文化下限何在,其后续文化为何,相当于商周时期的总体文化面貌如何,都是有待廓清的问题。
1980年代后半至1990年代前半的主流认识是,比三星堆遗址主体遗存稍晚的新繁“水观音遗址的文化遗物主要的就是继承广汉文化遗物而发展来的,它们恰好是相互衔接的同一文化类型的两处遗址”。三星堆文化“包括新石器末期的‘早期巴蜀文化’,和青铜时代前期(殷商西周时期)的‘中期巴蜀文化’,连续构成了一个古代文化整体发展的历史过程”。“三星堆文化(包括十二桥类型)或称为夏商周时代古蜀文明。”这表明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三星堆文化的下限被下延到很晚的时期,囊括了后来被析分出的十二桥文化(金沙一类遗存)。
如上所述,1993年,孙华在系统讨论三星堆遗址分期问题时,提出“三星堆遗址的三期遗存,实际上应当视为同一文化系统下的三种不同的考古学文化”的论断,他首次将“三星堆文化”限定于三星堆遗址的第二期遗存,而将以成都十二桥遗址为代表的、主要分布于成都市区一带的遗存命名为“十二桥文化”,而三星堆遗址第三期遗存,便属于十二桥文化。此后,这一关于三星堆遗址分期、三星堆文化界定的观点,成为学界的主流意见。
(四)四分法——宝墩 月亮湾 三星堆 十二桥
关于1920年代在月亮湾燕家院子出土的玉石器,早有学者注意到其与三星堆器物坑所出同类器风格的不同。如许杰指出,四川大学博物馆等单位所藏、应出自月亮湾的“七件牙璋射本部的装饰处理高度一致,与1986年三星堆两个祭祀坑出土的牙璋区别很大。这一方面说明月亮湾和三星堆出土玉石器的时代可能并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它们体现出月亮湾出土玉石器在牙璋类上的独特性和一致性”。
邓淑苹从玉器研究的角度提出1920年代发现的月亮湾和后来的仓包包祭祀坑遗存,大致相当于二里头文化时期,与1980年代三星堆发现的器物坑所代表的遗存有时间和谱系上的间隔,应不属于同一考古学文化,建议独立为月亮湾文化。“月亮湾文化与三星堆文化之间既有年代的断层,制作玉器在选料上、形制纹饰所呈现的风格,以及埋藏时的习惯等都有明显的差异。二处的文化主人即或有血缘关联,应该也非一脉相承。”如是,原三星堆遗址的四期文化,就被拆分成了宝墩、月亮湾、三星堆和十二桥四种考古学文化。
(五)新三分法——宝墩 月亮湾 三星堆—金沙
2001年,位于成都市区西部一带、属十二桥文化的大型高规格祭祀区和其他遗存被发现,被命名为金沙遗址。发掘者推定“商代晚期至西周中期是它最繁盛的时期,这一时期金沙应是古蜀王国的都城所在地”。也有学者认为“这一聚落在商代晚期还未形成规模,到商末周初才最后形成规模”,如是,金沙聚落群形成规模的时间,与三星堆几座器物坑的出现和三星堆聚落的废弃具有共时性。
无论如何,成都平原青铜时代的政治和文化中心最初在三星堆,之后迁移到金沙。这期间应该发生了某种我们还无法确知的变故,导致三星堆祭祀类建筑的废弃和祭祀相关器物坑的形成。考古材料表明,在政治中心迁移后文化并未中断或发生实质性变化。三星堆和金沙两个考古学文化的墓葬中都不见实用兵器,也不见与战争或其他暴力行为相关的迹象。三星堆在失去中心地位后并没有被废弃,而成都金沙一带大量遗址和大规模墓地等遗存的存在,则说明当时人口增长、社会相对和平稳定。
三星堆文化和十二桥文化属于同一种考古学文化的观点由来已久,最常见的就是把二者都归为(巴)蜀文化或早期蜀文化。即使不具体比附族属,也始终有学者认为三星堆文化和十二桥文化是同一种考古学文化。江章华等则将三星堆遗址晚期和战国以前具有十二桥文化因素的遗存都认定为十二桥文化。徐学书将两种文化合并为“三星堆—金沙文化”,认为该文化的年代跨度约两千年,从新石器时代至战国中晚期,其中三星堆遗址代表该文化的早期遗存,金沙遗址则代表晚期遗存。
施劲松认可“三星堆—金沙文化”的概念,认为既往从三星堆文化中分出的十二桥文化,与以器物坑为代表的三星堆文化晚期遗存均属青铜时代文化,应为同一考古学文化的不同阶段,其背后的人群拥有几乎完全相同的知识体系和价值体系。但他不认为新石器时代到战国晚期成都平原的文化遗存都属同一种文化。他指出三星堆文化不应包括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两类异质文化,进而认为作为青铜文化的三星堆文化的上限,只能上溯到相当于殷墟文化早期或略早的时段。这显然与玉器专家的观察不约而同,给学界提出了需深入思考的问题(表一)。
二 “青铜时代”视角下的谱系再审视
如前所述,关于三星堆遗址先秦时期遗存性质的推定辨识,从囊括整个先秦时期遗存的“广汉文化”,混淆遗址和考古学文化的“三星堆遗址文化”,到属于新石器时代的宝墩文化、属于青铜时代的十二桥文化遗存被析出,三星堆文化的样貌不断清晰起来,但仍有可讨论的空间。梳理学术史上各家关于三星堆文化界定的原委,可知问题还是颇为复杂。其中最大的症结是关于新石器时代文化和青铜时代文化的切割。
(一)三星堆文化早期属新石器时代
众所周知,考古学文化指的是一定时空范围内,面貌相似、经常共出的一群物的组合,这里的物包括“不动产”的遗迹如城墙、房屋、墓葬等,也包括“动产”的铜器、玉器、陶器等各类遗物,甚至还有遗痕,如工具的痕迹。尽管如是说,但在实操层面,这些考古学文化主要根据遗物,特别是陶器的演变特征区分并命名的,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仅反映了特定人群所用陶器的组合及其演化序列。孙华后来就修正了其在1990年代根据陶器变化将三星堆两座器物坑归为遗址第三期也即十二桥文化的认识。三星堆遗址被发掘者和研究者分为两大期至四大期,其下又分为多个段(组)或小期,区分为不同的考古学文化。而考古学文化及其期段的辨识,多是凭当时考古工作者的认识甚至感觉,所以随机性很大,属于人为的聚类分析和阐释,可谓合理性和局限性共存。因而,就学理而言,没有任何一个划分方案是最终且无可置疑的。
如前所述,最先从无所不包的“三星堆遗址文化”中切割出去的,是处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宝墩文化,这一文化多中心并存,聚落虽明显两级分化,但“是一个比较松散而简单的社会”,其不属于三星堆文化,已属学界共识,兹不赘述。
剩下的三星堆遗址第二、三期,即缩小版的、目前为学界所认可的“三星堆文化”,其时长可达700年左右。其中以三星堆祭祀区8个器物坑为代表的一类遗存最晚(约当三星堆遗址第三期),可归为三星堆文化晚期。这类遗存的出现,才标志着三星堆青铜文明的登场。“祭祀区内8座坑的年代晚至殷墟文化第四期甚至西周早期”,“距今3200~3000年”。据《夏商周断代工程报告》,殷墟四期的年代范围约为公元前1090—前1040年,大致相当于帝乙、帝辛的在位年数(公元前1101年—前1046年)。8个器物坑的年代上限如限于殷墟文化第四期,则其上限似可进一步下拉。
问题最大的是三星堆遗址中早于这8个器物坑的所谓“三星堆文化早期”遗存(约当三星堆遗址第二期),大体上相当于中原地区的二里头文化晚期至二里岗文化时期,依二里头文化最新的测年数据,三星堆文化的年代上限约为公元前1600—前1500年前后。其文化面貌呈现出较大的不同,能否与8个器物坑所代表的三星堆青铜文明同属一个考古学文化,值得探究。
而将这两大期划归一个考古学文化的最大依据即它们都属于“四川盆地青铜文化第一期”,这成为学界的主流意见。在既往研究中,学者多将成都平原进入青铜时代的时间,上推到仅出现零星铜牌饰与小件铜器的原三星堆文化的早期,或以中原文化为标尺,认为只要进入相当于夏商的阶段就属于青铜时代。这从学理和研究实践上都有深入探讨的余地。
正如施劲松在三星堆遗址最新发现的6个器物坑的材料公布之前指出的那样,“成都平原进入青铜时代的证据目前只有三星堆两个器物坑出土的青铜器,……在三星堆遗址还发现过几件铜牌饰,它们很可能是由外地传入,既与三星堆两个坑的铜器群无关,也未对成都平原的文化和社会构成影响,因而不能以它们的传入作为当地青铜时代的开端”。许杰也指出,“少数几件别处发现的铜牌饰可能从二里头进口而来,或者是在三星堆制作的仿品。它们不构成当地铸造青铜器的起始年代早于公元前13世纪的证据”。
施劲松进一步指出,“若三星堆文化开始于二里头文化时期,……那么三星堆文化就跨越了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当社会由石器时代进入青铜时代甚至出现早期国家后,考古学文化恐怕不会维持不变”,而“‘三星堆—金沙文化’作为一种青铜文化应当与新石器时代的文化相区别”。考诸中国考古学界对考古学文化的辨识命名,的确罕有考古学文化的早、晚期阶段分属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众所周知,进入社会复杂化阶段的考古学文化具有延续时间短,变化剧烈的特点。
从现今流行的进步论视角看,那些时段超长、演化缓慢的考古学文化多见于新石器时代偏早阶段或偏远区域,通常认为是该人群相对原始落后的表现。另一方面,这也可能与该区域考古学文化分期和谱系研究尚不深入有关系。三星堆被认为“从新石器时代晚期至西周,两千年时间的延续从未间断过”,“是中国唯一延续了两千年的先秦古都城遗址”,如是表述,恐怕就不太符合社会复杂化阶段“先进的”考古学文化的特征。与对三星堆文化的认知相近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甘青地区的“齐家文化”,该考古学文化被认为绵延数百甚至近千年,跨新石器时代和青铜时代早期,而对齐家文化的系统发掘和研究,学界认为还是稍有滞后的。这可以作为思考成都平原新石器时代到青铜时代过渡期考古学文化命名问题的镜鉴。
(二)“月亮湾文化”提出的合理性
综上,三星堆文化早期除了具有外来因素的二里头文化风格的铜牌饰等小件器物外,青铜器乏善可陈。彼时,已进入青铜时代的二里头文化和二里岗文化高精尖的青铜冶铸技术还未被引进,成都平原在三星堆文化早期尚处于新石器时代,未进入青铜时代,也即青铜用品在人们的物质与精神生活中还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王毅等早在1990年代即指出,“在三星堆遗址曾先后发现过四个玉石坑,这些坑中除1986年玉石坑出土少量青铜器残片外,其余的坑皆只出玉石器,……并且1929年燕家院子玉石坑和1988年玉石坑中器物都是成套出土,‘叠置如简’。这似乎说明了三星堆文化是以玉石器进行祭祀,而不是以青铜礼器进行祭祀”。
如是,前文所引玉器专家邓淑苹关于“月亮湾文化”的提案,是否就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呢?考古学者提出以三星堆器物坑为先导的“‘三星堆—金沙文化’或从遗址第三期的某个时段开始”,那么,将介于宝墩文化和“三星堆—金沙文化”之间的文化遗存(大致相当于二里头文化晚期至二里岗文化时期),独立命名为“月亮湾文化”,是否能更确切地反映出这支处于新石器时代末期、尚未进入青铜时代的考古学文化的样貌呢?
关于月亮湾玉石器的年代问题,前引邓淑苹的研究表明月亮湾玉石器显现出二里头文化晚期的风格,这给出了其年代上限,即不早于二里头文化晚期,但应重视远距离文化传播过程中的时空差。考古学者认为二里头文化风格的铜牌饰和单扉铜铃等,进入成都平原的时间或已晚至二里岗文化后期或更晚的二里岗文化向殷墟文化的过渡期。前述最新研究表明作为“三星堆—金沙文化”先导的8个坑的上限仅可上溯至殷墟早期,都可作为“月亮湾文化”下限或可晚于二里头时代的旁证。
1998年清理的三星堆西墙外的仁寿村墓葬群,“年代上限应相当于三星堆遗址一期后段,下限在三星堆遗址第二期前段,大致相当于二里头文化二期至四期的年代范围”。其中早于三星堆一期之末、属于宝墩文化的21号墓(M21),“出土蜗旋状玉器与二里头文化第二期的斗笠状白陶器、成都南郊十街坊宝墩文化晚期遗址M6出土的圆形骨器近似”。二里头文化二期的年代约为公元前1680—前1610年,与二里头文化早期遗物近似的玉器出土于宝墩文化晚期的墓葬,表明宝墩文化的下限不早于上述时段,同时也昭示了晚于宝墩文化的月亮湾玉石器的实际年代应更晚的可能性。
鉴于此,将原三星堆文化早期析分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考古学文化的建议应是合理的。除玉器风格上的差异外,陶器演变序列上的差异,聚落形态上从月亮湾小城和三星堆小城并立到大城的围合,尤其是从新石器时代跨入青铜时代的社会巨变,都可作为重新界定三星堆青铜文明的重要参照系。
(三)三星堆器物坑下归的合理性
据研究,三星堆文化所见青铜器呈现出高度集中的特点,基本上仅见于两个器物坑。此外,这些青铜器也仅被用于宗教或祭祀活动,而不见于社会生产生活等领域。这都显示出三星堆文化青铜器所代表的成都平原最早批量生产的青铜制品突然出现,是在较短时间内被集中制造出来,而不是在本地逐渐发展起来的。这表明以三星堆几个器物坑为代表的这批成都平原最早青铜文明的出现具有相当的突兀性,而缺乏本土起源的确切线索,呈现出典型的非本土起源青铜文明的特征。
与此同时,“(以三星堆两个器物坑为代表的)三星堆文化之所以被认为是一种独特的青铜文化,除了各类物质遗存所表现出来的独特面貌外,更在于它们所蕴含的独特观念”。“在宝墩文化中并没有发现三星堆文化这类信仰的迹象。三星堆文化的这套信仰和观念更像是伴随着青铜器的大规模生产和使用而形成的。既然青铜制品被集中用于宗教活动,技术和观念相统一,那么两者更可能有相同的来源。”需指出的是,不唯宝墩文化,原三星堆文化早期遗存也“没有发现(以这批器物坑为代表的——引者注)三星堆文化这类信仰的迹象”,三星堆祭祀区器物坑遗存,无论在青铜铸造技术还是观念信仰上都与此前的“三星堆文化早期”遗存之间有较大的断裂。而如下所述,与后续的以金沙遗址为代表的十二桥文化却有较多共性。
早在三星堆两个器物坑发现之初,就有学者认为两个坑的掩埋时间已不属于三星堆文化的范畴,可向下归为十二桥文化,或处于上述两大文化更替之际。前已述及孙华在1990年代将三星堆遗址所见先秦时代遗存划分为三大期,认为这“三期遗存,实际上应当视为同一文化系统下的三种不同的考古学文化”,其中第三期遗存,属于十二桥文化,包括三星堆的两座器物坑。他后来将这一论断订正为两个器物坑“应该属于三星堆遗址第二大期末的埋藏,将其置于第二、三大期之间更为恰当”。
类似观点认为,“器物坑的年代与三星堆文化消失的时间大致吻合,……器物坑的形成,有可能反映了战争或改朝换代之类的重大历史事件,可能是三星堆文化结束,另一支新的考古学文化崛起的标志。因此,不宜将器物坑划入三星堆文化”。王毅等也认为“唯一合理的解释是十二桥文化在替代三星堆文化之时,把代表三星堆文化的这些贵重器物也掩埋了起来,因此,两个器物坑的下埋年代就是三星堆文化年代的下限和十二桥文化的上限”,“进行祭祀的主人已不是三星堆文化的人们,而是十二桥文化的主人”。三星堆几个器物坑的属性问题尚待探究,但无论如何,上述推断显现出三星堆器物坑与后续十二桥文化的不可分割性。
金沙遗址发现后被考古学界归为十二桥文化。金沙遗址出土的大量遗物包括青铜器、金器、玉器、石器、象牙等,不仅与三星堆文化的同类遗物风格近同,而且表明二者具有相同的知识系统和价值系统。“从这个角度看,二者或许同为三星堆文化。而如果将三星堆的两个坑及青铜器群归为十二桥文化,那么三星堆文化便很难被视为是一种发达的青铜文化了。”这是迄今为止对内涵含混不清的三星堆文化最明确的解构意见。是的,从这两个考古学文化的祭祀遗存看,即便其若干具体的祭祀行为因时代差异有所不同,但信仰和观念层面却基本没有改变。
“神权居主导地位,社会财富可能为整个统治集团而非个人占有,全社会将贵重物品集中用于宗教活动而不是个人的丧葬活动。没有厚葬习俗,不以贵重物品来体现个人的身份和地位,从墓葬中也看不出社会的分化,这种情况完全不同于同时期的商周文化。”当然也不同于东周时期的巴蜀文化。鉴于此,可以认为施劲松提出的“三星堆文化和十二桥文化实为一个考古学文化”的论断是切中肯綮的,将三星堆祭祀区器物坑和金沙祭祀区所代表的青铜文明一体视之,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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