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剑雄:西汉人口考
西汉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长期稳定的封建帝国,其幅员之广仅盛唐能与之相比,西汉期间人口的急剧增长,在我国古代史上也是罕见的。西汉末年的全国人口数,是迄今所见最早的比较准确的人口统计数,但对西汉初年的人口数,却缺乏认真的研究和适当的估计。
现在沿用的汉初人口约六百万的说法始于梁启超。其实梁氏对此并无深入的研究,他在《中国史上人口之研究》一文中,对六国及秦的人口状况只是“参用马氏(马端临《文献通考》)原案语略加考证”。但马端临之说只是抄录杜佑《通典》,而杜说又来源于西晋皇甫谧的《帝王世纪》。可以肯定,皇甫谧并无秦汉之际的人口资料,而仅据至今尚可看到的《战国策》、《史记》等书中有关记载,做了推论估计。因此,梁氏立论的依据并不可靠,这个似已有定论的问题并未解决。
一
秦时已有全国的户口资料。刘邦入咸阳时,萧何“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刘邦“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以后在楚汉之争中,萧何在“关中事计户口转漕给军”,刘邦问御史曲逆县的户口时,能得到秦时的数字,都是明证。汉时有严密的户口制度,各郡国“岁尽遣吏上计”,每年中央政府都能掌握各郡国及其所属县、道、侯国的户口数。应该说,从秦至汉的户口原始资料本来是完备的。
但《汉书》对汉初户口数毫无提及,甚至对几十年前西汉末年的户口数也已语焉不详。《地理志》以平帝时户口为“汉极盛矣”,而《食货志》却谓哀帝时“天下户口最盛”。二者虽相差不多,但若每年数字俱在,完全可以讲清究竟何年最盛。《地理志》所载一千五百多个县中,仅五县有户、口数,五县有户数。行政区划虽说是以元始二年为准,侯国却以成帝时为断,有的诸侯国也不符合元始时的实际。而且,郡国户口数与县道侯国数相加后都与总数不符,这说明西汉的户口材料在东汉初已经残缺不全。
尽管如此,《汉书·地理志》所载户口数仍是今天研究西汉人口最基本、最重要的数据。因班固作《汉书》时,毕竟还可得到残存的西汉户籍档案,这保证了汉志的大致正确,特别是各郡国的户口数,绝非出之臆断。当然这并不排斥对其中个别错误或传抄的脱漏讹误,须在应用时具体分析、辨正。
正因为这是唯一较完整的资料,所以对这一资料必须说明以下几点:
第一,班固在总述户口数时只说是平帝时情况,并未确指何年,仅在“京兆尹”下注明为元始二年数。考虑到原始资料残缺以及汉志体例不一之处,我们很难断定这些都是元始二年的数字,只能说是西汉末哀帝、平帝时的数字。但数年的差异对于研究数十年乃至二百年的变化时影响不大,目前又无法确定各项数字的具体年份,为便于计算,在下面的论证中,仍都做元始二年数处理。
第二,这项数字统计的范围,限于汉政权设郡县进行直接统治的地区,不包括通过西域都护间接统治的地区和匈奴地区。在设郡县地区内,不包括未列编户的少数民族,如西汉后期居湟水流域的人口有数十万之众的羌人,也不包括散居在郡县管辖外的民户(不同于流民),如武帝迁东越民于江淮后,会稽南部(今浙江南部与福建全省)仅设一县,而实际广大地区并非无人居住;又如武帝立儋耳、珠崖郡于海南岛,有户二万三千余,元帝时罢珠崖郡(儋耳已在昭帝时并入),留在岛上的民户就不再列为编户。脱籍一年以上的流民及脱籍后新增人口,一般也在统计数之外。
最后,还必须弄清这项数字是否基本符合实际状况,因而具有作为研究西汉实际人口依据的价值。
从理论上说,汉时人皆著籍,脱籍是非法的。汉时有户律,原文虽佚,但从后世律文可见其梗概。《唐律疏义》中“户婚律”即是汉户律的延续。其第一条:“诸脱户籍,家长徒三年……”具体处理虽各朝不同,但脱籍非法是一致的,隐匿逃户也有罪。文帝时薄昭致书淮南王长:“亡之诸侯,游宦事人,及舍匿者,论皆有法。”《汉书·王子侯表上》载:胡孰侯圣“坐知人脱亡名数,以为保,杀人,免”。统治者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对户籍控制很严,在政权巩固、封建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是能够做到的。
对农民来说,著籍意味着要承担赋役,这固然是沉重的负担,但如脱籍,就要抛弃田宅、流落他乡,不久又须重新入籍。如沦为豪强奴婢、徒附,则虽可逃避官府赋役,却同样要承受残酷的剥削。如逃往无人管辖的地区,这只有在边远荒僻之地才有可能,而随着行政机构的延伸和辖区的扩展,也不可能长期存在。况且著籍意味着具有合法的身份、地位,可获赐爵。西汉赐爵不如东汉之滥,爵位可赎罪,有时也可卖钱。“居延汉简”中戍卒姓名前大多有“上造”、“公士”、“公乘”之类的称谓,说明爵位为当时人所重视。因此,非不得已,农民不会脱籍流亡,即使流亡后,一旦可能也会重新入籍。真正从农民脱籍中得到好处的是豪强地主,“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惮,不敢笃责”。他们倚仗权势,把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变为对他们的义务。这种朝廷与豪强之间争夺剥削对象的斗争,往往十分激烈。皇帝权力集中,控制严密时,豪强不得不收敛,反之,则朝廷只得听之任之。
对地方官来说,隐匿户口后可将少报部分所得(对农民赋税照征)中饱私囊。虚报户口可以获得奖励或提升,但多报部分须通过额外征收方能弥补赋税的不足。两种情况虽或同时并存,但一般人口增殖较快时,隐匿才有可能,而人口增殖较慢或减少时,虚报方有必要。汉时处置官吏多严刑重法,州郡对属官也有生杀予夺之权,无论隐匿或虚报都要冒丢官或丧命的风险。
楚汉战后,高帝下诏:“民前或相聚保山泽,不书名数。今天下已定,令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长期战乱结束,流民回归数量必然很大,但由于人口大减,地广人稀,土地矛盾并不突出,所以户口逐年增加。文、景时,重视农业,经济发展,除少数灾年外,没有严重的流亡问题。汉初诸侯盛,与朝廷争夺民户,“逋逃或归诸侯者已不少”,如吴王濞“诱天下之人”。但随着吴楚之乱的平定,此一矛盾已基本得到解决。
武帝时,连年大规模用兵,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赋税却不断加重,农民大批流亡,受灾时数量更多。由于武帝用法严酷,又好大喜功,因此地方官隐瞒流亡、“盗贼”,连丞相公卿也装聋作哑,“流民愈多,计文不改”。这阶段虚报是主要倾向。
昭、宣时期,经济恢复,社会也较安定,人口开始回升和增加,因此又出现了隐匿和漏报。黄龙元年,宣帝下诏斥责:“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命令“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主要是针对隐匿户口而言。
元始二年,西汉政权已濒于崩溃的边缘,人口缓慢的增长已转向减少。当年,“郡国大旱,蝗,青州尤甚”,人口死亡很多。而王莽执政,正为自己代汉制造舆论,王鸣盛认为当时“户口之盛,必多增饰”,是有道理的。因此,这项数字并不一定符合当年人口减少的事实,而是反映了前几年户口的最高数字,将它看作西汉末期人口最高数是大致正确的。
二
西汉的人口变化,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汉初至武帝初(前206—前134年)。经过秦末的动乱,加上自然灾害,在刘邦统一中国之初,人口数跌至最低点。“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天下初定,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以后,随着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加上社会比较安定,人口激增,在武帝初达到高峰。
第二阶段,武帝中、后期(前133—前90年)。武帝先后对匈奴、西南夷、南越、东越、朝鲜和西域用兵,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好大喜功,奢侈挥霍,国家元气大伤,人口锐减。由于流民、逃亡和起义增多,户口的减少更加严重,“海内虚耗,户口减半”。
第三阶段,武帝末年至平帝元始二年(公元前89—公元2年)。“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下轮台之诏,推行代田法,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至昭帝时,流民稍还,田野益辟,颇有畜积”,“始元、元凤之间,匈奴和亲,百姓充实”。内外安定,农业丰收,宣帝时人口继续增加。以后虽有多次大灾,阶级矛盾也趋于激化,农民起义时有发生,但由于尚未出现大规模的动乱以及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到哀帝时,“百姓资富虽不及文景,然天下户口最盛矣”。平帝元始二年虽不一定是西汉人口最多的年份,但哀、平间当是西汉人口的顶峰。
下面就能找到的实例分别加以论证:
《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及《汉书·高祖功臣表》载有部分侯国初封及国除时的户数,起讫时间基本属第一阶段,详见49页附表1。
表中年平均增长率最高为26‰,最低为7‰,平均约为15‰。负增长仅一个,可见是特殊情况,或数字有误。但这能否代表实际人口增长率,还必须弄清几个问题。
第一,秦末大批农民成为流民,还有不少人脱离户籍,故汉初户口数低于实际人口数。战争破坏剧烈地区,户口少得惊人,如曲逆秦时户三万,高祖六年(前201年)仅五千户,减少了六分之五。但实际人口并未减少那么多,只是“间者兵数起,多亡匿”。这种情况相当普遍,“故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者十二三”。但“后数世,民咸归乡里,户益息”。可见侯国增加的户数中,部分是回乡的流民和重新著籍的民户。因此表中侯国的实际人口净增长率平均应低于每年15‰。
第二,侯国户口的准确性。汉制,“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户数的多少直接关系列侯的收入。汉时民户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列侯更不会容许所封民户迁出来减少自己的岁入。另一方面,每年要上报户口,特别是文帝后有酎金律,列侯每年要根据户数,以千口四两的比例上交金子。少交或成色不足要受免国的处罚。元鼎五年,武帝曾以此为借口一下子免列侯一百零六个,故当时列侯隐瞒户口的可能性不大,虚报更无必要,侯国的户数较准确而可信。
第三,由于目前无法找到各地的户口数,所以必须确定这些侯国的增长率在全国范围内代表何种水平。秦末战乱,集中在关东、淮、汉以北,即以后的并、冀、青、兖、徐、豫州以及荆州北部,这些地区的人口减少必然较大。而益州、江南、辽东等地受影响较小,成为流民避难之地,人口相对有所增加。关中是刘邦的根据地,除直接受战争影响外,还要提供人力支援,人口损失也很大。但至西汉初期,原来破坏严重的地区正是经济重心所在,恢复和发展得很快,加上流民回归,人口增长率必然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表中侯国所在郡国除南郡、犍为外,都属这一地区,因此根据它们户口增长数求出的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从汉高祖开始,就不断徙关东豪强、富户、官吏等实关中,但迁出的人口在关东总人口中的比例很少,这虽然部分抵消了流民的回归,但总的说来,在第一阶段关东地区的人口增长率还是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
第四,表中除昌武外,增长率最低的是平阳侯国。平阳地处河东,是经济发达、交通便利地区,平阳侯曹参又是汉初大功臣,继萧何为相,何以平阳户口增长率反如此之低?对比酂侯国,似可找到答案。酂自公元前201年至前155年,平均年增长率高达26‰,但起讫均在第一阶段;而平阳自公元前201年至前91年,已经历了第二阶段的人口减少。《史记·功臣表》序提到“萧曹绛灌之属或至四万”,但现存的列侯户数无至四万者。合理的解释是,平阳这个大侯国确曾增至三四万户,而由于第二阶段的人口减少,至公元前91年已降至二万三千户。
据上述情况推测,第一阶段全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约为每年10‰,七十年间,总人口增加了一倍多。
现在再看二、三阶段的人口增长情况:真定国元鼎四年(前113年)立,三万户。至元始二年户37126。此期间分封划出侯国遽乡(前62年),以千户计,则一百一十五年间年平均增长率为2‰。泗水国元鼎四年立,三万户。至元始二年户25025。此期间分封划出郡国三,即于乡、就乡(前41年)、昌阳(前14年),各以千户计,则一百一十五年间年平均增长率为-1‰。齐郡和临淄县临淄在武帝时已有十万户,而元始二年齐郡户154826,如临淄还有十万户,其余十一县每县平均不足五千户,低于周围各郡及全国平均数。显然齐郡和临淄人口在此期间非但无增长,反而减少了。
以上三例属第二、三阶段,它们的增长率如此之低,甚至出现负增长,这说明了第二阶段中人口普遍减少,第三阶段的增长率较低。
从地区分布说,真定国属于关东开发较早的地区,人口十分稠密,每平方公里196人,在表中居第三,见50页附表3。经第一阶段的恢复和发展,土地的开发已接近限度,人口相对饱和。因此第二、三阶段增长速度必然很慢。齐郡人口密度也较高,每平方公里141人,在表中居第九,见附表3。但人口集中在城市,临淄人口为全国之冠,其人口增殖完全依赖于手工业与商品的发展。随着西汉中、后期(即二、三阶段)经济的衰退,临淄人口的减少不可避免。泗水国地处淮水与泗水下游交汇处,元光年间“河决于瓠子,东南注钜野,通于淮、泗”。二十余年后才堵住决口,黄河恢复故道。泗水国地属灾区,始封时正值水灾之后。直至西汉末,泗水国以东至黄海还只寥寥数县,相当荒凉。泗水国的人口减少除与第二、三阶段中政治、经济的因素有关外,不利的自然条件也是重要原因。
再对照表1的平阳侯国,如它在第一阶段增长率不低于平均水平15‰,至第一阶段末应超过三万户,而实际至公元前91年仅二万三千户,四十三年间平均每年至少减少9‰。
由此可见,第二阶段虽不一定达到“户口减半”的程度,但人口较前阶段大幅度减少,则是确定无疑的。
以第三阶段的一些郡国人口作为例子:山阳郡宣帝时太守张敞上书称有“户九万三千,口五十万以上”。考张敞上书在地节四年(前66年)至元康二年(前64年)间,现以公元前65年计。至元始二年,山阳郡户172847,口801288。此期间,由梁国和东平国划归山阳的侯国至少有八个:平乐、郑、菑乡、中乡、黄(以上前38年)、栗乡(前20年)、曲乡(前14年)、西阳(前11年),这些侯国一般很小,各以千户计,则山阳郡六十七年间年平均增长率约为6‰。
但毗邻的梁国在元延年间被削五县,其中可能有划归山阳者,这些县有数千户至万户不等,如考虑这一因素,或前述侯国户口超过千户,则山阳郡的实际人口年平均增长率应低于6‰。营平侯国宣帝本始元年(前73年)封,1279户。元延三年(前10年)除,2944户。六十三年间年平均增长率为12‰。营平,侯表注属济南郡,《地理志》无,可能在元延后已并撤。扶阳侯国宣帝本始三年(前71年)封,711户。元始中户1420。以元始二年计,七十三年中年平均增长率为9‰。
以上三例属第三阶段,分布地区在关东,说明第三阶段的增长率远低于第一阶段,个别高的也仅12‰,而较大范围的郡,不足6‰。
此外再从原长沙国、原吴国及三辅地区,看西汉人口总的增长情况:原长沙国据贾谊《治安策》,长沙国在文帝七年(前173年)时有二万五千户。因长沙国当时还处于“地广人稀”或“火耕而水耨”开发程度极低的状态。“江南卑湿,丈夫早夭”,人的平均寿命比北方更短。尽管辖地辽阔,属县不少,但多数县人口很少。以舂陵县为例,从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古地图可以证实汉初已设县,但直到元帝初元四年(前45年)仅476户。马王堆出土的另一张《驻军图》,所画范围包括长沙国南部方圆约五百里的地区,但据图上所标数字统计,居民才700多户。而且贾谊上书时刚从长沙王太傅任上归来,对该国的户数自然不会搞错。
汉初的长沙国比西汉末年长沙国的疆域大得多,因此,元始二年在相当于汉初长沙国范围内的户数应为:长沙国全部43470户,武陵郡除镡成县(每县平均2629户,镡成小县,以2000户计)32177户;零陵郡除始安县(每县平均2109户,始安较大,以3000户计)18092户;桂阳郡除阳山、含洭、涢阳、曲江四县(每县平均2555户)17899户;豫章郡的宜春、建成、艾三县(每县平均3758户,但三县均系推恩分封的小县,每县以2000户计)6000户;南郡的高成县(每县平均6977户)6977户,合计为124610户,为汉初的4.98倍,自文帝七年(前173年)至元始二年(公元2年),一百七十五年间年平均增长率为9‰。原吴国 景帝三年(前154年),吴王刘濞作乱时,“悉其士卒,下令国中曰:‘寡人年六十二,身自将,少子年十四,亦为士卒先。诸年上与寡人同,下与少子等者,皆发。’二十余万”。虽然现缺乏吴国人口的年龄结构,但根据当时人平均寿命很低、成年前的死亡率很高,估计该项数占全部人口的四分之一。刘濞自称吴国“人民虽少,精兵可具五十万”。虽系向诸侯夸口,但短期内不可能征集得十分彻底,所以实际上吴国这一年龄间男子当不止二十万。现以三十万计,则吴国人口约为一百二十万。
吴王始封时有“三郡五十一城”,其范围大致包括汉志的丹阳郡、广陵国、会稽郡的大部及临淮郡淮水以南地区。因此,此范围内元始二年的人口有:丹阳郡全部,405171人;会稽郡除冶、回浦二县(每县平均37792人,两县以80000计),952604人;广陵国全部,140722人;临淮郡在淮水之南有十二县,另有八县无考,但其中广平、兰阳、襄平系由广陵国推恩分封的侯国,肯定在淮水之南,故以淮水之南人口占全郡三分之二计,824176人。合计为2322673人。自景帝三年(前154年)至元始二年(公元2年)的一百五十六年间,人口增加了0.94倍,平均年增长率约4‰。
景帝平叛时,曾诏令“击反虏者,深入多杀为功,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之,无有所置”。经过这次战乱,吴地人口必有较大损失。但据《汉书·武帝纪》,元封元年,迁东越民于江淮之地;又元狩四年,关东贫民徙陇西、北地、西河、会稽凡七十二万五千口,则吴地人口也有因迁入的额外增加。三辅地区《汉书·惠帝纪》:“三年春,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汉六百里等于今二百余公里,同时征发劳役必按行政区划,当时函谷关尚未东移,征发当限在关内,即汉志的弘农县西,所以长安六百里内大致即以后的三辅地区。男女皆征,目的在速成,也说明劳动力的缺乏。时间选在农闲,且每次只三十日,估计征发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甚高。但长安是首都,宗室贵族、大臣、列侯、豪强富户集中,享受免役特权的人户很多。惠帝三年六月,曾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仅奴婢徒隶即有数万。所以估计三辅地区当时的总人口为征发男女的三倍多,约五十万人。
三辅地区开发较早,又是秦首都所在,原来人口并不少。秦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三十五年又徙三万家于丽邑、五万家于云阳。以每户五口计,总数不下百万,即使徙丽邑、云阳的八万家中有部分系从附近地区移出,总数也在六十万以上,加上本地原有人口就更多了。但汉初却变得“实少人”,以至于不得不从关东徙入十余万口。究其原因有四:第一,项羽东归前,焚毁宫室,残破咸阳,造成人口的减少和迁徙;第二,豪富迁入咸阳本不得已,秦灭后必有相当多人乘机迁回,诸侯复国后,六国公族旧人必定投向关东;第三,楚汉之争中关中战事虽不如关东之烈,但作为刘邦的基地,负担极重,如高祖二年“肖(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人力几近枯竭;第四,自然灾害促使人口外流,高祖二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因此尽管惠帝三年时已增加了至少十万余外来移民,人口还是很少。至元始二年,一百九十四年间增加了4.132倍,年平均增长率约为8‰。
西汉期间,关东豪强、高资、吏二千石等源源不断移入关中,特别是在元帝前,每一帝陵县主要由关东移民组成,而从三辅移出的则仅有吏民从军戍边、罪犯徙边(都有部分回归)及大臣家属徙归故郡、诸侯王、列侯就国等有限的人数。因此,三辅的人口增长率必高于全国平均数,可以断言,在一、二、三阶段中,全国人口的年平均增长率应低于8‰,人口总增长不超过五倍,以西汉末人口约六千万计,汉初人口应在一千二百万以上。这与前述长沙国、吴国的情况是一致的。
三
现再从人口变化发展的角度,通过对西汉时期人口政策、婚姻、生育及家庭状况的考察,对前面通过户口资料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加以验证。
(一)人口政策。西汉初,面临着“人相食,死者过半”的局面。战争的破坏,不仅使人口锐减,也造成经济凋敝,财政困难,“民无盖臧,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因此迫切需要增殖人口,发展生产,所以高祖一方面招集流亡人民返回原地,重新登记户口;另一方面下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即免除生子的户主二年徭役,作为对增殖人口者的奖励。惠帝六年(前189年)又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据应劭的解释:“汉律,人出一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通过罚税迫使妇女及时结婚生育,以达到增殖人口的目的。
西汉的赋税制度是人口税(包括徭役)大大高于土地税,是朝廷最重要的收入。仅从这一点出发,统治者对人口的增殖也极重视,故有一套严密的户口制度。而户口是否增加是对地方官的政绩做考查的主要项目。
统治者的愿望是人口多多益善,所以主观上一直实行奖励生息的政策。但他们的阶级地位和剥削本质决定了他们往往起了完全相反的作用,如增加或提前征收人头税直接抑制了人口增殖。更何况人口的发展受到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并非统治者的一厢情愿所能决定。
(二)婚姻状况。《周礼·地官》媒氏:“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白虎通》:“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家语》:“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文之端,女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可见先秦至汉初一般女子的始婚年龄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这与惠帝令中规定“十五以上”是一致的。“居延汉简”中有几例:卒周贤妻年廿六,子年十。长张彭祖妻年十五(从她尚无子女看当结婚不久)。结婚年龄在十五至二十岁左右。另有一例,长张孝妻年三十四,女年六,婚龄稍晚,但也可能另有子女夭折。又如宣帝外祖母“年十四嫁为同乡王更得妻”,则略早于十五。然而并非女子都早婚,至少在汉初并非如此,从惠帝令中把三十定为适当婚龄的上限看,晚至三十出嫁者并不稀罕,三十以上未嫁的也有,否则就没有必要下此强制性命令,或者根本就没有罚款对象了。惠帝此令的颁布对限制晚婚会起一定的作用,但考诸史籍以后再无下文,一种可能是并未认真执行,另一种可能是情况发生变化,这种限制已失去意义。后者可能更接近事实。因为以后,早婚渐成习俗,宣帝时王吉曾说:“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看来有相当一部分女子的始婚年龄即使根据当时标准来看也太早了。
另一方面,性比例很不平衡。现代人口学的研究证明,不论何种种族、地区,婴儿的男女性比例为106∶100,大致相等。但西汉时杀婴或弃养现象很普遍,重男轻女之风亦盛。淳于公骂女儿“生子不生男,缓急非有益”。赵飞燕“初生时,父母不举,三日不死,乃收养之”。东汉初班昭作《女诫》:“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则杀死女婴必多于男婴,结果是至少在成年前,人口中女子数少于男子,在始婚年龄不大的情况下,这意味着有部分男子必定无法找到配偶。
当时流行多妻制,统治者更是如此。武帝时已有后宫数千人。王莽败时,宫内还有宫女数百千人。这数千可谓是个常数,死亡或缺乏要随时补充。武、昭、宣帝死后,后宫女全部置于陵园,终身不得出嫁。昭帝时有人指出:“今诸侯(妻妾)百数,卿大夫十数,中者侍御,富者盈室。”贡禹也说:“诸侯妻妾或至数百人,豪富吏民畜歌者至数十人。”汉初丞相张苍“妻妾以百数,尝孕者不复幸”。成帝时左将军史丹“后房妻妾数十人”。后汉时才规定诸王娶小夫人不得过四十人,但只是限制了有名号的妻妾,实际上并无限制。成帝以后,公卿列侯至令尉,大小官吏就有十万,加上地方豪富,庞大的统治阶级霸占了大批妇女,远远超过了他们的人口比例。而且由于习俗,一般平民只要有赡养能力也会多妻,这就使原来就不平衡的男女比例差距越来越大。结果是“内多怨女,外多旷夫”,“女或旷怨失时,男或放死无匹”,使人口的有偶率大大降低。
但其他女子,也并非都能及时婚配。嫁娶都要钱,富人嫁女,嫁资丰厚,如卓王孙给女儿文君僮百人,钱百万,更多的还靠嫁女牟利,甚至出现“一女许数家”的情况,因此“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后汉李固有《助展允婚教》,展允是议曹史,多少是个小官,却讨不起老婆,要大家凑钱帮助,“礼宜从约”,但还需二三万钱,若以中等价格五十钱石谷计,合四百至六百石谷,即五口之家五年以上的食粮,从中也可想见西汉的风尚了。
西汉妇女再嫁十分普遍,无论贵贱贫富,都无所忌讳。景帝王皇后(武帝母)就曾嫁为金王孙妻,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甚多,并不以为耻,武帝就亲自去找过同母异父的平民姐姐。私生子也不受歧视,名将卫青、霍去病都是私生子。这些当然与儒家礼教尚未强化有关,但首先是当时社会的实际需要,即人为加剧的性比例不平衡所决定的。
有偶率低,对人口增殖的影响很大,无偶的人口对于下一代的增殖毫无作用,抵消或部分抵消了原有的增长率。
(三)生育状况。从理论上说,如果女子结婚的平均年龄为二十岁,并且性生活不中断地保持到育龄结束,平均每人可生7.5个小孩。结婚更早则繁殖率更高。但实际上西汉时并无如此高的繁殖率。这是因为:
(1)当时人平均寿命低。相当部分女子婚后的性生活会因一方死亡而无法持续到育龄结束,繁殖率当然因此而降低。
(2)产妇死亡率极高。霍光之妻曾说:“妇人免乳(即生育)大故,九死一生。”虽系夸张,但说明情况确很严重。
(3)婴儿哺乳期长。古人有“食子者三年而出”的说法,刘向也说:“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故制丧三年,所以报父之恩也。”据此推测,一般哺乳期是三年,这与西方古时情况相似,所以生育及间隔也延长到三年以上。汉时贵族富家多有乳母,往往抚育婴儿直至成人,对这些乳母来说,自己的生育不得不中止了。
(4)不育比例较高。据《汉书》各表:诸侯王无后者二十三人,王子侯四十五人,功臣六十四人,外戚六人。以诸侯王为例,占统计数一百三十九人的16.5%,当然其中至少一是未婚夭折或仅有女儿,但这些人都是早婚、多妻,为有继嗣会不惜一切,他们的不育基本上都出于自身的原因。在多妻的情况下来自男子的不育因素对人口增殖的影响比他们在人口中的比例高。
(5)汉时除少数人享有特权外,绝大多数成年男子须服劳役,相当部分人要戍边,离家时间至少在一年以上,一去不返的也不少。中期又有大批成年男子从军,死亡的更多。戍边、从军者多数当已婚,他们的配偶因此暂停或中止了生育。
(6)刑法严酷。武帝时“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而不成文的法律、法外施刑的更多。《刑法志》称:“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而耐罪上至右止,三倍有余。”这仅是据各地正式上报的官方统计数,实际上高得多。如杜周为廷尉,“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有余万”。武帝时江充兴巫蛊案就杀数万。如以实际为统计数三倍计,则西汉中后期每年有3‰的人口被杀,以元始二年人口计即十八万。耐罪以上每年9‰,即五十四万;其中处腐刑者便丧失了生育能力,罚作刑徒者由于非人待遇,死亡率也很高。以上两项是每年做了判决的,日常关押的还很多。据《刑法志》东汉初全国有监狱二千余所(当时较西汉人口少得多,县也撤了不少),以每所平均关押百人计,全国至少有二十万。被杀、服刑、在押的对象大多数是成年已婚男子,因此,除直接造成人口减少外,对他们配偶的繁殖率也带来很大的影响。
由于上述原因,加上当时一般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实际上每个育龄女子的平均繁殖率,可能仅有理论数的一半。而净繁殖率,即能够存活至成年并达到再生殖的更少。
另外由于赋税的沉重和抚养成人(包括未来的嫁娶)不易,普遍存在杀婴(包括堕胎)或弃养。元帝时,“民产子三年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王吉指出:“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侯霸在王莽时为淮平大尹(即临淮郡太守),更始初离任时,“民至乃戒乳妇勿得举子,侯君当去,必不能全”。东汉时王吉为沛相,“若有生子不养,即斩其父母”。后汉贾彪为新息长,“小民困贫,多不养子,彪严为其制,与杀人同罪”。临淮、沛、新息还不是贫穷、落后的地区,也不得不以严刑禁止,可见杀子之盛行。
还有更多以迷信形式出现,实际以减少婴儿为目的的方法。西汉时“产子必先占吉凶,后乃有之”。后汉时,武威“其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日产子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据说羌胡有杀死第一个婴儿的习俗。还有俗谚“举五月子长及户则自害,不则害其父母”。王充说:“俗有大讳四……四曰讳举正月、五月子,以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应劭列出现象更多:“不举并生三子”、“不举寤生子”、“不举同月子”、“不举生鬓须子”。习俗相传,西汉当亦有过之而无不及。有些落后的部族直到近代还在采用这些方法,有的与西汉时极为相似。
(四)家庭规模。商鞅变法时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贾谊所谓“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西汉袭秦习俗,标准的家庭是五口。但以《汉书·地理志》的户口数计,全国平均每户人口是4.67。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前面所说,净繁殖率低。其次,正如晁错所说,一个五口之家的农户,即使终年辛劳,还免不了要“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所以子女长大或成家后只能分居,以便独立维持生活。再者,诸侯王、列侯以户食禄,地方官也以户为单位,征收田税,所以统治者希望保持小家庭的规模。《地理志》记载当时河内风俗“好生分”,即“父母在而昆弟不同财产”;颍川“好争讼分异”。因此,即使在地主家庭,“兄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也是凤毛麟角,故为士大夫所称道。
根据现代的统计,在每对夫妇平均生育三个孩子时,每百年的总人口约增长2.5倍;在平均生育两个孩子的情况下,人口规模大致不变。西汉时婚龄虽早,但平均寿命低,两者相抵情况与现代的接近。因此,西汉时每个家庭的小孩平均不超过2.5个,估计每百年总人口增长不超过1.5倍,平均年增长率低于9‰。如果再考虑到天灾、战争、瘟疫等因素的影响,则西汉期间的年平均自然增长率还要低些。
四
人口的生存和增殖离不开农牧业的发展,在古代农业国家中尤其如此。因此,人口的规模必然要与农牧业所能提供的人类赖以生存的食物数量相适应。汉时绝大多数人民几乎不用肉食,纯以谷物蔬菜为生。如果西汉期间的人口的确增加了九倍,从六百万上升到六千万,那么此期间的粮食产量也必须增加九倍,否则即可得出相反的结论。
粮食总产量的提高,不外乎通过扩大耕地面积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这两方面的途径来实现,我们现在就从这两方面来分析西汉期间粮食增产的可能性。
西汉末的疆域比秦代有了较大的扩展,设置郡县的地区在东北增加了浑河、鸭绿江上游及朝鲜半岛北部(玄菟、乐浪二郡),南部增加了今越南的大部分(交阯、九真、日南三郡),西北部增加了河西走廊的广大地区(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城五郡)。但直至西汉末年,这些郡的人口合计仅二百零三万,占全国人口的3%强。这些郡中,河西有屯田,有时有少量的粮食输出,交阯在与邻郡的贸易中可能输出一些粮食,但对全国的供应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基本仅限于维持本县人口。所以,西汉主要农业区的范围还是在关中、巴蜀和关东。
关中粮区集中在三辅范围内的泾渭平原,“关中自汧、雍以东至河、华,膏壤沃野千里”。而关中西北部的天水、陇西、安定、北地、上郡已是“畜牧为天下饶”的地区了。关中的农业开发,可以追溯到西周时代,至战国末期,由于郑国渠的开凿,“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钟,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时又从关东大举移民,加速了土地的占有和开垦。汉初在动乱之后,一度人口稀少,但随着大批移民的来到和人口的增殖,不久就已人满为患,武帝时已是“地少人众”,土地贵到“亩一金”。武帝设上林苑占去了大片良田,耕地面积更加减少。西汉时关中的耕地面积比秦时不会有很大的增加,在武帝后基本未增加。
巴蜀的开发也较早,成都平原优越的自然条件以及水利工程都江堰的建造,使农业很快发展,粮食自给有余。战国末期,已有粮食外运。巴蜀地区,特别是蜀地农业发展的余地相当大,但外运的困难限制了农业的发展。汉时主要的粮食需求地区是关中,而巴蜀与关中之间重山阻隔,地势险峻,虽有褒斜、子午等通道,但要大规模输出粮食就非常困难。另一条输出途径是由长江水运,顺流而下虽较快捷,但三峡天险也不易过。主要的是当时长江中下游地区多数尚未开发,人口稀少,并无需要,仅见元鼎三年武帝下巴蜀粟救济江淮间灾民。因此巴蜀粮食生产的潜力得不到发挥,只能保持与当地人口增长大致相同的速率,对全国的粮食生产影响不大。无怪乎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叙述巴蜀出产时,仅提到“巵、姜、丹沙、石、铜、铁、竹、木之器”,却未提粮食。
关东主要农业区的西北界大致是由碣石起循燕山山脉南麓西南行,再越太行山,历汾水中游而至于黄河岸上的龙门,南界在淮河流域。在此范围以外的地区,自然条件较差,或尚未开发、农业落后,或从事游牧,大多地广人稀。淮河南的楚越之地,“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而水耨”。庐江郡到东汉建初年间,“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会稽郡在武帝时还是安置流民的地区之一,东汉初,“民常以牛祭神,百姓财产以至困匮”。光武时樊晔为扬州牧,“教民耕田种树理家之术”。东汉元和年间,长沙郡百姓寒冬时还无鞋穿。九真郡在东汉建武年间,“俗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阯,每致困乏”。辽东郡直到东汉末年,农业生产力还很低,“二牛六人,一日才种二十五亩”,而在三辅“三犁共一牛,一人将之下种,一日种一顷”。这些地区在西汉时农业都很落后,当然不可能有粮食输出。
在关东主要农业区内,发展也不平衡。如勃海郡,宣帝时当地人还“好末技,不田作”,牛耕也不发达,经太守龚遂厉行倡导后,农业才有所发展。但是关东大部分地区都开发较早,是春秋以来经济、政治、军事、文化活动的主要舞台,生活着全国大部分人口。西汉末全国六千万人口中,关东占一半以上。汉初由于人口锐减,农民外流,关东也暂时出现了地多人少的现象,文帝十二年诏书中“野不加辟”的说法,虽泛指全国,也足说明包括关东在内还有很多土地尚未垦复。但随着流民的回归和人口的增多,情况很快发生变化,景帝元年诏:“郡国或硗陿,无所农桑系畜,或地饶广,荐草莽,水泉利。”说明有的地区已经出现了地少人多的矛盾,显然主要在关东。这种矛盾以后愈益加剧,《史记·货殖列传》称:“沂、泗水以北……地少人多。”当时黄河虽常成灾,但由于人口日益增加,原有耕地不敷使用,所以武帝时“人庶炽盛,缘堤垦殖”。哀帝时,两岸耕地直逼河堤。汉初开始就不断徙关东,置陵县,武帝时规模更大。关东的灾民也不断流向别处,武帝时一次就安置了七十万。尽管大规模输出人口,但昭帝时已到了“内郡人众,水泉荐草不能相赡”的程度。
以《地理志》的户口数计算出各郡国的人口密度,更能说明问题,见50页附表2、附表3,51页附表4。人口密度最高的是关东,次为关中三辅,而其他地区相差很远。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百人以上的郡国也全在关东,连京兆尹都不能相比,而每平方公里不满四人的郡国则全在其他地区,差距悬殊。
总之,西汉期间在关中和关东主要农业区,耕地面积的扩大,主要在第一阶段,而其中相当一部分并非新垦。第二阶段后,耕地扩展不大,粮食产量的提高主要通过增加单位面积的产量来实现。
至今尚未发现西汉时从国外引入新的粮食作物或采用过明显增产的新品种,提高单产的主要途径是农具和生产技术的改进。这方面已有大量论著,毋须赘述。西汉确是农业大发展的时期,但对其成就往往估计过高。
铁器农具的使用已经普遍,成为主要的生产工具。但无论是私人铸铁,还是官营铁器时,都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买不起铁器或不愿购买。这一方面在于生产的铁器不适用,另一方面在地少人多的情况下,农民宁肯省钱,也不愿省力。盐铁会上有人说:“县官鼓铸铁器,大抵多为大器,务应员程,不给民用。民用纯弊,割草不痛。是以农夫作剧,得获者少,百姓苦之矣”,“今县官作铁器,多苦恶……盐铁贾贵,百姓不便,贫民或木种手耨,土耰淡食”。所以即使在比较发达的地区,铁器也不能说已经普及。
牛耕主要用于农业发达地区,如前所述,江南等地东汉后才陆续推行牛耕。岭南也是如此,所以九真郡到东汉初还不懂牛耕。但即使在使用牛耕地区,也常遇耕牛缺乏问题。李广利征大宛带去牛十万头。如以每头牛承担百亩耕地计,至少有一千万亩耕地无法耕种。修昭帝陵时征用牛车三万辆载沙,类似情况必定很多。牛疫也会造成耕牛大批减少,东汉初发生过多次大牛疫,损失很大,西汉也不可能没有。耕牛不足,影响严重,“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但是,“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
西汉时耕作制度的重大改进是武帝时赵过的“代田法”和成帝时氾胜之的“区种法”。代田法实际上是一种局部的轮作制,用以代替原来大面积的轮作,使休耕地得以减少。据说赵过在试验时“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以后推广到边郡及居延城、河东、弘农、三辅及太常所属的田地,收到了“用力少而得谷多”的效果。但代田法主要适应地多人少、每年有部分土地休耕的地区,而关东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人口过剩,不可能再有土地休耕。实行代田法虽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但耕地利用实际仅一半,在产量占全国多数的关东无法实行,因此对它的作用不能估计过高。区种法的推广和成效未见记载,无法确定。
西汉的水利工程,如武帝时的漕渠、龙首渠、六辅渠、白渠等,规模都很大。“用事者争言水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关中灵轵、成国、渠引诸川,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钜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它小渠及陂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也”。但效果不一,有的收到预期效果,发挥相当大的作用,如白渠,溉田四千五百余顷,百姓作歌颂之。有的并未收到预期效果,作用有限,如龙首渠,“作之十余岁,渠颇通,犹未得其饶”。有的则纯系劳民伤财、得不偿失,如河东渠,动用几万人,却因“河移徙,渠不利,田者不能偿种”。朔方的灌渠等工程,“作者各数万人,历二三期而功未就,费亦各以巨万十数”。而且由于统治者多图一时之利,工程建成后,往往长期不加疏浚治理,所以实际受益时间不长。豪强地主为私利还任意霸占、毁坏水利设施。
值得注意的是,水利工程主要集中在关中,却很少在关东黄河下游地区。黄河下游多灾,从文帝十八年至王莽始建国三年这一百八十年间,黄河决溢十次,其中五次导致改道。谭其骧先生在《何以黄河在东汉以后会出现一个长期安流的局面》一文中,论证了黄河下游之所以多灾的原因,是由于中游自秦以来的大规模移民和农业开发,导致原始植被的破坏,造成水土流失。黄河中游(包括关中)的水利建设所带来的好处一定程度上是以下游水患的加剧为代价的。从这一点上说,中游开垦面积越广,水土流失越多,下游的水灾越大,造成的损失也越多。从局部来说,这些水利工程促进了粮食生产,但从总体来说,很可能会减少粮食生产。我们在估计水利开发对当时粮食生产总的作用时,当然不能忽略这一点。
关于汉初的亩产量,据晁错所说:“百亩之收,不过百石”,亩产一石。但把当时沿用的小亩折成太初后通行的大亩后,产量为2.4石,这是一般水平。《汉书·食货志》引李悝言,亩产为1.5石;而《管子·治国篇》提到“常山之东,河汝之间”中年亩产是2石。李悝与《管子》的说法实际上是汉初的情况。因此,汉初一般亩产1—1.5石,相当于大亩的2.4—3.6石,高产地区可达亩产4.8石。
东汉末仲长统说,“肥饶之率”是“亩收三斛”,那么西汉末的水平当不会更高,一般亩产当不超过三斛(石),与汉初相比并无显著增加。这并不意味着西汉的农业没有发展,也并不意味着前面所说的农具和耕作方法的改进未收到效果。因为晁错、仲长统等人所说的产量一般指农业发达地区的水平,在没有重大改进的情况下,这些地区继续增长的幅度不可能很大。相反在原来产量较低、开发落后地区,稍作改进就会收到较大的效果。所以随着耕地的扩大和低产地区产量的提高,平均亩产和总产都会有相当大的增长。
三辅汉初人口约五十万,元始二年为二百四十三万。关东输入关中的粮食汉初为数十万石,以后逐步增加,最高达六百万石,常年也有四百万石。西汉后期匈奴和亲,对外战争平息,西北屯垦粮食自给有余,所以关东的漕粮基本用于三辅消费。而且居住在长安的列侯,封地大多在关东,他们私人每年也会有相当数量的粮食输入。如元始二年以输入四百万石计,每人每年约需粮十八石,可供养约二十二万人,则三辅当地所产粮食至多可供养二百二十一万人。汉初以每年输入五十万石计,约可供养二万八千人,则当时三辅本地所产粮食可供养约四十七万人。据此推算,从汉初至元始二年近二百年间,三辅的粮食产量增加了约3.7倍。三辅是京师所在,为了保证粮食供应,统治者采取了不少措施发展当地农业,重要水利工程集中在关中,三辅受益最大,代田法的推行也自长安、三辅始,而且三辅的增产潜力远比关东大,其粮食生产的增产率应是全国主要农业地区中最高者。
由于黄河中游的不合理开发,水土流失,下游水患越来越严重。西汉期间黄河十次决溢、五次改道,不仅使关东大片农田受淹被毁,而且使水系紊乱,在沿海形成大片盐碱地。同时由于关东开发时间早,是单一的粮食生产,当时又缺少科学方法,所以不仅增产潜力渐趋枯竭,而且天然植被大多破坏,生态失去平衡,造成气候反常、灾害频繁。西汉期间见于记载的饥荒八次,发生在关东的五次;旱灾二十四次,关东一次,其余二十三次未说明地点,多数必包括关东;水灾三十八次,发生在关东的二十次,另有三次未说明地点;蝗灾八次,发生在关东的五次。
诚然,关东输往关中的粮食由数十万石增至数百万石,但这项输出是出于行政命令,并非地区间自由贸易,而且部分输出只是抵消了移入关中人口在原地的消费,因此并不表明关东粮有余。何况这项输出在关东粮食总产量中所占比例极少,以最高额六百万石计,约为三十三万人一年的消费量,而汉末关东人口在三千万以上,输出量仅百分之一。实际上关东粮食供应一直比关中紧张,反映在粮价上也是如此,如元帝初,“齐地饥,谷石三百余”。永元二年,“京师谷石二百余,边郡四百,关东五百”。地皇元年,“洛阳以东,米石二千”。
当然全国范围内,可能有一些地区,特别是新开发地区在一定时间内会有比关中更高的增长率。正如前说,这些地区的粮食产量在全国总产量中所占比例甚少。从关中、关东这些主要农业区看,西汉末的粮食总产比初年大约增加了三倍左右,考虑到在较长时期内人口增长与粮食增长的一致性,则西汉期间总人口也增加了三倍左右,平均每年的自然增长率约为7‰。
综上所述,西汉期间的人口变化,由于缺乏系统的、精确的数据和资料,这只能说是一个大略的估计。西汉的第一阶段平均每年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于10‰,第二阶段多年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第三阶段平均年增长率低于6‰。
政治、经济条件优越地区如三辅平均年增长率为8‰。正在开发、土地充裕地区如原长沙国平均年增长率为9‰。巴蜀地区情况相似。交阯的人口出生率必定很高,但经济、文化落后造成的高死亡率使自然增长率降低。农业尚未开发或自然、社会条件不利地区如原吴国,平均年增长率为4‰。西北边区情况类似。农业发达地区如关东在恢复的第一阶段平均年增长率高达15‰,但第二阶段增长停滞,人口外流,第三阶段平均年增长率高者约6‰,低者仅1‰,个别地区是负增长。
西汉初期全国(相当于元始二年设郡县地区)人口约一千五百万,历来汉初六百万人口的说法,应予否定。西汉末约六千万,平均每年自然增长率约为7‰。
说明:人口数据《汉书·地理志》,郡国面积根据《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测算,其中西北缘边郡国取长城内面积,与图略有不同。
说明:人口数据《汉书·地理志》,郡国面积根据《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 测算,其中西北缘边郡国取长城内面积,与图略有不同。
原载《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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