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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世纪,德国柏林是如何改善城市卫生情况的?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13:33:581

#历史开讲#

文|木木

编辑|观星


1870年,柏林市近三分之二的房屋与污水系统相连接。1883年,柏林约150万人居住的房屋都与污水系统相连接。1885年,只有4500处住房没有拥有排水系统。

到1888年,柏林市污水管道长度达567967米。19世纪末20世纪初,柏林市加快污水设施建设的步伐,至1912年,柏林污水管道长度达1108100米,远超全国其他城市。

污水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运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从而被视为全国污水管道系统的典范。

德国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建设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从时间上可以看出,德国各类城市污水设施的建设时间要大大晚于供水设施的建设。

大城市污水设施建设时间明显早于中小城市,且建设规模要大于中小城市。

据1907年普鲁士的污水设施建设数据显示,居民超过10万人的大城市的污水管道平均长度为670公里,居民少于2万人的小城市污水管道平均长度仅为230公里。

与大城市柏林一样,德国大多数城市处理污水的常用方法也是在广阔的农田上进行土地过滤,或者选择在露天的腐化池中进行人工过滤。

1912年,德国境内规模最大的灌溉田在柏林,面积达44000英亩,哥尼斯堡为5720英亩,布列斯劳为4350英亩,马格德堡为2800英亩,纽科林为2650英亩,多特蒙德为2500英亩。

在大多数邦国,市镇有权向街道排水的居民用户征收排污费。

施工费用通常是按临街修建的排水管道的长度来收取,并根据与主下水管道道连接的数量和排水量等情况征收一年的排污费用。

通常情况下,排污费用由房主负责,但在有租户的情况下,房主可能会将其部分或全部排污费用转让给租户。例如,美因法兰克福就是由租客负责排污费用。

不同规模的城市排污费有所不同。对于大城市柏林而言,排污费较高,通常为房屋租值的2%。而对于小城市来说,排污费用通常较少。

房屋年租金低于15马克的租客可以免除交排污费,但房屋租金高于15马克的。

租户需要支付排污费,其中以20马克为临界点,房屋租金位于15马克至20马克的,租户支付的排污费为租金的百分之0.5,租金高于20马克的需要支付租金的百分之一。

城市街道的清理通常由市政当局或承包商负责,但居民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街道清理费用,街道的清理费用通常根据居民房屋前街道的长度或表面积来计算。

在这之后,城市街道的清理费用完全由市政当局出资负责。居民日常生活垃圾的清除工作也是由地方当局或承包商负责,但不论是由谁负责,房主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而在一些城市,如柏林、德累斯顿和莱比锡,日常生活垃圾处理由居民自行负责。也有一些城市,市政当局会提供专用垃圾桶,并且派清理工定期清理垃圾。

装满的垃圾桶会被带走,留下一个专门经过杀菌消毒的空垃圾桶。不同城市、不同地区的收费的标准往往也不同,有些是房产税的一个百分比。

有些是按整个房屋或建筑物租值的一个百分比,也还有些是根据房屋楼层数、房间数量或家庭数量收取相应的费用。而在一些城市,小型住宅是不收取费用的。

夏洛滕堡市政当局的做法有所不同,它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将回收垃圾的工作承包给这家公司,由这家公司负责清理和回收居民的生活垃圾。

为了方便处理生活垃圾,市政当局为每栋房屋或每条街区提供三个垃圾桶。

每个垃圾桶收纳不同的垃圾,一个用于收纳灰尘等清扫物,一个用于收纳食物垃圾,一个用于收纳纸张、破布、破瓶破罐和其他类似垃圾。

回收的灰尘和尘土等垃圾通常用铁路运往沼泽地,用于填塞沼泽。食物垃圾经过生产处理转化为马、牛、羊食用的干饲料。瓶瓶罐罐经过再次加工,变废为宝。

也有一百多个城市的街道和家庭垃圾经过特殊处理后,用来发电。

其它生活垃圾通常会使用垃圾焚烧炉等设备进行处理,这不仅大大简化了生活垃圾的处理,而且也减少了对土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大大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环境。

德意志帝国时期,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城市公共卫生问题日益严重,这对国家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这一时期的城市公共卫生事务主要由中央帝国政府和地方市政当局分别进行管理。在国家层面,帝国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帝国卫生局和帝国卫生委员会。

同时还进行了《疾病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依法管理国家公共卫生事务。在地方层面,市政当局、社会团体、医生和城市居民等群体通力合作。

一方面应对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公共卫生问题,另一方面致力于建构城市相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用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健康。

自17世纪末以来,德国同欧洲许多专制国家一样,人民的健康问题一直被视为国家的责任。19世纪初期,这一责任主要由内政部和宗教、教育和医疗事务部承担。

然而,具体到各邦国则情况不一。有些邦由内政部管理医疗卫生事务。有些邦则归宗教、教育和医学事务部负责。例如,在普鲁士,公共卫生问题主要由内政部负责。

为此,内政部专门成立了医学部,主要职责是采取相关措施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某些其他疾病的发生。

此外还负责审查地方供水和污水处理计划,并就公共健康和卫生的事项向地方当局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德意志帝国建立后,在中央即帝国政府层面,负责公共卫生问题的是帝国卫生局和帝国卫生委员会。

1876年,德国成立帝国卫生局,以协助帝国内政部处理与公共健康和卫生相关的问题。

帝国卫生局是一个全国性的研究和咨询机构,下设四个部门,分别负责供水、污水处理、消毒和工业废水处理等重要事项。

帝国卫生委员会由9个不同工作部门组成,隶属于帝国卫生局。

帝国卫生委员会就卫生问题向地方当局提供咨询意见,同时需要将相关的调查结果以报告和数据的形式上报给帝国卫生局。

帝国卫生局和帝国卫生委员会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权力,帝国卫生局也只是起到一个被动监测的作用。

主要还是由各邦自行制定与执行卫生立法。然而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本应由当地的警察来负责。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城市卫生管理职责完全由市政当局来承担,市长通常会授予地方当局警察的职能,因而在卫生管理这方面,市政当局往往要比警察做的更多,做的更久。

在所有较大的邦国,各市政当局必须成立相关委员会,以便在公共卫生立法的管理方面进行合作。

根据1899年9月16日颁布的一项法律,在普鲁士所有居民超过5000人的城市都必须建立卫生委员会,而对于人口较小的社区或城镇可以自由选择。

卫生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市政条例》的相关规定。成员的人数由委员会决定,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员会成员中必须包含一名执业医师和一名建筑专家。

有些城市还任命一名或多名济贫法医生。一些大城市为了方便管理公共卫生问题,按地区建立小组委员会。在任何情况下,委员会成员任期都是由市议会来确定的,时间至少为六年。

卫生委员会的成员属于名誉成员,除非免除荣誉服务,其他理由都不能拒绝。在巴登,必须任命类似的地方卫生委员会。

主要由以下人员组成:市长、一名区议会官员、两名地区医务官员、济贫法医生、地区兽医、市行政人员、市议员、一名化学家和城市医院主治外科医生。

该委员会会不定期开会,主要工作由委员会成员完成。

这些卫生委员会通常有以下责任:第一,通过调查和检查,了解其所在地区的卫生条件,帮助警察当局根据卫生官员提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卫生措施。

第二,就市政当局和警察向其提出的与公共卫生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就这些问题向居民发出相关指示。

第三,调查可能导致疾病爆发和传播的原因。第四,就消除不卫生条件提出相关建议,以改进现有安排,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为了解决城市公共卫生问题,市政当局还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对卫生委员会应该注意的问题做出了相关指示。

这些问题包括住房、街道或公共场所等地方的清洁程度、供水管道、水道的污染、食品贸易、学校状况、急救安排、洗浴和游泳场所、墓地和停尸房的状况等。

卫生委员会应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视察,如果发生水灾、流行病等紧急情况,还需要特殊对待。

各地区卫生官员有权出席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以及参与投票,他可以要求在任何时候召开会议。在他进行定期视察期间,当地委员会应在他的请求下会见该官员。

通常情况下,城市的卫生官员是任命的,与该国同等官员享有同等的地位和职责。不同城市对卫生官员的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

一些城市给予他们城市卫生官员更高的级别与待遇,赋予其行政职位。

如作为“治安法官”或市议员,而有一些城市却相反,给予较低的级别与待遇,只是被任命为该机构的部门负责人。

20世纪初期,柏林和夏洛滕堡设立了“卫生议员”,在行政机构中拥有席位,主要负责地方政府的所有公共健康和卫生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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