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7436

张剑葳:遗产的价值、保护、利用与围绕主体问题的讨论

我要新鲜事2023-05-25 22:04:040

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融合发展近年来成为业界、学界热切关注和探讨的话题。其中既有文化和旅游部的设立这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影响,同时也由相关从业者、研究者长期关注的议题生长而来。

由杭侃教授与张朝枝教授发起,2018年8月,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与中山大学旅游学院联合组织了首届“遗产旅游联合工作坊”。来自两校文化遗产专业(以考古学、文物与博物馆学为基础)、旅游管理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以及高年级本科生共同考察了河北邯郸、河南安阳的文化遗产,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开展了关于考古遗址保护与利用的交流、碰撞与探讨。

工作坊走访了安阳天宁寺塔、高陵遗址、安阳博物馆、殷墟博物苑、修定寺塔,邯郸临漳佛造像博物馆、响堂山石窟、邺城三台遗址、邺城博物馆,以及从事文化传播与文化产业的相关公司,并于最后一天进行集中研讨。在此过程中,逐渐沉淀出若干双方共同聚焦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考古遗址的保护与旅游利用,阐释与重建,资源的价值判断等。

批判性的遗产研究和旅游研究都从社会学视角关注人们对于价值与行为的选择,这是双方共有的学术基础,因此,“价值及其建构”“遗产利用主体”成为双方共同关注与论述的关键词。而在实践应用的具体路径中,双方则呈现出很大不同甚至分歧,更多体现出作为人文学科的考古学、博物馆学与作为社会科学的旅游管理在学科方法论上的不同,旅游实践中的遗产利用问题因此成为双方分歧和碰撞的焦点。与此类似,近年受关注的“文旅融合”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的问题,实际也植根于学科理论与方法的不同。应用层面的问题,需要在理论层面尝试进行追索、提炼、分解、建构以至融合,以期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的融合发展。

有鉴于此,现将工作坊的研讨成果围绕“价值及其建构”“遗产利用主体”“旅游实践中的遗产利用”三方面问题,以笔谈的形式整理发出。诸多问题未必已有答案,但求抛砖引玉,碰撞的火花或可作为面向未来更进一步的期待。

一、关于遗产价值建构与批判的讨论

高俊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基于批判遗产理论建构包容的遗产价值观

遗产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其价值,价值也就成为遗产话语和实践的核心议题之一[1]。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遗产体系就是为了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的遗产,“突出普遍价值”也因此被视为世界遗产保护与管理的基础[2]。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定义与评价遗产的价值?一方面,以考古学家、博物馆策展人、建筑师等专家主导的权威遗产话语体系深刻地影响了遗产的价值认知与实践。这种话语体系源于19世纪西欧建筑学和考古学关于遗产保护的讨论,在20世纪上半叶伴随着欧洲遗产保护运动得以兴起,之后通过国际遗产保护宪章和国际遗产保护组织(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为全球性的遗产话语[3-5]。这种话语体系下,遗产的价值蕴涵于遗产的物质本体之中,需要技术性地加以考证与评估,遗产的正确传播与传承需经专家干预;遗产本体需要被严格地保护起来,以传承给子孙后代。这种话语和国家权力相结合,从而建立起一套成熟的自上而下的遗产治理体制,得以主导遗产认知与实践。

另一方面,自1990年代以来国际批判遗产研究思潮涌现,强调遗产的建构性,推崇遗产价值的多元化与遗产的“民主化”。这种思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权威遗产话语体系下遗产实践困境的反思[6]。具体而言,随着遗产利用的形式持续增多,特别是遗产旅游的快速发展,遗产实践的主体日益多元化。不同的主体可能拥有不同的遗产价值观,当权威遗产话语主体试图强行将其他主体纳入其主导的遗产保护体系,价值认知的不一致往往导致不同主体遗产实践的失调。例如,为了保护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同时也出于旅游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要求元阳哈尼梯田的原住民必须耕种梯田、维持传统村落原貌,但原住民没能感受到遗产保护带来的实在好处,反而愈加感受到遗产保护所带来的剥夺感,因此一度弃种梯田以示抗议[7]。又比如对于一些遗址类遗产,相关专家学者觉得价值连城,并试图将这种价值传递给大众游客以促进遗产的保护,但游客并不“感冒”,结果往往是“专家有说头,游客没看头”。再比如,本次遗产旅游工作坊中,考古文博背景的青年学者指出遗产的保护应该是基于遗产的本体价值;而旅游背景的青年学者指出旅游实践中的遗产保护,更多是基于现实主义考量,出发点在于遗产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因此在遗产旅游实践中,一方常常被抱怨为了“保护”而保护导致保护过头,另一方则被抱怨“重利用轻保护”而导致保护不力。

需要指出的是,不应将权威遗产话语和批判遗产话语看成简单的二元对立,多元的遗产价值冲突与矛盾亦非不可调和。正如考古文博背景的青年学者指出的①,“批判遗产理论并非是对权威话语彻底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大众、社区、边缘话语体系的补充,用互补而非对立的视角来看待批判遗产研究也许是更可取的方式。所谓的‘权威话语体系’也并非一成不变,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权威话语和其他话语在互动中也不断发生变化,这也是批判研究所显示的重要的价值。”调和的起点在于“对话”,方向在于“共识”。通过跨界对话建立起包容的遗产价值观,即要尊重专家的遗产价值判断,也要充分理解各利益相关者对遗产价值的诉求,凝聚价值共识[8]。在此基础上,“什么样的保护是好的保护”“什么样的利用是好的利用”等遗产实践问题的讨论也可以更好地开展。在国家文旅融合的大背景下,遗产保护和利用被推向新的高度,遗产研究与实践的跨界对话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王雄志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遗产价值的建构性

“英国的遗产反映了对帝国主义自尊和其他已逝祝福的怀念,美国的遗产是为了重新调整经济社会的焦虑和失去的社区,法国的遗产是为了消解战时的耻辱,澳大利亚的遗产是为了取代新近的诅咒来锻造本土的骄傲”[9]。从本质上来说,所有的遗产都是人们依据当前的目的需要与价值观对过去/历史的选择性再现[10][11]。“遗产”的现象环境经过文化与社会筛选,再经过行为世界的经济筛选才成为“具有价值的遗产”[12]。因而,遗产之所以成为“遗产”,其实是社会建构出来的。遗产的建构或遗产化,往往与建构的文化真实性、地理原真性或历史连续性的社会想象联系在一起[13]。通过回顾、修改、替换甚至拒绝等建构方式,过去的遗产成为了当下和未来图景的基础[14]。以少林武术为例,苏小燕指出:当下的少林功夫,经历了精心设计与重构以满足当代的政治和经济需要[15]。

在遗产建构中,“选择”的过程是遗产的核心议题[16],即谁选择并决定“遗产”是遗产以及用什么选择标准来决定“遗产”是遗产[17]。作为一种权力博弈,遗产的认定与选择也是各利益相关者不同的遗产价值观的博弈[18]。因而,理解各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关系差异及其不同的遗产价值观,应作为反思遗产价值的研究起点,即应思考“谁决定遗产的价值”“遗产代表谁的价值”及其背后的权力关系与价值预设。

权威遗产话语主导着全球遗产保护、利用与价值认知。它是一种基于西方文化价值观的专家和技术话语,强调遗产的真实性、物质性及其科学价值,认为遗产是脆弱、有限和不可再生的,因而必须通过专家(尤其是考古学家、建筑师等)来保护,将这些有价值的遗产原封不动地传承给子孙后代[19]。这种话语的潜在观念认为,遗产的价值蕴含在物质载体之中,与人没有关系[20]。权威遗产话语构建了一种权威化的遗产定义,精英群体作为主导遗产话语的权威[21],在不断地合法化这一话语的知识和观念的同时,也在排除不同或者相反的遗产理解方式[22],社区、个体等弱势群体往往被排除在遗产话语之外[23]。尽管权威遗产话语强调遗产的物质性,但是在例如世界遗产申报过程中,遗产的建构仍然无处不在。为了迎合权威遗产话语的“突出普遍意义”遗产价值观,中国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其实是在权威遗产话语的影响下“被制造”出来的,经历了地方历史、空间和文化符号的再生产[24]。

伴随着“遗产热”,不同利益群体逐步介入遗产旅游决策,对遗产价值进行多重的阐释[25]。对遗产的表征性和建构性及其背后的“遗产政治”(即遗产与权力、身份认同和意识形态等关系)的关注[26],推动了批判遗产研究的兴起。遗产也因而作为反抗霸权话语的形式和表征多元文化和多元社会的标记[27]。

批判遗产研究认为遗产的价值并不是客观存在而是社会建构的,遗产的认定与价值解读其实是一种权力实践,其中拥有话语权力的精英群体(如政府和专家)通过构建遗产价值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游客、普通民众等弱势群体,由于话语权的缺失,他们对遗产的建构往往被权威遗产话语淹没[28]。因而,批判遗产研究力图站在更为宏观、客观的立场,以一种自我反思和批判的视角,来认识、呈现不同群体对遗产的主动性建构和解读,尤其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的声音[29-32]。批判遗产研究的重要学者劳拉简:史密斯认为遗产价值是社会建构的,指出:“遗产本质上是一种制造意义的文化生产过程”[33]。朱煜杰则以西安重建古都的案例来呈现遗产的建构性:在这种建构过程中,尽管难以取代政府、专家等精英的权威话语,但仍然存在着个人挑战权威话语的叙事空间,不同行动主体会适应、协商和抗争权威话语和实践以追求个人利益[34]。基于遗产的建构本质,在遗产价值认知方面,后续研究应推崇自下而上的批判遗产研究路径,力图呈现多元行动主体更为完整的遗产建构图景。

巨洒洒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北京 100871)

遗产本体保护关乎遗产价值的建构与延续

遗产的价值认知关乎遗产概念、保护和利用等核心问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遗产保护是以价值为导向的:第一,遗产保护事业建立在遗产价值体系发展的基础上;第二,价值标准始终是作为判定遗产的核心要求;第三,在遗产管理实践中,价值评估是极为重要的基础,也是联系其各方面管理原则的核心[35]。遗产的价值来自作为主体的人对遗产本体的认知和判定,在此关系中,人占据主导,但若要否定本体的基础地位,人的判断从何而来?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拆旧建新”“复建”等争议性话题,是否从某种程度上揭示了一个问题——忽视遗产本体,遗产的价值建构和延续将不复存在。

遗产的价值判定需要一个较为客观的对象,因为主体的认知具有时间性。国内外对遗产价值认知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反映于相关法规文件中②。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三大价值是一段时期内被广泛接受的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后来伴随着遗产观念的扩展与变化,遗产价值的阐释更加多样,《奈良真实性文件》中提出了东亚文化遗产价值的诉求;重新修订的《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中增加了情感、审美、文化和景观价值;《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则在强调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和自然要素的价值。由此可见,遗产的价值认知是一个随时空变迁不断更新的过程,从最初较多关注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而兼顾社会、情感、文化价值等诸方面。

此外,遗产主体的多元性也进一步扩展了遗产认知的多元化。作为主体的“人”的内涵存在争议且不断变化:谁应该是进行遗产价值判断的主体,某个个体亦或某个社群、族群、国家?如何协调自身的阐释和来自他者的注视?遵从权威话语还是与非权威话语“对话”[36]。以上问题争论不休。因此,站在主体角度,遗产价值的认知必然是多样、变化和复杂的。如果这种多样、变化和复杂仅仅停留在学术探讨的层面,它或许可以推动遗产学科的进步,但在当下具有时效的遗产保护实践中,价值认知的多元性将会使保护工作复杂化,因而在面对实际保护工作时,往往需要对遗产的价值要素进行区分和排序,以首要价值作为后续保护和管理的核心。有些学者提出,遗产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基本的和衍生的、核心的与附加的价值等等[37]。但其所说的内在、基本、核心价值并不总是等同于实践中的首要价值,首要价值或许是历史价值、经济价值或情感价值,因具体的遗产类型和利益相关者而不同。如果无法有效避免将经济价值作为遗产首要价值要素,拆旧建新、过度开发等情况将不断上演,极有可能斩断了遗产其他价值在未来的延续。因此,需要确立遗产价值要素的排序依据。是否存在一个较为客观、较为稳定的判断对象?如开头所述,不能忽视遗产本体对价值建构和延续的重要性。

但不论是物质遗产还是非物质遗产,其价值判断都不能抛开遗产本体仅凭人的主观凭空进行。与遗产本体紧密关联的价值在于解释本体的所有相关信息,因此考古学、古建筑学、人类学等专家根据对遗产本体的研究判断其基本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信息。以河南安阳的小白塔、修定寺唐塔为例,在缺乏社会广泛关注度的情况下,能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是基于对其本体做出的价值判断。若仅仅从本体之外的经济价值去衡量,它们很难得到开发并取得经济回报,必然无法作为遗产被列入保护范畴。因此,在如今遗产价值多元化的趋势中,基于遗产本体的价值依旧是根本,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是将“诗”和“远方”,过去、现在和未来良性链接的重要纽带。

席雅卿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北京 100871)

对批判遗产研究中遗产民主化的探讨

在权威话语体系的传统下,遗产讲述了民族以及国家的大历史背景下的故事,但它并不能反映底层、地方以及边缘群体真实的文化和社会经验[38]。批判遗产研究从根本上关注了遗产概念的建构过程及其背后的权力关系,试图颠覆权威话语体系的控制,强调分析不同的话语体系以及它们所带来的直接后果,从而为价值判定和身份认同提供了新的可能性。这种多样的可能性引导遗产走向民主化,例如将社区参与遗产的管理、解释和保护的需求合理化。例如,学者张朝枝以“谁选择与决定遗产”“谁展示与为谁阐释”等问题引出了对于权威话语体系的批判[39]。这样的思考方式引述了对于遗产民主化的诉求,然而这种诉求还需跳出遗产的框架在更广阔的社会及文化背景下审视。

实际上,近年来“遗产与民主”已经成为国际遗产保护的新话题。2017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9届大会形成的《德里宣言》中提出“促进包容性的民主社区进程——民选、民治、民享”③,强调了遗产属于全民的理念。遗产的“社区参与”是一个并不新鲜的议题,是遗产民主化的重要进程,也是遗产活化利用中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备受关注的新力量。

然而,试图实现“社区参与”并不仅仅是遗产领域中的问题,而是关于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根本问题,其核心要义是如何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及保障机制。在社会治理的体系下审视遗产保护,也许我们更容易理解为什么所谓“权威话语体系”会处于遗产管理中的支配地位,以物质性、权威价值体系和专家判定为基础的话语体系在国家的遗产体系中建立了一套操作性较强的标准和机制,而目前“社区参与”的讨论中还欠缺这样的管理体系。

因此,当我们站在更广阔的社会治理的背景下看待遗产“民主化”,会发现社会参与遗产治理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首先,所谓的“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的概念也许并不适用于中国传统社会[40],我们对于西方语境的市民群体如何共同参与社会事务是相对陌生的,对于社区来说也是缺乏经验的。其次,纵观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欧洲的古迹保护是从民间团体开始的,以莫里斯和拉斯金创立的民间保护组织“古建筑保护协会”为代表,而后才转向了国家保护的体系[41]。而我国的遗产保护直接吸收了近代的保护体系,对于民间组织团体参与遗产保护的体系也是陌生的。在这样的历史基础下,公共参与的尝试如何进行,社区的意愿如何和政府意向相互协调,还需要更多的讨论。

即便如此,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批判遗产理论为遗产保护提出了重要的理解视角,遗产民主化的理念在我国遗产活化实践的过程中也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重要的是,批判遗产理论并非是对权威话语彻底的否定,而是在批判的基础上对大众、社区、边缘话语体系的补充,用互补而非对立的视角来看待批判遗产研究也许是更可取的方式。所谓的“权威话语体系”也并非一成不变,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权威话语和其他话语在互动中也不断发生变化,这也是批判研究所显示的重要价值。

在当代我们不得不承认价值变得越来越不可捉摸,世界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丰富,用割裂的、二元对立的方式解决问题已经变成了不可能的任务。也许我们首先应当认可在遗产领域解释遗产的方式已经步入多元化的阶段,也希望我们能够在多方理念指导下进行多种尝试,为我国未来的遗产保护积累更多宝贵的实践经验。

二、遗产利用的主体问题

王思渝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北京 100871)

遗产研究中的利用问题和主体问题

本次工作坊主要关心的问题之一在于文化遗产的利用。那么,站在一个遗产研究的立场上,为什么要在今天讨论这个问题呢?

首先,遗产研究需要与遗产实践相互呼应。从实践的角度,利用是一个对于遗产对象而言至关重要的问题。对于某些特定的文化遗产类型来说,特定程度的再利用本身意味着或至少有助于其功能意义上的一种延续,本身可以视为“保护”其价值内涵的方式之一。例如2015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关于“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的提法[42],便有此意。同时,利用所衍生的社会经济效应在很多时候也可反哺于遗产本体,或者,即便跳脱遗产本体,对文化遗产的利用也可被视为服务于更广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方式之一。在“使用价值”/“功利性价值”[43]、遗产经济[44]、遗产资源/资产[45]等一系列提法中也能看出这一层含义。

其次,从研究自身的角度,关于文化遗产利用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有待继续发酵的。利用的主体、方式、评估乃至其背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都在当下的遗产研究当中有了一定程度的讨论。但与此同时,现有讨论背后的学术深度、不同学术立场之间的交融程度依然是有限的。

这或许与遗产研究本身在当下尚未完全成熟有关。作为一个新兴的学术领域,今天我们所能见到的遗产研究仅有共同的研究对象,却在学术共同体和学术的智识基础方面有所缺乏。

同时,这或许也与当下遗产研究的路径是否足够多元与深入有关。例如,在当下的遗产研究中,“利用”所带来的一系列争议一直不绝于耳。表面上看这是一种利用方式的选择问题,或者在更多情况下被表述为“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但是,实质上,这其中大多包含着一系列与主体有关的话语权争夺问题。

类似的案例可以有很多。以大遗址为例,在其后续利用的问题上,考古学家会一再考虑用地的可持续性和长期开展考古工作的可能性,建筑规划设计师、地方政府与遗产保护学者会针对重建与否的问题犹豫再三、争执不下,在地社区的搬迁也早已超出了狭义的遗产领域问题而成为了地方的民生项目,考古遗址公园的意义是面向普通游客和在地社区的休闲场所还是仅仅成为了房地产经济的重要楔子[46],这一系列的讨论都还在持续。

但是,与此同时,关于主体,我们还存在着大量的盲区,或仅基于感性的把握,认为其“讳莫如深”或“不可言说”,缺乏更为学术化的语言对其进行规范性的分析。例如,主体们是如何选择自身的行为逻辑、如何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彼此互动、如何介入到遗产的价值内涵当中,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依然缺乏更为实证的观察。这些观察不一定能迅速为遗产利用寻找到“完善”的方案,妥协和争议依然会难以避免;但若不能先“明辨事实”,恐难谈“寻求出路”。

在这个过程中,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需要研究者将主体放到与遗产本体相平行对等的角度来考虑,不在立场上做出先验性的假设。藉此才能更好地促进对于同一问题的不同声音之间的碰撞与交融。

周小凤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遗产利用的不同主体

不同行动者的功能角色与行动作用的对立性是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过程产生冲突的主要原因。这里的行动者影响因素不仅包括人类行动者,也包括非人类行动者。在遗产的认定与构建方面,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是本质遗产演变为认知遗产(官方认定的遗产)过程构建权威遗产话语体系的关键行动者[47]。在遗产的保护管理方面,地方政府权力机构是核心行动者,通过正式的制度安排来对遗产实施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在遗产的发展规划方面,学术型规划单位与企业/市场型规划机构是主要的行动者,通过总体规划或专题规划来指导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在遗产的旅游利用及其经营管理方面,旅游企业与社区居民是主要的行动者。在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实践中,这四个方面关键行动者的功能角色作用经常是多元且对立的,原因在于时空差造成不同行动者之间的互动脱节、缺乏共识,且不同行动者间的遗产价值认知差异冲突贯穿遗产实践的始终。不同遗产地不同时序的遗产化与旅游化进程深刻地影响着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格局,如先申遗后(发展)旅游的安阳殷墟、先(发展)旅游后申遗的鼓浪屿、旅游(发展)与申遗同步进行的元阳哈尼梯田。这些遗产旅游地的发展具有动态演变性,不同行动者面临的矛盾冲突点也因其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变化。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行动者对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关系缺乏动态演变的认识,这也导致了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冲突解决的滞后性。可见,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是一个相互交织的过程,离开遗产旅游地的发展阶段讨论遗产保护促进旅游利用或者旅游利用阻碍遗产保护,都容易陷入二元对立的困境。从现有遗产旅游的行动者研究来看,学界引入的理论主要是管理学的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与社会学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ctor Network Theory)。对利益相关者或行动者的分析对象主要集中在核心利益相关者,并且较少考虑非人类行动者如生态环境与自然灾害等问题,如陈屿(2005)的遗产申报动力机制模型[48]、陈志钢等(2007)关于城市边缘区乡村的旅游化动力机制[49]、翟禹(2012)基于申遗视角下的元上都遗址利益相关者分类表[50]与张环宙等(2008)乡村旅游开发的行动者网络等[51]。现有的这些研究分析尚未穷尽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过程所有行动者功能角色的划分,尤其是次要行动者的功能与角色的透析,且常常忽视行动者的负面影响。

对此,笔者认为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的时空演变尺度及其行动者因素可视为科学、全面认识两者关系的一个重要视角,也是协调两者矛盾冲突的重要概念框架[52][53]。

金钰涵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构建非权威主体的文化遗产认知和认同

遗产来自于权威话语的建构,但游客、居民等非权威主体也不是被动地接受由权威话语阐释的遗产知识,而是在互动的过程中积极地调动自身的知识、情感和记忆,对遗产进行多元化的体验和批判性的参观,进一步实现自身身份认同的重构[54]。然而,遗产认定过程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注定了遗产反映的是权威主体的意志。政府、专家学者主导的权威遗产话语建立在专业价值判断、精英阶层经验及审美价值判读的基础上[55],在自上而下的遗产建构过程中,权威话语对遗产的建构又往往忽视了非权威主体,如本地居民、游客的声音,某种程度上造成了非权威主体与文化遗产之间认知、情感的割裂。

遗产活化利用的目的之一正是要重新搭建起普通大众与遗产之间的认知或情感链接,实现遗产对居民、游客等非权威主体身份认同的表征。旅游是遗产活化利用的重要渠道,遗产旅游体验的提升也可视为遗产活化利用的衡量标准之一。从历时性来看,旅游包含了旅游前、旅游中、旅游后三个阶段[56],遗产旅游体验的提升自然也要从旅游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地打造。然而,当前文化遗产的旅游活化利用主要关注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在地化体验,如文化遗产观赏性的提升、展示系统、解说系统的提高与改善等,以及游客出游后的体验强化,如各种文创类旅游纪念品的开发,对游客出游前活动的关注则较为缺乏。而在游客出游前构建遗产与游客之间知识、情感、记忆的联系,可以迅速拉近游客与遗产之间的距离,吸引他们进一步认识、了解、体验遗产。以安阳殷墟为例,中学历史教材中对司母戊鼎的介绍在游客出游前即完成了遗产与游客的链接,在游客游览过程中,更容易激发其情感共鸣,强化旅游体验。在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得以借助更加多样的方式实现遗产与普通大众现实生活、情感需求的紧密相连。如2018年央视推出的“如果国宝会说话”节目,用更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碎片化传播方式,让更多繁忙的现代人了解文物背后的文化意义,以年轻化的表达方式将历史文物从博物馆里的冰冷物件转化为有故事有温度的历史构建,新颖的方式迅速引起了年轻观众的共鸣。新技术的运用和展示、传播方式的创新,为遗产的活化利用及构建和强化非权威主体的文化遗产认知和认同提供了新的机会。

杨佳帆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 北京 100871)

遗产利用中的主体管理模式问题

在遗产利用过程中,主要涉及了三个主体:遗产的管理者④、遗产本体(管理者所服务和管理的对象)、遗产的他者(即游客)。

就管理者主体而言,自1990年代后期以来,学界对中国文化遗产管理制度改革的争论不断,对于应由遗产(文物)主管部门、旅游主管部门、遗产地政府中哪一方主导遗产利用管理问题,在遗产产权、经营权等方面分别提出了“国家公园”“四权分立”等多种管理模式[57][58],但现行的管理制度却并非按照单一标准进行划分管理。

现行的管理制度中,常见的遗产管理者一般有两类:第一类为由辖区内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和公共组织进行日常运营管理,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并且涉及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如文物、旅游、宗教、住建部门等等。以北京为例,白云观由道教协会管理;白塔寺由文物部门管理;未名湖燕园建筑群由北京大学管理;天坛由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管理等等。第二类是由政府出售一定年限经营权,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营管理,由文物或其他主管部门监督其保护利用情况。如北京万松老人塔由正阳书局管理经营,报国寺曾分别为中国商报社等多家单位管理经营,现作为业主活动中心的来广营娘娘庙由中化金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上海市徐汇区区政府出售建业里的经营权限给嘉佩乐酒店。

在上述两种运营管理模式中,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仅对其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旅游景区的评级工作,并不参与日常运营。

第一种管理模式,保护经费一般来自政府。对一些大型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利用,往往斥重资,但成本回收则历时漫长。如广州开平碉楼(2007年入遗)投入1.36亿,安阳殷墟(2006年入遗)投入2.3亿③,五台山(2009年入遗)仅景区整治搬迁一项就投入20亿。理论上,旅游消费中,门票是最小收费,主要消费是服务性消费[59]。但在实际收入方面,殷墟每年只有两千万元左右的收益,且主要为门票收入,这些收益只能满足一些基本要求——如遗产现状的保持,并不能进一步投入以发掘利用遗产价值。再以北京为例,2012年八达岭长城的旅游收入,20%投入日常维护、40%为人员经费、40%上交延庆区政府;明十三陵的旅游收入50%投入保护、20%为人员经费、30%上交昌平区政府[60]。由于政府的资金支持,并且其收入很大一部分投入保护经费,遗产本体保护情况基本较好。但是前述遗产地如何还清申遗时所欠的巨额资金,如何协调遗产利用中的各部门利益,是这种运营管理模式面临的一个很大问题。由于大量的遗产点往往是小型的、分散的,在由国有单位管理时,一般会延续其原有功能或仅做博物馆陈列展示,甚至存在并不开放的情况。遗产在活化利用时仅考虑其本体的活化,未考虑观赏者活动的活化[61]以及遗产资源的整合。作为旅游的主体,游客希望得到一段满意的体验,其愿望是对于遗产核心信息做有效式的体验。填鸭式的展陈,碎片状的路线和低效的服务与设施都导致了游客较差的体验。

在第二种管理模式中,保护经费往往来自取得经营权的经营商,其商业用途也使得成本能够较快地回收。但是这种模式中往往会对遗产的原有功能进行不同程度的改动,进而出现过度使用遗产而造成破坏的现象。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江苏同里古镇的仁济道院就因开发商建设统一别墅区而被拆除;上海的新天地在投入运营时,拆除了1/3的建筑,另外2/3也做了较大改动[62]。并且在这种模式中,对于遗产保护利用的真实性往往产生很大的争议。例如,江苏周庄古镇(景区)由企业负责经营管理,是典型的商业经营模式。普通游客并没有能力判别遗产的真实性,他们根据自己臆想的意象,追寻遗产地的“符号原真”,经营商利用媒介构建一个“符号化的原真”,包装出“原真性效果”[63],当地居民因为利益驱动而迎合游客进一步营造“符号原真”的场景。而周庄模板被不断地复制,游客的差异感知也越来越少,进而影响游客的价值判断。

综上所述,在遗产利用中,就遗产管理者本身而言,存在有纠葛不清的状况,且管理者往往存在对遗产本体价值认识不到位,进而导致了遗产在利用时受到破坏等情况。从本质上而言,遗产利用的红线是遗产本体的保护,遗产的活化利用是基于遗产价值的活化利用,这是遗产管理者必须意识到的一点,进而才能讨论旅游价值、旅游体验。

三、旅游实践中的遗产保护利用问题

张茜 (中山大学旅游学院 广东广州 510275)

旅游实践中的遗产保护

一直以来,旅游作为遗产利用的方式之一,与遗产保护呈现出既矛盾又统一的关系。两者从各自学科的价值观念出发,阐释了对原真性——遗产保护的核心问题的理解。遗产领域更强调对遗产客体本身的保护,旅游领域则更关注主体的实地体验[64]。从旅游的角度探讨保护遗产的重要性以及保护路径,有利于全面理解遗产的价值和功能,找到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平衡点,促进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遗产因其旅游(展示)价值而成为旅游资源,保护遗产就是保护旅游发展的基础。价值认知是遗产认定、保护与利用的重要前提[65]。梁学成从旅游资源复合系统的角度出发,将世界遗产资源的价值划分为有形(显性)价值和无形(隐性)价值两大类,旅游(展示)价值、科考(研究)价值、文化(传承)价值和环境(存在)价值4个亚类[66]。由于遗产不可忽视的旅游(展示)价值,使遗产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游客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旅游资源一旦被破坏殆尽,旅游业将失去依存的条件,旅游发展就无从谈起。因此,要实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保护遗产资源。

再者,保护遗产是保护游客的原真性体验,利于提高游客满意度。旅游领域中的“原真性”概念已经转向主客体间原真性的表达、阐释与认知、体验间的互动关系[67],主要包括旅游吸引物客体的原真和旅游体验的原真[68][69]。在旅游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遗产旅游地的开发建设是以游客需求为导向的。学者指出,遗产资源的原真性是衡量遗产旅游产品质量和游客满意度的决定性因素[70]。所以,遗产地为追求游客满意度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提升,一方面会尽可能地保护遗产地客体的原真性;另一方面会保护旅游体验的原真性(遗产地为吸引旅游者,需挖掘并保护当地的文化资源,开发多样化的遗产旅游产品,满足游客原真的旅游体验)。相较而言,旅游领域的遗产保护更强调旅游体验的原真性,但这并非意味着不需保护遗产客体的原真性。要实现游客满意度、遗产旅游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升,更须保护遗产的原真性。

最后,旅游对遗产保护具有特殊的积极意义,合理的旅游利用是遗产保护的重要路径。不可否认,遗产地“旅游化”可能会导致遗产地的过度商业化和遗产资源的失真。一方面,原生性的遗产资源可能无法满足游客多样的旅游需求,旅游开发者为迎合游客需求,对遗产资源本体的包装和改动容易造成遗产资源失真;另一方面,遗产地承担着游客观光旅游的功能,为增加经济收益,一些遗产地加大旅游配套设施的投入建设,导致遗产地过度商业化。这些做法与遗产保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目标相悖。但有学者认为文化商业化也可能复兴传统的文化形式或改变它们[71]。因而,遗产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保存遗产本体的断面,而是实现自然与文化的活态传承。合理的旅游利用恰好能实现此目的,所以旅游对遗产原真性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关键在于遗产地能否根据遗产的原真性内涵进行适度的旅游利用,即旅游利用必须以尊重原始真实、深入挖掘遗产类型和特征为基础。

综上所述,从旅游实践的角度来看,遗产保护至关重要。保护遗产是保护旅游发展的基础,能够保障旅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遗产也是保护旅游体验的原真性,利于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如何才能实现遗产保护和旅游利用的平衡?合理的旅游利用(遗产活化利用),应以遗产的原真性内涵为基础,提炼并传承遗产的内在核心价值,在不违背遗产保护根本目的的前提下开展旅游活动。

崔恺祎 (故宫博物院 北京 100009)

遗址博物馆是公众了解考古的第一道窗口

文化遗产的利用可以有多种形式,比如遗址博物馆。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过程中,它是公众接触和进入遗产最方便的第一道窗口。

首先需明确,遗址博物馆是指“依托考古遗址,以发掘、保护、研究、展示为主要功能的专题博物馆”[72]。我国在1950年代便先后建立了中国猿人陈列馆(现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博物馆前身)和第一座遗址类博物馆——西安半坡博物馆。与此同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56年底通过了《关于适用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其中提出“在重要的考古遗址上,应建立具有教育性质的小型展览(可能的话建立博物馆)以向参观者宣传考古遗存的意义”。我国的遗址博物馆建设实践与国际上的理论探索同期开始,至今已有六十余年。显而易见,遗址博物馆作为博物馆中的一种类型,承担着面向社会公众的教育职能。在这方面,遗址博物馆与其他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类博物馆相比,具有天然的在地优势,拥有历史现场,它是“博物馆空间内容与形式在时间上相统一的一种形式,两者的时间都是指向过去的同一点”[73]。除去陈列考古发掘获得的可移动文物,遗址博物馆还展示不可移动的遗址本身,如建筑遗迹、古代人类活动遗迹等。因而,遗址博物馆的教育职能不仅在于向观众介绍可移动文物相关知识,还需关注如何让观众了解文物的来源,感受遗址经由考古发掘者之手揭开层层历史面纱的过程。由此,探讨遗址博物馆的公众教育问题便需引入公众考古教育的视域。

高蒙河等将考古发现中的考古教育分为三类:一是发生在考古发掘现场的考古教育,多由考古工作人员向主动前来参观的专业人士介绍,少数向发掘地周边的普通公众开放,多与发掘工作同步进行;二是考古发现成果进入博物馆的考古教育,表现为博物馆内的讲解员向观众介绍文物,是公众考古教育的典型平台和基本窗口;三是建立在遗迹遗物之上的遗址博物馆或考古遗址公园,这类场所具有原真性、实景性、完整性和不可替代性,使得在此开展的教育活动具备了拥有历史现场的先天优势[74]。

但是,目前来看,一些具备实景在地优势的遗址博物馆,公共教育工作仅限于讲解,包括招募、培训志愿讲解员和向观众提供讲解服务两方面,内容是固定文稿,不同讲解员口中所述差别不大。以邺城博物馆为例。邺城是六朝古都所在地,尽管这六个朝代存续时间大多不足百年,遗存有限,但因其在中国都城建设史上“第一处先规划后建城”的地位,仍值得特别关注。邺城博物馆是此地都城遗迹和最近二十余年考古发掘工作的浓缩展示场所,位于邺城大遗址范围内,但距离被标识出来的城墙土遗址和铜雀三台遗址有一定距离。由于文物所属年代环境是不少影视剧的故事背景,观众相对容易理解。殷墟博物馆则不然,它位于殷墟遗址保护范围内,紧邻晚商宫苑遗迹区,为尽量减少对遗址的视觉干扰,被设计为一座半地下式建筑;而商代文物遗存与现代观众之间有着理解上的巨大鸿沟,讲解员又是以一套讲解词面向所有年龄层的观众,成年人听不懂、青少年听不下去的情况便很普遍。这样的公共教育方式,浪费了两处博物馆的在地优势,观众在展厅内看到的文物与展厅外大片遗址遗迹没有产生有机关联。因此,来到殷墟看青铜器和在安阳博物馆“凤归大邑商”展览中观赏由殷墟出土的青铜器,对观众来讲并无差别。

一般来看,将考古发掘所得文物整理送入博物馆收藏,是一处遗址考古工作完结的标志。出土文物被转移到博物馆内展示之后,其原本的祭祀意义、庆祝意义或者曾作为古人日常起居之物的功用便不可避免地被削减大半,现在的观众更加难以找寻到遗物与自己的联系[75]。而遗址博物馆恰恰可以规避和弥补这一问题。例如,同样是佛像,集中展示邺城出土佛造像的临漳佛造像博物馆虽然在建筑设计上便努力营造“佛光普照”的氛围,但终不如响堂山石窟博物馆结合了室内展陈与室外石窟原貌观赏的体验更佳。尽管临漳的佛像由于是历史上毁佛运动的遗迹而集中出土,展厅内则给每尊佛像都“安家”入柜,但若能部分复原佛像堆积坑做展示,观众便能对毁佛运动之惨烈有直接认知,同时了解到考古队员发掘佛像、将它们逐个清理修复到展示程度之不易。

目前,国内遗址博物馆的展览还仅停留在出土文物的分类、排序然后集中陈列,缺乏主题性、故事线,体验和互动更少[76]。2006年开放的金沙遗址博物馆和更早的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都有开放发掘现场的做法,殷墟博物苑也有条件开展同样的工作,可以借鉴。但对一家遗址博物馆而言,有条件地开放发掘现场只是利用自身实景优势,向观众普及遗址历史知识和体验考古学的第一步。由此激发观众保护遗产的意识,再利用新媒体渠道将博物馆空间拓展到公众的日常生活,启发公众主动参与保护遗址,更是现有条件下遗址博物馆需要着力之处。

疏沛原(北京大学哲学系 北京 100871)

遗址重建所反映的文物旅游主体博弈

这里以遗址的重建问题来讨论文化遗产利用时的主体问题。

首先,遗产重建的依据,大多来自现存的遗产本身及相关历史材料,这些材料的整合是历史学、考古学、民俗学等相关学术领域的工作,但这项工作的目标往往又指向学科以外的人群。在重建重点强调实物层面时,能够影响到的人群大部分是实地参观者,这部分人大体分为在地居民与游客两种。

在地居民又分为两种情况[77]:一是重要文化遗产与当地居民具有文化传承上的连续性,当地居民的一般日常生活与文化遗产已在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都融为一体;二是文化遗产通过考古工作发现,遗产文化本身与当地社会生活已经形成了断层。这两类不同情况,对当地居民的文化遗产价值意识形成了极为不同的影响。对于前者而言,文化遗产重建的主要价值在于重建文化空间,强化文化意识;对于后者而言,重建的主要思路在于以视觉途径传递一种历史与现代生活的差异,并建立现实生活与过去之间的联系。

在地居民作为与文化遗产有着最常接触的人群,他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与遗产公众展示工作的评估有着重要联系。但他们生活的环境往往与历史有一定的断层,这不利于他们对文化遗产的理解,所以建立现实生活和过去之间的联系对他们来说非常重要。由上所述,遗产重建对在地居民的文化意义首先在于确立遗产本身文化价值,其次在于建立和加强文化之间的联系。在在地居民方面,文化遗产中的“文化”是需要传递与构建的一种对象,是需要在具有可持续性的社会生活中讨论的概念。

对于游客而言,遗址重建的目的则集中在旅游价值上。娱乐性、休闲性、教育性都是游客评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指标[78],需要注意的是,这其中应当不包括遗址相对于其他景点所特有的较强知识性,因为知识性决定了遗址作为文化旅游目的地的性质,会直接影响游客对目的地的选择,这一点在游客游玩后的评估指标中并不如其他几点那么重要。也就是说,不论遗址是否重建,它需要满足游客群体的一条或多条主要需求。例如,游览时是否轻松(有发达的代步工具),能否有效地愉悦身心,能否生动高效地传递知识性信息等。遗址作为旅游景点进行开发和重建前,需要对它可能吸引游客的主要需求进行市场评估,并由此确定旅游开发的方向。这些需求的满足情况决定了遗址作为旅游景点的声誉与评级,在信息发达的今天,这会影响后续游客群体的选择。

在大致区分了两类遗产利益方的需求后我们可以发现,遗产保护与重建所希望达到的对这两方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从时空区别上看,在地居民与遗产的关系是长期且持续的,遗产与在地居民的关系需要稳定,而这种稳定需要居民从物质与精神的双重角度对遗产产生认同;而游客与遗产相处的时间是相对短小与破碎的,在没有对遗产产生文化上的认同时,游客仍然能够从娱乐性等指标对这一旅游景点进行评估。因此,对遗产开发主体来说,针对游客的开发更为主动,这也就出现了遗址的完全重建。

从这一思路来讨论重建,显然会产生很多问题。

从重建的主要对象——游客角度来看,重建不一定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例如,遗产重建在针对现代游客时,美学价值则体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事实上,生活经验的不同造成的美学价值判断的个体差异,决定了对于遗产重建,游客群体内部会产生较大的分歧。如果这一基本目的无法实现,那由此衍生的其他问题会更加严重:当重建依据的材料本身有争议时,一味重建是否会反过来造成误导?如何能保证重建时不损坏遗址本体?更进一步说,我们如何定义遗址本体的范围和“保护”与“破坏”的概念?

上面这些问题,仍然是从遗产保护主体的角度提出的。当下的遗产保护与利用,往往由包括学者、建设与开发单位在内的遗产重建方主导。但我们能看到,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方与遗产受益方有着明显的断层。这里产生的问题有:首先,在居民和文化遗产本身没有联系的背景下,建立这样的联系是否会对当地的原有社会生态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如果历史上居民已经以另外的方式定义了我们现在确立为文化遗产的对象,那如何应对这些不同定义之间产生的冲突?最后,保护主体是否有权利以这样一个较高的姿态,对遗产进行符合自身看法的改造?

①见下文的“对批判遗产研究中遗产民主化的探讨”部分。

②下文提到的文件版本和来源如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http://whc.unesco.org/en/conventiontext/;《奈良真实性文件》https://www.icomos.org/charters/nara—e.pdf;《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2017修订版)http://whc.unesco.org/en/guidelines;《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修订版)http://www.sach.gov.cn/col/coll823/index.html.

③Promote inclusive democratic community engagement processes,of all the people,by all the people,for all the people(ICOMOS,2017).

④这里的“管理者”,特指具备法人资格的遗产管理机构,包括其产权、使用单位及其管理机构。

⑤部分资金来自社会捐赠。

来源:《中国文化遗产》

0000
评论列表
共(0)条
热点
关注
推荐